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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沒檢取宏創方單位的「吉篋」是憑專業知識判斷該行李箱無涉案證物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沒檢取宏創方單位的「吉篋」是憑專業知識判斷該行李箱無涉案證物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沒檢取宏創方單位的「吉篋」是憑專業知識判斷該行李箱無涉案證物

2025年02月14日 16:11 最後更新:02月15日 08:0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4日續由證物警員作供。辯方盤問時指,涉案的宏創方503室內除一個裝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外,另有一個行李箱,質疑警員沒檢取,又指警員當時應想到被告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而他可透過常識或調查經驗決定檢取甚麼物品,惟警員供稱因另一行李箱「無發現任何與案有關證物」,又強調是以專業知識而非常識判斷,指自己至今已有14年警務經驗。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續作供。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周同意沒有將檢取的手機放入防干擾袋內。而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關於檢獲的行李箱,內裡只裝載着防毒面具和濾芯,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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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指,周國豪曾供稱於2020年3月8日凌晨0時20分至3時10分搜查宏創方503室,並檢獲一個內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內有8包化學粉末等證物。

辯方屢次以「常識」提問遭官斥責

辯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約於2020年3月6日早上11時37分和晚上7時43分、以及3月7日早上7時半和10時24分,曾有數人拉着行李箱進出502室。辯方指,周於3月8日凌晨曾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而他在503室內檢取的行李箱內,其實本來只有防毒面具和濾芯等物品,而行李箱內的懷疑爆炸品是「插贓」而來,周不同意。

辯方指,周進入503室前,已知道為掩飾「插贓」或其他警員的不當行為,有刑事情報科警員在3月7日晚11時許進入503室時故意遮蔽門外閉路電視鏡頭,周不同意,指「佢故唔故意,我唔知道」。

辯方又指,周進入503室時,在涉案行李箱旁邊有另一個行李箱,周會否產生想法、肯定疑犯用行李箱運送或儲存爆炸品,周稱沒有,「我只係肯定503室內有呢啲物品存在」。

辯方指周雖非調查成員,但他可透過其調查經驗、甚或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周稱「呢個係我嘅專業知識,唔係common sense(常識)」,但同意自己曾想過疑犯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辯方質疑,為何周沒檢取該空的行李箱,周回應稱,因搜查後,發現這個行李箱內並無任何與案有關的證物。之後周多次強調依據其專業知識檢取證物,惟辯方仍屢次以「常識」提問,遭法官陳仲衡連番指責。

辯方指,警員指沒有任何物品的行李箱放置於涉案行李箱旁邊,而涉案行李箱內藏懷疑爆炸品,質疑周無理由不檢取,周不同意。辯方續指周在控方主問時提到,同事沈鴻源當時叫人「搬個吉篋出去」,但在周的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提及此事,周在5年後卻能庭上憶述,質疑沈早前在庭上作供後、與周「夾口供」,周不同意。

警指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

辯方又問及,周能否肯定吳子樂見證搜查時,可看到周檢取每一件證物,周稱「我可以咁理解,因為我係搜查嘅時候,都有望向第3被告(吳子樂),都見到佢有望住……但係我無望住佢嘅時候,佢係咪望實我,我係唔會知道嘅」。辯方問在錄取警誡口供和見證搜查,是否同屬重點程序,需要警方和被捕人士專注進行,周稱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但是「佢(被捕人士)本人專唔專注,我控制唔到」。

辯方再指,周的書面供詞詳細提及警方曾帶同緝毒犬和爆炸品搜索犬到現場搜查,並記錄兩犬名字,卻沒提到3月8日凌晨沈鴻源與吳子樂錄取警誡口供期間,周交替要求吳子樂見證搜證,周同意沒記錄,但不同意這是重要資訊。辯方指出,當時沈鴻源其實是帶吳子樂到殘廁,周根本沒帶吳子樂見證搜證,周不同意。

警稱不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 指是警隊宗旨 

辯方又提到,周在警員記事冊中記錄搜證位置時,指參考單位草圖,由吳子樂簽名作實,但當時周仍未繪製單位草圖,周同意。辯方指,周要求吳子樂簽名作實,是因他知道吳子樂當時已遭「打嚇氹」,周不同意,解釋被告在記事冊簽名作實,是表示明白及同意警方檢取以上物品,單位沒有受任何損失損毀,同意證物由單位內檢取,當時未有草圖,也不需把草圖給吳看,因草圖的作用是他自己作詳細記錄,記錄案發當時單位內現場一個平面的環境和搜出證物的位置。周又強調:「我哋警方係唔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辯方質疑,周如何保證其他警員沒作出這類行為,周指「呢個係警隊宗旨」。

辯方指出,周在吳子樂無見證情況下在單位搜查及拍攝,而周間中會去5樓殘廁查看需否協助沈,曾揶揄當時跪在殘廁馬桶前方的吳子樂「點嘛,係咪好心寒呀」、「你有冇份掟汽油彈呀」、「我自己都有啲朋友係黃絲嚟㗎,但佢哋唔會好似你咁囉」等,周一概不同意。

警指從沒去過502室  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涉案行李箱證物

控方覆問周國豪指,3月7日晚上11時40分周首次到達503室,辯方指周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周有沒有進入過502室,周答沒有;控方再問由晚上11時40分到由翌日整天任何時間,周有沒有進入隔離的502室?周說沒有;控方問周知否其他警員有否進入502室,周說不知道。

控方再問及涉案被辯方指遭遮掩的閉路電視鏡頭,由進入503室至3月8日晚上7時10分,周是否知道有這鏡頭?周指,他知道有鏡頭,惟不知鏡頭拍攝的範圍。

控方亦提到周進入503室檢取證物後,辯方問及為何不檢取另一個行李箱作證物,周供稱是檢查後沒有任何物品,故決定不檢取,周同意;控方問是否之後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行李箱證物?周同意,控方指專家有否要求去檢取另一個行李箱?周指沒有,亦同意專家沒教他不要檢取,不檢取該空行李箱是他本人的決定。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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