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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場職員涉藏槍案 被告供稱收藏及改裝的玩具氣槍全不能發射 但改裝後可入彈

其他國安案件

射擊場職員涉藏槍案  被告供稱收藏及改裝的玩具氣槍全不能發射   但改裝後可入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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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場職員涉藏槍案 被告供稱收藏及改裝的玩具氣槍全不能發射 但改裝後可入彈

2025年02月24日 17:31 最後更新:17:31

射擊競技場職員涉於2020年在家中收藏手槍、彈匣及彈殼等,被國安處落案控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被告首日作供指,他畢業後在氣動槍及操作槍店工作,本身嗜好亦是收藏及改裝玩具氣槍,家裡藏約50支不同的長短槍及彈匣、彈殻等。辯方指警方在拘捕他當天,在其家裡檢獲逾100支槍,沒一支是實彈真槍。對控方傳召的專家證人指,槍管的「撞針管」經改裝後可發射子彈,施指,收藏家只是「喜歡聽到發射聲」,強調可入彈但不能發射。被告又指,自己從沒意圖將氣槍改為真槍,改裝為符合比賽規定及與志同道合分享。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施朗,報稱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控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枝手槍、4個彈匣、1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殻。案件由暫委法官劉綺雲審理。

被告今身穿黑衫黑褲到庭,身材略顯矮瘦。現年30歲被告作供指,於2020年6月被捕,案發時25歲,大專學歷,曾修讀飛機維修及酒店管理,畢業後從事氣動槍業。

施供稱,他本身有收藏及改裝玩具氣槍,用氣體推動BB彈發射,氣槍本身是「操作槍」,是不可以發射,只能作玩具,但改裝後可以入彈,令「子彈跳出來」。

被告在槍店工作  擁氣槍會會員證

施又說,自己長期有玩玩具槍, 除與工作上的客人外,自己亦有在網上跟志同道合交流,曾在售氣動槍和操作槍的槍店工作,但不會涉及真槍,曾在元朗逢吉鄉的三軍外展中心、旺角廣華街的槍店工作,亦做過高級訂製槍械,包括來自世界各地的限量版氣動槍或操作槍,店內工房內有簡單機器可為槍的外觀作改動。

辯方展示照片,被告10年前在CRW槍店工作,主要改動氣槍零件。施說,自己從來沒意圖將氣槍改為真槍。

另辯方又展示2020年於新蒲崗、施朋友的工房拍攝的照片。施指,其所屬槍會是氣動槍,他會購入日本氣動槍,每個年代都有收藏,數量約有50支,全部藏在家裡。庭上展示施的寓所有大量氣槍槍盒的相片。

施指,槍盒上有其自己品牌的貼紙,他會幫自己或別人改裝。施又供稱,他本人有香港氣槍會的會員證,擁有的氣動槍會用作比賽和收藏,亦有展示給其他玩家欣賞,也曾在社交媒體如Facebook公開展示,也曾有人訪問他。

庭上展示手槍的Glock17相片、還有長槍AR-15連膛口裝置,均為涉案證物。施稱,改裝是要符合比賽規定及外觀要求,亦會改動零件。

被告指會購入整支槍或零件組合槍 

施指,相關相片顯示手槍上貼有「藤原豆腐店」的字樣,顯示為咱家產品,取自日本動漫「頭文字D」,也會改動其他小件,包括噴色等。施指,在收藏角度,花功夫整槍是平常事,亦會購入整支槍枝及零件組合槍,他會在實體店或網上買。

施指,他經常購入的主要是AR-15零件,施說,在台灣網店或「OB設計工作室」買操作槍配件,包括部分槍管,但槍管都是實心的,不可以發射。施承認,他尋求外觀及用法都與真槍相同,惟改裝槍均不能發射,只能將彈匣裝上或拆除。

辯方指,控方的專家證人曾指,「撞針管」經改裝後,可以發射子彈;但施指,收藏家只是喜歡「聽到發射聲」。

辯方問及被告收藏彈殼的目的?施指,是收藏及把玩,最大用途是拍照之用。案件已發生在5年前,辯方問被告是否仍持有購入時的收據?施指,2016年前開始購買。辯方又展示另一張照片,顯示為氣動手槍半成品,而另一幅則顯示有大量零件,噴上不同顏色,並有加上坑紋、及瞄準器的款式;另而Glock手槍來自奧地利和美國的版本。 

警檢逾100支槍  被告辯稱是「陳列品」

辯方指警方拘捕行動當天檢走了逾100支槍,沒有一支是實彈真槍。辯方展示彈匣,施指真假最大分別是一個是金屬彈匣,另一個是塑膠彈匣,型號亦不同,惟已忘記彈匣的來源。

施又指,警方檢取的證物手槍是陳列品,由他買零件組合而成的玩具槍。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施說將手槍改至模擬操作,但不能發射,又指買槍時槍管已是實心,原裝「撞針管」改短了,「撞針孔」原裝則沒有的。

施說,自己在Google搜尋相關資料,而涉案的證物手槍槍柄有花紋,由施自己製作,「獨一無二」。施又指,因兩支槍的狀態有問題,施遂將槍、彈匣、滑架分離,而彈匣是清空的。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在單位檢取涉案證物後,交由警方軍械法證課檢驗,發現4個彈匣分別適用於GLOCK 17手槍、AK-47自動步槍、以及AR-15步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些疑似槍械及彈藥屬於他。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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