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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暴動案林卓廷判囚37個月 其餘6被告囚25至31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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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暴動案林卓廷判囚37個月 其餘6被告囚25至31個月不等

2025年02月27日 15:28 最後更新:02月28日 09:19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參與721暴動一案判刑,林卓廷被判囚37個月,其中3個月可與「初選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6被告判囚25至31個月不等。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各人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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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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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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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林卓廷:監禁37個月

次被告庾家豪:監禁31個月

第三被告陳永晞:監禁31個月

第四被告葉鑫昇:監禁25個月

第五被告鄺浩林:監禁31個月

第六被告尹仲明:監禁28個月

第七被告楊朗:監禁31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林卓廷角色明顯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在當時為立法會議員和政治人物,有一定知名度,「親臨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效應」。他又指林卓廷在求情信中顯出他沒有感到任何悔意,直指「首被告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晚上入元朗真是為監察警察,保護市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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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又指林卓廷在到達元朗之前,發布三則帖文,「刻意突顯黑社會元素」,帖文產生磁石效應,之後在面書帳戶進行直播,質疑「這是否被告所說要他人知道他在『履行公職』那麼簡單?」,這視頻「明顯將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深化」。

最後法官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減刑共5個月,判囚37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與初選案刑期同期執行。對於辯方提出數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以免給予林卓廷壓毀性的刑期,又指辯方認為此案和初選案屬政治相關事件,部分刑期應同期執行。陳官反駁如果一個政治人物,犯罪越多,便可以期待數罪刑期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刑罰退減,這並不公平、亦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罪行。

林卓廷與6名男子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及楊朗,被控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早前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在早上開庭時指出,2019年為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亦是東方之珠黯然失色的一年,黃藍對峙令社會嚴重分化,對不同政治光譜的人士亦有無奈的疼。

他指出,721元朗站發生由白衣人策動和進行的暴動,期間一群非白衣人在收費區內聚集和非法集結,繼而和閘外白衣人對峙、互相指罵甚至相互擲水樽,某時段達到 100 人之多,「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滅火器射向閘外人士,繼而構成另一暴動」,他相信「因有一塊鐵質的東西,由上層月台擲向下層樓梯,把情況激化」,釀成月台車廂發生的暴動「下集」事件。

陳官續指721 事件「難免因『下集』襲擊事件,致使有人把 721 定性,以為閘內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他強調再次把 100 多張相片放在判刑理由書的附錄,是為讓各方容易掌握事件和細處點滴,不被「下集」襲擊事件所掩蓋。他強調法庭要切合本案的特殊性質和各被告的角色,「判刑不能輕輕放下,但亦不能沒有基礎,任意重判」。

林卓廷的親友、民主黨中委會委員莊榮輝及前主席劉慧卿,以及多名外國領事人員亦有到場旁聽。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中委莊榮輝(紅衣)和林卓廷家人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廣池去年12月裁決時表示,不能將案發事件單獨抽離政治環境,當日港島區先有合法遊行,後來在中聯辦外出現暴亂,當晚白衣人自行組成武裝力量,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片段廣為流傳,令人譁然,結果混淆了誰是誰非。法官認為,元朗站大堂衝突為「7.21」事件上集,白衣人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為下集,人群聚集為事件之偶然,卻是歷史之必然。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又形容案發現場猶如同一個空域有兩個颱風,互相影響,令不少人感到混淆,案發當日林卓廷過分高估自己,其政治立場廣為人知,打算以立法會議員角色緩和衝突,令人講道理而不再挑釁,想法值得商榷,事件更向相反方向發展。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人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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