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28日續由專家證人作供,指宏創方涉案單位內檢獲兩支內含「閃粉」的玻璃瓶,「閃粉」是一種常見的自製炸藥,因其燃燒温度高,破壞性亦很強;而其供詞亦指,若玻璃瓶口密封,燃點後發生爆炸,其在半徑1至2米內產生高温效果,可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得作供。控方引述張的供詞,提到硝酸鉀和鋁粉的混合物是一種低級炸藥,會劇烈燃燒及爆炸,若盛載的容器瓶口沒封閉,燃點後會產生劇烈燃燒效果,火焰可高達1.5米至2米;若容器瓶口封閉,燃點後會發生爆炸,在半徑1至2米內造成高温效果,可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張確認,在宏創方503室內檢取的玻璃瓶內含硝酸鉀和鋁粉,單位內亦檢獲保鮮紙和玻璃膠,可用作封閉瓶口,而硝酸鉀和鋁粉的混合物即「閃粉」(flash powder )。張立得稱「閃粉」是常見的自製且簡單的低性能炸藥(又稱爆燃炸藥),燃燒速度及溫度高,燃點方法通常是用火點著後, 其燃燒速度快、「點一秒就着」,因燃燒温度高,破壞性亦很強。
專家證人指涉案TG群組片段與燃燒「閃粉」相似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內的疑試爆片段。張供稱,片段中的兜內燃燒的物質,「過左幾秒鐘後產生個激烈嘅反應,有一個好快速嘅能量釋放,同埋大量嘅煙噴出嚟,而佢呢個釋放係好猛烈而同時嘅」,與燃燒的「閃粉」相似。控方再播放另一段群組內的片段,張供稱,同樣是低性能炸藥遇熱後的化學反應,但跟之前一段影片不同,最大分別是爆速,第一段影片的爆速較快,即燃燒的速度。
專家指503室有測試痕跡 1008室疑似炸藥原材料儲存倉
張又稱,他曾進入宏創方503室廁所,而該片段的背景與503室廁所相似,指503室廁有「測試過燃燒物嘅痕跡」,當時有一塊類似「月餅罐蓋」的金屬板,而金屬板上有燃燒的痕跡。張續稱,503室「似係一個製造同測試嘅地方」,指一個製造「土製炸彈」的炸藥份量不會太大;指「土製炸藥」分對人及對物,「對物通常就大份啲,例如炸一棟樓,以噸計;對人或阻礙一啲事情發生,份量會較細,以千克計」,另又確認503室有發現製造工具。
至於宏創方1008室,張稱,存有數量較大的原材料,疑似炸藥原材料儲存倉,因很多炸藥原材料是氧化劑,如硝酸鉀和硝酸氨,而製造和測試炸藥過程會使用熱力,基於安全理由,「通常做儲存倉就唔會做製造或者測試場」。
供詞提及現場檢獲大量製造炸彈原材料
張的書面供詞亦提到,他在現場發現其他「前體」。張解釋,前體即常見或常用於製造炸彈的原材料,包括警方在1008室和503室檢獲的硝酸鉀、硝酸氨、鋁粉、氯化鉀、氯酸鈉、硝酸鈉、鎂粉、鐵粉、氧化鐵粉、氨基磺酸 、硫酸、、天拿水、硫磺、通渠水(強酸)、聚苯乙烯、碳酸鎂、硝酸鹽、氯酸鹽、高氯酸鹽、氧化鋁等,而現場亦檢獲汽油,張稱可與硝酸氨混合、製造成硝酸氨油,是一種外國恐怖份子常用的高爆炸藥;而503室內更檢獲「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張指這是一種敏感度高的高爆炸藥,常見於恐怖襲擊,「爆速」可達每秒5000米以上,「好危險,好敏感嘅高爆炸藥」。
專家指土製炸彈在不同環境及情況下燃點 造成破壞有大分別
被告何卓為疑曾在鴨脷洲中藥行買硫磺,而警方在5樓單位搜出硫磺。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證人時指,為何藥材鋪會出售硫磺,硫磺是否有其他用途?張稱,很多製造「土製炸彈」的材料都有其他用途,但指「我唔係藥材鋪專家」。辯方追問,通渠水會否有其他用途,法官陳仲衡斥問題多餘, 「審到第幾日,你居然問呢個問題?」辯方不再提問。
辯方續問503室內檢獲的平底鍋中盛有「火箭糖(rocket candy)」,份量是否屬少?張稱,自製炸藥的份量多少,要因應其目的去評估,單看證物照片無法得知製造者的目的,無法回答份量屬多屬少。辯方被及涉案兩段Telegram片段中,產生的煙霧量都不同,張稱,因應不同低性能炸藥、表現都會有所不同。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張,指專家報告提到宏創方1008室內檢獲的「火箭糖」可造成1至2米內財物嚴重破壞,財物是指甚麼?張供稱,「土製炸彈」在不同環境和不同情況下燃點,造成的破壞有很大分別,例如在人煙稠密或人煙稀少的地方,會有很大差異,而產生的濃煙及熱度,在室內和室外的影響亦有差異。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問及,張知否煎鍋的褐色物體的成份?張指,曾對煎鍋物體進行測試,得出指向性答案,是有硝酸炸藥方面的成分。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