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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證人:涉案單位檢獲「閃粉」 燃點爆炸可造成1至2米內死亡或重傷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證人:涉案單位檢獲「閃粉」 燃點爆炸可造成1至2米內死亡或重傷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證人:涉案單位檢獲「閃粉」 燃點爆炸可造成1至2米內死亡或重傷

2025年02月28日 14:55 最後更新:05月06日 16: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28日續由專家證人作供,指宏創方涉案單位內檢獲兩支內含「閃粉」的玻璃瓶,「閃粉」是一種常見的自製炸藥,因其燃燒温度高,破壞性亦很強;而其供詞亦指,若玻璃瓶口密封,燃點後發生爆炸,其在半徑1至2米內產生高温效果,可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得作供。控方引述張的供詞,提到硝酸鉀和鋁粉的混合物是一種低級炸藥,會劇烈燃燒及爆炸,若盛載的容器瓶口沒封閉,燃點後會產生劇烈燃燒效果,火焰可高達1.5米至2米;若容器瓶口封閉,燃點後會發生爆炸,在半徑1至2米內造成高温效果,可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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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張確認,在宏創方503室內檢取的玻璃瓶內含硝酸鉀和鋁粉,單位內亦檢獲保鮮紙和玻璃膠,可用作封閉瓶口,而硝酸鉀和鋁粉的混合物即「閃粉」(flash powder )。張立得稱「閃粉」是常見的自製且簡單的低性能炸藥(又稱爆燃炸藥),燃燒速度及溫度高,燃點方法通常是用火點著後, 其燃燒速度快、「點一秒就着」,因燃燒温度高,破壞性亦很強。

專家證人指涉案TG群組片段與燃燒「閃粉」相似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內的疑試爆片段。張供稱,片段中的兜內燃燒的物質,「過左幾秒鐘後產生個激烈嘅反應,有一個好快速嘅能量釋放,同埋大量嘅煙噴出嚟,而佢呢個釋放係好猛烈而同時嘅」,與燃燒的「閃粉」相似。控方再播放另一段群組內的片段,張供稱,同樣是低性能炸藥遇熱後的化學反應,但跟之前一段影片不同,最大分別是爆速,第一段影片的爆速較快,即燃燒的速度。

專家指503室有測試痕跡  1008室疑似炸藥原材料儲存倉

張又稱,他曾進入宏創方503室廁所,而該片段的背景與503室廁所相似,指503室廁有「測試過燃燒物嘅痕跡」,當時有一塊類似「月餅罐蓋」的金屬板,而金屬板上有燃燒的痕跡。張續稱,503室「似係一個製造同測試嘅地方」,指一個製造「土製炸彈」的炸藥份量不會太大;指「土製炸藥」分對人及對物,「對物通常就大份啲,例如炸一棟樓,以噸計;對人或阻礙一啲事情發生,份量會較細,以千克計」,另又確認503室有發現製造工具。

至於宏創方1008室,張稱,存有數量較大的原材料,疑似炸藥原材料儲存倉,因很多炸藥原材料是氧化劑,如硝酸鉀和硝酸氨,而製造和測試炸藥過程會使用熱力,基於安全理由,「通常做儲存倉就唔會做製造或者測試場」。

供詞提及現場檢獲大量製造炸彈原材料 

張的書面供詞亦提到,他在現場發現其他「前體」。張解釋,前體即常見或常用於製造炸彈的原材料,包括警方在1008室和503室檢獲的硝酸鉀、硝酸氨、鋁粉、氯化鉀、氯酸鈉、硝酸鈉、鎂粉、鐵粉、氧化鐵粉、氨基磺酸 、硫酸、、天拿水、硫磺、通渠水(強酸)、聚苯乙烯、碳酸鎂、硝酸鹽、氯酸鹽、高氯酸鹽、氧化鋁等,而現場亦檢獲汽油,張稱可與硝酸氨混合、製造成硝酸氨油,是一種外國恐怖份子常用的高爆炸藥;而503室內更檢獲「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張指這是一種敏感度高的高爆炸藥,常見於恐怖襲擊,「爆速」可達每秒5000米以上,「好危險,好敏感嘅高爆炸藥」。

專家指土製炸彈在不同環境及情況下燃點 造成破壞有大分別 

被告何卓為疑曾在鴨脷洲中藥行買硫磺,而警方在5樓單位搜出硫磺。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證人時指,為何藥材鋪會出售硫磺,硫磺是否有其他用途?張稱,很多製造「土製炸彈」的材料都有其他用途,但指「我唔係藥材鋪專家」。辯方追問,通渠水會否有其他用途,法官陳仲衡斥問題多餘, 「審到第幾日,你居然問呢個問題?」辯方不再提問。

辯方續問503室內檢獲的平底鍋中盛有「火箭糖(rocket candy)」,份量是否屬少?張稱,自製炸藥的份量多少,要因應其目的去評估,單看證物照片無法得知製造者的目的,無法回答份量屬多屬少。辯方被及涉案兩段Telegram片段中,產生的煙霧量都不同,張稱,因應不同低性能炸藥、表現都會有所不同。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張,指專家報告提到宏創方1008室內檢獲的「火箭糖」可造成1至2米內財物嚴重破壞,財物是指甚麼?張供稱,「土製炸彈」在不同環境和不同情況下燃點,造成的破壞有很大分別,例如在人煙稠密或人煙稀少的地方,會有很大差異,而產生的濃煙及熱度,在室內和室外的影響亦有差異。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問及,張知否煎鍋的褐色物體的成份?張指,曾對煎鍋物體進行測試,得出指向性答案,是有硝酸炸藥方面的成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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