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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涉案TG群組顯示女被告楊怡斯曾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相片 建議引爆炸彈前用喇叭播放咒警言論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涉案TG群組顯示女被告楊怡斯曾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相片  建議引爆炸彈前用喇叭播放咒警言論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涉案TG群組顯示女被告楊怡斯曾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相片 建議引爆炸彈前用喇叭播放咒警言論

2025年03月05日 16:22 最後更新:05月06日 16:04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3月5日續由偵緝警長作供。控方庭上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記錄,一個疑是被告楊怡斯的用戶向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並提議引爆炸彈前、用喇叭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X完」;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群組成員疑計劃在當年3月於將軍澳放炸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偵緝警長温文鏡續作供。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記錄,顯示用戶「流沙天堂」於2020年2月29日疑似提及炸藥原料比例,指「kno分兩轉,側身一路轉一路到底,我指嘅係唔好成星期前溝定,難啲傷到途人」、「 一陣爆唔晒你做多都係X」,「一支弓」說「我哋用返黑火定係flash powder」;用戶「叉雞飯」問「……我哋而家係2樓家地下?」,「William Wallace」指兩處都可;「叉雞飯」後來向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指「平時啲人就係呢個位放祭壇」及警察也會「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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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叉雞飯」曾向TG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而據控方案情,「叉雞飯」為被告楊怡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叉雞飯」曾向TG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而據控方案情,「叉雞飯」為被告楊怡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Tg群組記錄亦顯示,同年3月6日,用戶「夠鐘改名」曾問「果日可唔可以一爆果一刻就即刻出句『天眼恢恢疏而不漏』先?」,「叉雞飯」提議用喇叭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X完」,又稱「咁你啱啱講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佢走去踢,然後就炸X死佢」。

疑楊怡斯用戶在群組指「交收紙鶴」及「變裝」

「叉雞飯」又曾在群組指「我呢邊已有少量紙鶴」、「我交收緊紙鶴,買埋變裝,食埋野就差唔多」、 「咁啲紙鶴同周同學啲相,狗資料俾邊個」;溫指,當時警方被形容成「曱甴」。

據控方案情,「叉雞飯」為被告楊怡斯、「William Wallace」為首被告何卓為、「一支弓」為次被告李嘉濱、「夠鐘改名」是第三被告吳子樂,「流沙天堂」身份不明;而涉案群組成員計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

「叉雞飯」曾向TG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而據控方案情,「叉雞飯」為被告楊怡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叉雞飯」曾向TG群組發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相片,而據控方案情,「叉雞飯」為被告楊怡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證人口供紀錄未提及美荷樓和港鐵站CCTV片段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問及溫的主要職責是否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及追查案中嫌疑人有否在不同地點出現,温同意,指調查嫌疑人有否涉及與案有關的犯罪活動。但辯方指,温的書面供詞只提及在宏創方5樓、楊怡斯居住的油塘油麗邨豐麗樓及九巴673的閉路電視,温指,其書面供詞主要關於宏創方503室出入的情況,指雖然其口供無記錄,但他向法庭指出他所見到的,就係是第五被告楊怡斯。

辯方指出,温文鏡作供才首次提及美荷樓一帶、山東餃子店及港鐵羅湖站、上水站及深水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温同意,解釋因錄取口供並非如庭上「一問一答」方式進行。

警長強調可認出有戴口罩或無戴口罩的楊怡斯

辯方續指,當温文鏡開始作供時,控方曾指「而家處理第5被告……」,故不論控方播放甚麼片段,温都知自己須認出楊怡斯,而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時亦會以滑鼠圖標指着一個人,温不同意,稱自己曾見過楊怡斯面容,確認片中人是楊怡斯,重申自己能認出楊怡斯「有戴口罩同埋無戴口罩嘅樣」。辯方指,温文鏡在書面供詞中從未提及自己可透過步姿認出楊怡斯,温同意,但指自己可向法庭指出自己所見,但温同意他沒見過楊怡斯真人的步姿。辯方律師不斷以不同形式提問質疑溫的觀察,遭法官陳仲衡多次斥問題重複多餘。

專家指明愛醫院男廁內發現自製爆燃炸藥  火焰可達攝氏1200度

控方傳召炸彈處理主任警司盧秉善以爆炸品專家證人作供,其專家報告指他於2020年1月27日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現場勘察,發現內有褐色物質的破裂玻璃樽及已燒毀的電池和電線,而現場的坐廁喉管亦破碎,相信是由於熱力引致,而非爆炸效應。盧秉善在現場曾以明火測試褐色物質,出現「爆燃」、煙霧及甜味,認為是用糖和硝酸鹽自製的爆燃炸藥。

盧的專家報告亦指,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事件應由土製炸彈所引起,涉案爆炸裝置內有500至1000克、由糖和硝酸鹽混合而成的炸藥,並以電流引發,會迅速及猛烈地釋放能量,產生破壞性的熱力,而電池很可能是遙距啟動。而盧的另一份專家報告指,涉案裝置啟動後會猛烈燃燒,火焰可達攝氏1200度及持續數分鐘,高温效應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及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物質損害。

羅湖站爆炸案涉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

控方展示從次被告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相片,顯示一個黑色膠貼包裹、有橙色電線的物體。盧供稱,如果他處理爆炸品時看到此物體,他會判斷為一個「簡易爆炸裝置」。

另盧秉善就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撰寫專家報告,提到他2月2日下午到現場勘察,發現一個精密設計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Radio Controlled Improvised Explosive Device),並在爆炸裝置上發現電線、電池及連接了電話卡,他亦檢驗了現場另一個早前已啟動的爆炸裝置,認為兩者很可能採用相同設計,可透過遙控操作及引爆。

專家報告指,羅湖站發現的裝置內含1000克由硝酸鉀、硫磺及鋁粉混合的粉末,屬爆燃性炸藥,在密封環境下會發生爆炸;兩個裝置均能產生高温、爆破和爆裂效果,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及造成重大物質損害。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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