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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政府化驗師:從涉案單位及爆炸現場檢獲證物含爆炸品常見成份 另專家指滅火筒經改裝效果似「火槍」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政府化驗師:從涉案單位及爆炸現場檢獲證物含爆炸品常見成份 另專家指滅火筒經改裝效果似「火槍」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政府化驗師:從涉案單位及爆炸現場檢獲證物含爆炸品常見成份 另專家指滅火筒經改裝效果似「火槍」

2025年03月07日 16:17 最後更新:03月10日 09:4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3月7日控方傳召政府化驗師以化學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指2020年2月至3月期間負責化驗警方檢獲的多項證物,包括警方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檢取的證物,驗出硝酸鉀和糖等爆炸品常見成份;而從涉案單位檢取的證物則包括鋁粉、鎂粉和硝酸銨等,均屬製造爆炸品所需氧化劑及燃料,另在單位內發現的聚苯乙烯,若加入汽油彈中,會令汽油彈更黏稠,能夠「燒得耐啲」。另消防安全專家指,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內檢取的5支滅火筒均經過改裝,造成像「火槍」般效果,具一定傷害性。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控方續傳召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指,聚氨酯樹酯是否可作其他用途,如填充空間等,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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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羅湖站爆炸案。

羅湖站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代表第八被告周皓文的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指,氧化鋁粉其中一個用途是加進油漆,用作防水,盧同意是其中一個用途;辯方又問及氧化鐵粉可造成鋁熱劑,製造過程如何?盧指,通常與其他金屬粉混合,燃點提升溫度,令其與其他金屬一同溶解;辯方又問及次氯酸鈣是否家用漂白水的主要成份?盧同意。

羅湖站爆炸案。

羅湖站爆炸案。

檢驗羅湖站及明愛醫院男廁檢取碎片 發現爆炸品常見成份

控方傳召政府化驗師陳凱耀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陳的專家報告指,2020年2至3月間,警方多次把與本案相關的證物送到化驗所,由陳進行化驗。

警方把同年2月2日羅湖站爆炸案現場檢獲的固體混合物樣本、及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中檢獲的碎片樣本送往化驗。陳稱,檢驗後發現固體混合物樣本成份為硝酸鉀、硫磺和鋁,而碎片樣本則驗出微量硝酸鉀和糖,而硝酸鉀和糖都是爆炸品常見成份,分別用作氧化劑和燃料,而從化學角度而言,混合氧化劑和燃料便可製成爆炸品。

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化學品為氧化劑及燃料

同年3月7日至8日警方拘捕本案各被告後,把宏創方涉案的503室和1008室及被告家中搜獲的證物送往化驗。陳的報告指,驗出硝酸鉀、鋁粉、鎂粉、氯酸鈉、聚苯乙烯、汽油和硝酸銨等。陳指,鎂粉、硫磺和鋁粉均屬燃料,而氯酸鈉和硝酸銨則是氧化劑。

陳亦提到,聚苯乙烯和汽油雖然都可燃燒,但將聚苯乙烯加入汽油中,可使液體變得更黏稠,即如果倒入瓶子及製作成汽油彈,加入了聚苯乙烯能「黐喺牆」,「燒得耐啲」。

警方亦從西營盤梅芳街2C室、即次被告李嘉濱住所檢取了內含粉末的1個玻璃樽和4個膠盒,陳在報告中稱,其中3件證物分別驗出鎂粉、硫磺和鋁粉;餘下則為混合物,均含有硝酸鉀和硫磺,一個混有鋁粉,一個混有糖。

據陳的專家報告,警方後來再把在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檢取的混合物樣本送往化驗,陳驗出鋁粉、硝酸鉀、鎂粉、高氯酸鹽、硝酸鹽和糖等成份。陳供稱,高氯酸鹽、硝酸鹽均屬氧化劑,而硝酸鉀、硝酸銨和氯酸鉀等更是較強的氧化劑。另陳亦從警方在503室檢取的金屬板、漏斗和金屬管上驗出硫磺、氧化鋁、鋁粉、硝酸鉀的殘留物。

陳又指,三硝基鉀苯、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及ANFO都是炸藥;而雙氧水在市面上可買到的都是低濃度,高濃度則要去五金店購買。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指,氯酸鈉是否用於家居和工業漂白用途,陳稱應該會用於工業用途,例如造紙廠會用來漂白紙張。

消防安全專家指涉案單位檢取的滅火筒被改裝為「火槍」

控方傳召消防安全管工劉國聯以專家證人身份,就警方在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內檢取的5支滅火筒是否曾被改裝作供。

劉的專家報告指,他任職於集寶香港有限公司,曾應警方要求檢驗5支涉案滅火筒,發現其中4支藍色滅火筒的噴嘴均有改裝痕跡,有疑似膠水液體,筒內亦有約2公升的懷疑汽油,餘下1支紅色滅火筒噴嘴亦曾改裝,筒內有1至2公升懷疑汽油。

報告指,正常情況下,藍色滅火筒內應是乾粉劑,射程約1.5米至4米;紅色滅火筒內應是水劑,射程約6米;兩款滅火筒噴嘴都應該是塑膠製,並不會對人造成傷害,但涉案的滅火筒被改裝成金屬噴嘴,射程達4至6米,如筒內汽油噴出後遇火,會像「火槍」一般,具有一定傷害性。

李嘉濱手機擷取影片有滅火筒噴出火花

庭上播放次被告李嘉濱手機內擷取的影片,顯示有人曾使用藍色滅火筒噴出火光。劉供稱,如果在噴嘴前使用打火機及噴出滅火筒內的液體,便產生噴火效果,「喺個噴嘴一手撳住掣,一手打打火機,咁點燃咗就會變成火柱」,而影片中亦有「沙沙」聲,他估計是點火器發出的聲音。

控方另傳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吳曉曦作供指,就涉案Telegram群組中「William Wallace」的帳戶,只跟其中一個手機號碼綁定 ,但指一個TG帳户應可同時間登入不同裝置使用,如另一部手機或電腦。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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