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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Telegram訊息與影片若曾被轉發 警方擷取資料中會有顯示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Telegram訊息與影片若曾被轉發 警方擷取資料中會有顯示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Telegram訊息與影片若曾被轉發 警方擷取資料中會有顯示

2025年03月12日 14:46 最後更新:03月13日 09:1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三(3月12日)辯方盤問Telegram專家證人、網罪科警長指,警方從被告手機中擷取Telegram記錄時,文件不會顯示出訊息和影片是否被轉發,惟警長不同意,指若用戶轉發影片或訊息,文件會顯示;另辯方質疑,若沒取得手機密碼,警方無法擷取當中資料。警長稱仍會使用法證工具嘗試擷取。但專家亦同意,所有登入同一帳戶的裝置都能瀏覽該群組訊息,但無法得知個別訊息由哪一部裝置發送。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續傳召網罪科警長吳曉羲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解釋Telegram運作。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葦晴盤問吳提到,Telegram的訊息和影片可從別處複製、或透過轉發形式發送給其他用戶。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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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續問及,警方從涉案手機擷取或謄寫Telegram訊息,相關文件檔案不會顯示訊息或影片是否是轉發形式?吳不同意,稱如果為轉發訊息,文件上應有訊息顯示,會出現一個「Forward」(轉發)的標示,但同意自己沒進行相關測試,只是憑其法證經驗回答。辯方問吳有關說法只否曾做過測試,吳重申是根據經驗;辯方再稱吳書面供詞沒提及這部分,遭法官陳仲衡斥:「點會提啊,佢都無做」。

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疑透過Telegram討論製造或放置炸彈,而首被告何卓為和次被告李嘉濱涉於Telegram群組內發送測試炸藥的影片。

辯方又問及,案發時若沒有手機密碼,警方能否擷取iPhone6和iPhone8的Telegram訊息?吳稱警方仍會使用法證工具嘗試,而對於當年Cellebrite能否擷取出iPhone6和iPhone8的資料,他不記得,因是4至5年前的事,但現時Cellebrite則能支援。

專家同意無法得知個別訊息由哪一部裝置發送

吳曉曦又同意辯方盤問指,若有兩部裝置登入了同一個Tg帳戶,當有其他用戶致電該Tg帳戶時,兩部裝置均會收到通知;若一個帳戶被人加入某個Tg群組,所有登入了該帳戶的裝置都能瀏覽該群組訊息,而除非在現場看到機主發送訊息,否則無法得知個別訊息由哪一部裝置發送。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指,軟件Cellebrite只能擷取資料而無法破解手機或Tg密碼。吳稱,如果Cellebrite版本支援該手機型號和Tg版本,便能夠直接擷取資料,而毋須破解密碼。法官陳仲衡問及,是否即如同從窗戶直接進入,而非使用鎖匙入屋,吳同意。

辯方指,自2020年起,Cellebrite沒有再向香港提供更新版本及售後服務,並於2021年完全停止服務,吳同意。辯方再指自2020年後,警方已經沒有Cellebrite任何更新版本,吳稱不知道,但稱這方面並非由他處理。辯方再指如果沒有更新的版本,Cellebrite有一些風險漏洞,如在流動裝置裝了惡意程式,這些程式入侵控制Cellebrite,會否干擾任何裝置的資料,從而出現錯誤不可靠的情況發出,吳不同意,解釋Cellebrite是單向截取,認為不會受影響。

警長確認多名被告曾多次進出宏創方兩涉案單位 

另控方重召案發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長温文鏡作供。控方展示大角咀宏創方閉路電視截圖,温確認2020年1月26日凌晨5時半,首被告何卓為與身穿灰色外套的第四被告張家俊曾進入503室,張家俊約於20分鐘後離開,但於早上近6時再進入503室及逗留至6時許,並於當日下午5時半至近7時返回503室、逗留約71分鐘,期間張家俊沒再出入503室。

温亦認出,第五被告楊怡斯同日晚上曾與何卓為一起進入503室,逗留約106分鐘;楊另曾於2月11日晚上出入503室。温又確認,同年3月3日晚,張家俊與李嘉濱曾一起出現在宏創方,兩人進入1008室,及至11時許再進入503室並逗留至凌晨;兩人另於3月6日凌晨曾進入503室及逗留逾1小時。

控方案情指,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疑被人用作製造炸彈或儲存原料和相關用具,而何卓為和李嘉濱分別是兩個單位的租戶。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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