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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電子裝置專家:被告張家俊家中檢獲電腦內代碼 可製造羅湖港鐵站爆炸案電子裝置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電子裝置專家:被告張家俊家中檢獲電腦內代碼  可製造羅湖港鐵站爆炸案電子裝置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電子裝置專家:被告張家俊家中檢獲電腦內代碼 可製造羅湖港鐵站爆炸案電子裝置

2025年03月14日 15:38 最後更新:05月06日 15:5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五(3月14日)控方續傳召的電子裝置專家供稱,於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內檢獲的手提電腦內,發現軟件開發檔案,當中記錄的代碼可用作製造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的電子裝置,只要透過手機向Telegram聊天機器人發送訊息,手機會收到回覆「boom」,電子裝置會輸出電流給電子火柴。而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當日,據涉案Tg記錄,首被告被告何卓為及第三被告吳子樂曾疑討論炸彈有否引爆及提到機器人未回覆「boom」。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法庭續傳召案發時任刑事部技術服務部署理總督察盧永楷,以電子裝置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指,曾檢驗警方在被告張家俊家中檢取的證物,包括一堆電子火柴,相同樣式的電子火柴在2020年2月2日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檢獲的電子裝置上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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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盧指,在張家俊家中檢取的一部MacBook Pro手提電腦內,經檢驗後,發現偏好設定檔和軟件開發檔案內,有人設計LILYGO模塊上的應用程式,涉Telegram聊天機器人和小型全球行動通訊系統,檔案中的代碼可製造2020年2月2日羅湖爆炸案中的電子裝置。盧解釋,該開發軟件檔案完成後可轉變為適當數據及儲存到底板芯片內,與羅湖爆炸案中的電子裝置運作非常有關。

「五飛」及「夠鐘改名」疑曾於TG討論引爆炸彈

盧續稱,該電子裝置需要網絡, 如果從Tg聊天機器人收到的訊息密碼脗合,聊天機器人便會回覆「boom」,而裝置則會輸出電流。控方又展示涉案Tg群組記錄,顯示2020年1月27日凌晨,即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時間,用戶「五飛」曾問及「會唔會其實要好一段時間先煙到俾人發現」,「夠鐘改名」稱「問題係個bot冇回我boom」。據控方案情指,「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

盧的專家報告指,警方在張家俊的公司內搜獲了兩組電路板連電池,電路板型號和電池規格與羅湖站爆炸案中檢獲的裝置相同,但檢驗電路板後,發現當中代碼不同,相信仍未進行編程,但裝置設計和結構相似,如果完成編程和接上合適路線後,應能發揮相同功能。

另警方在張家俊的私家車內搜獲一塊單板機。盧稱,該單板機已連接SD卡、USB插頭及計電器等,該單板機屬微型電腦,可連接屏幕、鍵盤和網絡接收器;經測試後發現當控制器啟動後,使用一部安裝了Tg的測試手機,發送經分析後的訊息「mojo4」到Tg機器人,該手機就會收到「4號蛋糕已派遞」,再遙控連接的發熱線加熱,但因發熱線温度不高,故裝置應未完成。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疑似「墓碑」設計圖

控方亦從張家俊電腦內發現一張疑似「墓碑」的設計圖,而設計圖上亦畫了單板機放置的位置。據控方案情,同年3月8日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一個「墓碑型」炸彈。

盧又指,羅湖站爆炸案中的電路板與張家俊私家車內的單機板有不同,因可透過特定Tg機器人能夠操作一塊電路板,如果有多於一塊單機板,使用者可透過向Tg機器人輸入不同指令,操作不同的單機板或啟動多塊單機板。

羅湖站爆炸案現場、宏創方涉案單位及張家俊公司檢獲裝置構造目的一致

盧又比較了羅湖爆炸案的兩個電子裝置、宏創方503室的兩個裝置、張家俊公司的兩個裝置,認為其設計和構造源出一致,是為相同的目的製造,即透過Tg機器人遙控啟動裝置輸出電流,點燃接駁的電子火柴;而張家俊家中及私家車內檢取的單機板,亦同樣是透過Tg機器人啟動。

盧又供稱,在張家俊家中檢取到3部iPhone,當中發現有Tg機器人名稱及憑證,與案中檢取的電子裝置使用的Tg機器人名稱相同。

另控方表示,尚須傳召一名證人,預計將下周四完成控方案情,之後法庭將在陪審團避席情況下處理法律爭議。下周二(18日)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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