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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張家俊電腦中發現Telegram機器人憑證 涉案群組曾討論「墓碑型炸彈」 草圖顯示有電子裝置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張家俊電腦中發現Telegram機器人憑證  涉案群組曾討論「墓碑型炸彈」 草圖顯示有電子裝置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張家俊電腦中發現Telegram機器人憑證 涉案群組曾討論「墓碑型炸彈」 草圖顯示有電子裝置

2025年03月18日 15:49 最後更新:05月06日 15:4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二(3月18日)續由電子裝置專家作供。專家確認控方從第四被告張家俊的電腦中發現Telegram聊天機器人憑證(token),與涉案Tg群組用戶記錄脗合,其檢驗的涉案電子裝置可透過Tg機器人操控及點燃電子火柴。控方又展示涉案Tg群組記錄,顯示群組成員疑曾討論「墓碑型」炸彈草圖,該草圖亦顯示墓碑物體上有「Raspberry pi 」單板機裝置。

據控方案情,7名被告涉串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墓碑型」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控方案情,7名被告涉串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墓碑型」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庭續傳召案發時任刑事部技術服務部署理總督察盧永楷、以電子裝置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控方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Bee」指「原來上次At times to change name」幫我買咗10隻」,「一枝弓」回答「電壓計五樓有」,「Bee」說:「佢想講繼電器really」。盧解釋,對話中提及的12V繼電器, 指「Lilygo」模塊的功能類似開關,而「Raspberry Pi」單板機則用於接駁繼電器,以點燃電子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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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控方案情,7名被告涉串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墓碑型」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控方案情,7名被告涉串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墓碑型」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多名被告曾在TG群組討論以墓碑掩飾炸彈 

另控方指在被告張家俊的電腦中擷取的3D打印設計圖,而相關草圖曾於2020年3月4日出現在Tg用戶「一枝弓」與「Bee」的對話中,而同樣的草圖同日亦被發送到涉案群組內,有群組成員提議列印周梓樂的相片及張貼上去,「Bee」表示擔心「唔夠力」,而「夠鐘改名」則稱「我覺得可以扮墓碑props(道具)」。據控方案情,「一枝弓」即次被李嘉濱,「Bee」為張家俊,「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而7名被告涉串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墓碑型」炸彈。

控方庭上展示的草圖顯示疑似墓碑物體上有一塊「Raspberry pi 」單板機,並展示從涉案手機中擷取的相片。盧確認,相片中的單機板與他所檢驗的單機板證物相似,相信是同一個裝置,指其建造方法及組件大部分相似。

專家指張家俊電腦內發現Tg聊天機器人憑證

控方亦展在張家俊手提電腦中的檔案,顯示了Tg聊天機器人的憑證;盧確認,檔案內容與Tg用戶「Alpha Force」於同年1月7日透過「Botfather」獲取的機器人憑證脗合。盧早前供稱,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現場檢獲的電子裝置可透過Tg機器人操作及點燃電子火柴。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葦晴盤問盧指,「Lilygo」模塊可透過編程和互聯網通訊,以電池作開關,若有IP攝像鏡頭配合,是否就可組裝成一個遠端控制相機?盧指,「Lilygo」本身儲存量受限制,不可儲存太多數據,在設計上目的就不適合用來作影像遠端控制相機用途。辯方再指,即概念上可用控制板組裝監控設備,但實際執行上就不理想?盧指,單從工程設計方面,他不會這樣做。法官指辯方淡化盧的答案。

專家指兩枚電池放在電池盒內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提到,警方在張家俊公司搜獲兩組電路板連電池,而該些電池並沒有如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現場及宏創方503室內的電池般貼上標籤,盧同意。辯方指,任何人透過淘寶或網上都可隨時買Liligo電腦板、電池和Raspberry pi ,沒有任何限制, 盧同意;辯方續問及該組裝置上的「Lilygo」模塊可承受的電壓,盧稱一般而言約4至6伏特,並同意如果超過8伏特有可能會「燒」,但指自己沒進行實驗,故不確定。

盧又確認,如果用兩枚涉案18650電池組成串聯電路,電壓約為8伏特。但盧稱,涉案裝置的兩枚電池並非供電予「Lilygo」模塊,而是供電給電晶體及從而推動電子火柴,並僅取其中一枚電池供電給「Lilygo」模塊;盧稱這是連接的問題。盧又確認,兩枚電池放在電池盒內,如果採用該電池盒,可能會對「Lilygo」模塊造成不良影響,他不會這樣設計供電。

專家指以「Lilygo」模塊應用於廣告屏幕時間更長 

辯方又問,「Lilygo」模塊是否可有其他用途,如應用於汽水機廣告屏幕?盧同意,指透過Tg控制這些設備是可行的,但認為使用於「Raspberry Pi」單板機更合適,因為單板機如同微型電腦,用於顯示屏幕會更容易,而使用「Lilygo」模塊則會受限,「成本係平啲,但開發時間耐啲」;而單板機可儲存較多內容,與外界通訊亦較易。

盧又解釋「Lilygo」和「Raspberry Pi」的工作原理,特別是在控制電子設備方面的應用,指「Lilygo」透過改變電壓來推動「Darlington晶體管」,運行時由低電壓升至高電壓,這樣就可以啟動其他裝置,如電子火柴或汽水機;而「Raspberry Pi」則相反,其設計需要從高電壓降至低電壓來運作。盧指,若要升級產品,「Raspberry Pi」單板機亦較容易處理,相反「Lilygo」模塊較麻煩。法官陳仲衡關注若「一次性」使用,是否便毋須升級,如羅湖站爆炸案的裝置使用後便燒毀,盧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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