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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車CAM揭李嘉濱提及把鐵釘放進炸彈 專家:全方位無差別攻擊 效果如子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車CAM揭李嘉濱提及把鐵釘放進炸彈 專家:全方位無差別攻擊 效果如子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車CAM揭李嘉濱提及把鐵釘放進炸彈 專家:全方位無差別攻擊 效果如子彈

2025年03月20日 15:46 最後更新:03月21日 07: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四(3月20日)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錄音謄本揭示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談及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內,更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專家指,若在自製炸彈加入鐵釘等,會加強炸彈威力,鐵釘飛出時會以極快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喺周圍嘅人」,效果等同中子彈,加上炸彈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的錄音謄本,指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與人談到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李嘉濱疑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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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專家指炸彈加鐵釘 爆炸時衝擊波及高熱  可致斷肢或身體部分被完全炸毁

李展超指,加入絲帽、螺絲和「馬仔釘」,是自製炸彈慣常做法,「係唔同國家嘅武裝組織或者恐怖份子都會咁做」,會加強炸彈的威力,螺絲等物體「飛出去嘅時候,會以一個極快嘅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係呢個土製炸彈周圍嘅人」。李又確認,謄本中指「40米內的人如果被命中、等如中子彈」的說法正確,又指若鐵釘數量足夠,有機會一個人被命中多於一粒鐵釘,加上亦炸彈產生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造成的傷害須視乎炸彈內的炸藥,「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控方引述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德偉所撰寫的報告,指在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現場找到的原料,足以支持製作簡易爆炸裝置,造成多人死亡和嚴重身體傷害,現場有必須的組件,製造起爆裝置、啓動開關、電源等。李指,翻譯為「簡易裝置」不合適,應為自製爆炸裝置,因爲有一些爆炸裝置不簡易。

報告又提到,美國反恐指引建議就一個50磅的爆炸裝置,強制疏散距離為45米,因為炸彈產生的熱量及飛散的破片,若沒有屏障,將會造成嚴重傷亡,較佳的避難距離約為560米。李確認報告內容,與他自己撰寫的專家報告脗合。

至於案發現場發現的材料能否在不經化學程序下製造出一定數量的高性能炸藥?李認爲可以,無需化學加工或特定器具,只需物理攪拌即可。

被告手機中發現多段涉案測試炸藥片段

李在另一份專家報告中,提到他檢視了76段涉案片段,當中61段涉及測試炸藥;該些片段均是警方從指稱屬於本案被告的手機內擷取。

控方庭上播放了部分片段,背景均為一個廁所。李稱,從片段中看到有1至2克粉末放在長方鐵盤上,點燃後即時出現爆燃效果,火光近乎白色,如果不是透過片段而是親眼看見,會非常刺眼,因烈焰温度逾1000度,相信達1300度以上,且無法撲滅,「就算我成壺水淋落去,呢啲爆炸品都會繼續燃燒」、直至粉末完全燒掉為止。

李又指另一片段中,使用了引信去點燃粉末,引信除燃點爆炸品、並無其他用途,點火人士當時需蹲下,因燃點爆炸品後、熱力和煙會向上,該人的姿勢顯示他知道自己在測試爆炸品,點燃後要立即離開。

李供稱,片段中測試的粉末屬低性能炸藥,如放在密閉空間,如在一個瓶內便可爆炸;另一片段顯示,點火者用火槍燃點粉末,粉末起火後畫面「白晒」,其盛放粉末的鐵盤仍有火光,李指這是金屬殘留物燃燒後仍留有高温,而片中男子點火後連關上火槍的時間都不夠便要離開廁所。

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碗及漏斗 專家:是自製炸彈常見工具 

控方展示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證物相片,包括兩個碗和漏斗。李指,這是常見於自製炸彈的工具,用作混合和盛放粉末,李庭上檢視503室內檢取的兩個不鏽鋼碗,指兩個碗與涉案片段所見脗合,而兩個碗黏在一起,因已被燒至變形、「近乎燒穿」,估計兩個碗能承受1500至1600度,但被燒至變形,可見屬高温爆燃。

李又查看503室檢獲的一個金屬盤,認為與涉案片段中盛放粉末的盤脗合,指金屬盤變色及至少有5個小孔,一般金屬盤難燒穿,「一定要有爆炸品」及內裏燃料温度非常高。

控方續播放涉案試爆片段,李指,片段中看到煙非常濃,而且粉末燃燒後留下火紅色殘留物,相信是熔化的鋁,「好似熔岩咁」,李指鋁常用於軍火武器,如鋁熱彈。

控方又播放在涉案Telegram群組擷取的疑試爆片段, 李指為爆燃低性能炸藥;另一片段, 見到大煙、煙為白色,代表氧化劑燃燒時出現的效應,反之,當燃料比氧化劑多,就會出現黑烟, 持續燃燒,煙量驚人,代表溫度超過1300度,最猛烈的時候,能見度近乎零,最後見到有「一灘火紅色」,是燒溶的鋁。

控方展示另一段涉案片段,物質燃燒後呈紅色火光。李稱該物質亦應該是低性能炸藥,但氧化劑較少,火焰顏色不同及沒有刺眼感覺,估計該物質是氧化劑和糖混合而成,而火焰中仍有白光,應該是因為混合不均勻。

李嘉濱手機有涉「閃光粉」片段 曾談及製造比例    

控方展示在被告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點燃的灰色粉末屬「閃光粉」(flash powder),為硝酸鉀混合燃料,硝酸鉀比例或超過一半,以鋁粉作燃料,以提高溫度。該粉末點燃後立即「燒耗晒」,屬「閃光粉」特徵。片中有一男一女的對話,談及比例「5:2:1:1」,李指相信5是氧化劑,2和1可能是鋁粉和鎂粉,剩下的1應是硫磺。 控方指當中男聲為李嘉濱的聲音。

控方指出「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和第七被告何培欣曾一起去購買兩包硫磺,每包一斤,共兩斤,而硫磺是「閃光粉」的黏合劑(BINDING AGENT),李確認。李又指,硫磺在製造低性能炸藥方面有相當重要角色,例如硝酸鉀、碳和硫磺混合可製成「黑火藥」,在顯微鏡能夠觀察到硫磺填滿了硝酸鉀和碳之間的空隙,加入硫磺亦能夠加強熱力和爆炸威力。

李又提到,以不同比例的化學品作反覆測試「喺自製炸彈製造工廠係一定會有」,從而得到配方,包括材料比例,因提供炸藥方程式的人不會知道製造者的材料質素,「所以每一批化學品都要反覆測試,微調個比例,以達到爆炸嘅最佳效果」。

專家確認宏創方涉案單位檢取證物可作為爆炸時防護裝備

控方再展示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李指,可見厠所板已燒穿,並開始溶化,由厠所板燒到地板,旁邊亦見到長方形鐵板和漏斗,相信以火槍直接點燃自製炸藥;另有一條黃色烟花棒,以確保煙花和炸藥有緊密接觸及燃燒。 李又指,估計煙花棒是自製,屬炸彈組件,指用煙花物品作為自製炸彈組件,或用煙花提取爆炸品,都是國際恐怖襲擊慣常手法。控方展示在宏創方503室檢取的煙花及引信,李確認與片段脗合。

 控方另指宏創方503室檢獲的防毒面具、護目鏡、頭盔等,問及是否可作為爆炸時的防護裝備?李同意。控方續指宏創方1008室發現有護甲,問測試爆炸品是否需要護甲?李指,測試爆炸品非常危險,「可以用的都應該用」,包括護甲、手套、眼罩及防毒面具等。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5月8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代表第七被告、即何卓為前女友何培欣一方的大狀盤問時指,何卓為在警方錄影會面中「借佢(何培欣)過橋」,辯稱與女友過生日及打算到酒店「過夜」,以證自己沒參與明愛醫院爆炸案,何卓為否認,「講到我會將當時自己嘅女朋友用嚟過橋……呢件事絕對無可能」。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續盤問何卓為,辯方提及早於3月7日凌晨3時許,「珀斯光輝」(即何培欣)在Telegram表示「你包硫磺喺我度」,何卓為當時答稱會取回,應有足夠時間讓何卓為買唇膏送給何培欣。何供稱,送唇膏給女友的念頭,是在山東餃子店進食後才想起,他曾在旺角逛一段時間,但最後買不到,「可能係好多鋪頭都閂咗,諗住第二日先算,反正佢(何培欣)要忙功課,都未必得閒。」

辯方問及何卓為既知道何培欣要交功課沒空,還要訂酒店「同佢開房」?何供稱,為「避一避風頭,主要目的唔係同佢開房」。惟辯方質疑何卓為「講大話」,何否認,但同意辯方指當日任何時間何培欣都無聽何卓為說過想買唇膏給她;辯方指何卓為所謂3月7日及3月8日要「避風頭」亦未曾跟何培欣說過,何卓為亦同意。

辯方指何卓為跟何培欣在泰國發生關係後,何培欣跟上任男友分手,何卓為就視之為跟何培欣正式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何卓為同意。辯方指,2月27日及28日、3月2日兩人進出宏創方503室時有拖手,何培欣共在宏創方逗留約5小時40分鐘左右,兩人並無討論任何關於炸彈事宜?何卓為同意。

何卓為否認借女友「過橋」以證自己與明愛醫院爆炸案無關

辯方指,何卓為在警方錄影會面中聲稱2020年1月26日晚、即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前,他在宏創方503室為女友何培欣慶祝生日;但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何培欣在1月27日晚才進入503室。

何供稱,他當時是想向警方表達,何培欣進出503室與製造爆炸品無關,而他當時亦「撈亂咗時間」因明愛醫院事件是橫跨了1月26日及27日,而他「煮嘢食俾佢(何培欣)係27號晚,當時警方提住27號,我有少少mix up咗」。

辯方指,何卓為不可能弄錯時序,因他知道何培欣的生日日期,兩人生日只相差4日,而當時何培欣仍未與前任男友分手,何卓為並不能在正日為何培欣慶祝生日,警方在會面中亦明顯查問何卓為於明愛事件案發前身處位置。何庭上稱,自己當時被警方毆打及「頭撞枱角」,加上時間臨近清晨,是「最疲累嘅時間」。法官陳仲衡質疑,1月26日及27日時兩人還不是男女朋友,何卓為卻在錄影會面中指何培欣為女友;何解釋,「我唔會話當日我同未成為女朋友嘅女子慶祝生日」,但承認自己或記錯日子次序。

辯方質疑,當時何卓為想「借佢(何培欣)過橋」以作辯護自己沒參與明愛爆炸事件;何卓為在會面時亦提到自己同年3月7日晚預約了酒店、想和何培欣「過夜」,也是「借佢過橋」,而何培欣對此並不知情。何卓為否認,稱自己當時說出「內心渴望的事情,希望令氣氛緩和」,「如果講到我會將當時自己嘅女朋友用嚟過橋……呢件事絕對無可能」。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代表何培欣一方大狀質疑何卓為庭上「眼濕濕」只是「鱷魚淚」

辯方又指,何卓為庭上作供提到Telegram女網友「freedom hai」相信「起底」事件及與他疏遠,又不想連累何培欣時,何卓為曾「眼濕濕」,除下眼鏡及擦眼,假裝情緒激動和「扮喊」,只是「鱷魚淚」。何同意自己提及「freedom hai」時情緒激動、但指自己沒有哭;而提到何培欣時,的確「眼濕濕」,但否認是「鱷魚淚」。

另何卓為確認,何培欣雖曾三度前往503室,但從未投訴單位內有異味;而何培欣3次逗留在503室時,均沒發現化學品或爆炸品。何又供稱,自己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指何培欣稱單位有異味、而不再上來503室,是他「代入一個任何正常女仔都覺得,唔會想喺一個充滿異味嘅地方說話飲酒…我代佢諗,並唔係佢(何培欣)有講過咁嘅說話」,目的是向警方表達何培欣與事件無關。辯方指何培欣從未投訴過503室有異味及好亂,何同意對方無投訴過有異味,但不肯定有無話好亂。

辯方又提到,何培欣曾跟何卓為說她仍有男友,故何卓為影相時不要曝光其頭部,惟何卓為指「冇人知嘅,又唔會tag你」,仍發出帖文;辯方又指,2月15日何卓為送了一盒情人節禮物給何培欣,著對方拿着影相,再放上社交媒體,何同意,因同何培欣未正式成為情侶,「有少少宣示主權」。

何卓為否認「情緒勒索」何培欣 僅用社運經歷追求對方

辯方指,何卓為不斷「情緒勒索」何培欣,不停操弄其社交媒體及要求何培欣更改其Facebook帳戶的頭像等,何否認,指自己跟何培欣的facebook無共同朋友,而只有朋友才能查閱帖文,若要公開則要設定;何又供稱,「我有用我社運入面所謂經歷去追求、或者要第7被告(何培欣)陪我更加多……但勒索呢個字眼就用得過咗,我唔會話佢唔陪我就會點點點」。辯方指「情緒勒索」是指「對方唔領情,然後基於自身內疚感去陪你」,何說「都有嘅,我承認唔係咁好嘅方法」。

辯方提到,在「搣時潘」帖文下,何卓為的妻子曾有留言,公開何已婚及有一名女兒,何承認,與妻子已分居多年,而該留言不夠24小時已刪除。 辯方指何卓為與何培欣單獨外出是2020年1月1日去大帽山行山,何同意。

何卓為曾提及使用煙霧彈等行動 不同意何培欣「hea覆」

辯方指,期間何卓為提及他的行動和任務,涉及針對政府,如在巷仔用煙霧彈,說「嚟緊想自己整煙彈,用嚟嚇啲狗」,何同意,指當時有把自己做的及公海傳聞的事告訴何培欣;而他與何培欣的共同話題包括賭馬和玩電子遊戲,其中後者包括生化危機系列,該遊戲內經常使用煙霧彈,他亦經常與何培欣討論。

辯方續指,何卓為於2020年1月26日曾發訊息給何培欣,稱「我聽晚都有行動」,何培欣詢問「煙霧彈?」,何卓為回覆「可能炸埋」,何培欣則指「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辯方問何卓為當時如何理解何培欣的回應?何卓為供稱,當時在疫情期間,網上有人提出「封關」,何培欣可能覺得「有人終於去做啲比較激進嘅行動,好似去封關呀」,指當時社會背景是很多人有封關及罷工的訴求,對方可能認同此方向,亦可能只是敷衍。     

法官關注,何卓為早前曾指何培欣是「和理非」,何卓為指,當時亦聽聞「和理非」也有「封關」和「醫護罷工」的訴求,對於採取激進行動,「佢哋可能未必認同,但可以理解」。辯方則指,其實當時何培欣已受到何卓為的情緒勒索,她回應「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時,是帶有「hea覆」或「潤佢」的意味,何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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