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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車CAM揭李嘉濱提及把鐵釘放進炸彈 專家:全方位無差別攻擊 效果如子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車CAM揭李嘉濱提及把鐵釘放進炸彈 專家:全方位無差別攻擊 效果如子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車CAM揭李嘉濱提及把鐵釘放進炸彈 專家:全方位無差別攻擊 效果如子彈

2025年03月20日 15:46 最後更新:03月21日 07: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四(3月20日)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錄音謄本揭示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談及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內,更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專家指,若在自製炸彈加入鐵釘等,會加強炸彈威力,鐵釘飛出時會以極快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喺周圍嘅人」,效果等同中子彈,加上炸彈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的錄音謄本,指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與人談到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李嘉濱疑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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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專家指炸彈加鐵釘 爆炸時衝擊波及高熱  可致斷肢或身體部分被完全炸毁

李展超指,加入絲帽、螺絲和「馬仔釘」,是自製炸彈慣常做法,「係唔同國家嘅武裝組織或者恐怖份子都會咁做」,會加強炸彈的威力,螺絲等物體「飛出去嘅時候,會以一個極快嘅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係呢個土製炸彈周圍嘅人」。李又確認,謄本中指「40米內的人如果被命中、等如中子彈」的說法正確,又指若鐵釘數量足夠,有機會一個人被命中多於一粒鐵釘,加上亦炸彈產生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造成的傷害須視乎炸彈內的炸藥,「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控方引述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德偉所撰寫的報告,指在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現場找到的原料,足以支持製作簡易爆炸裝置,造成多人死亡和嚴重身體傷害,現場有必須的組件,製造起爆裝置、啓動開關、電源等。李指,翻譯為「簡易裝置」不合適,應為自製爆炸裝置,因爲有一些爆炸裝置不簡易。

報告又提到,美國反恐指引建議就一個50磅的爆炸裝置,強制疏散距離為45米,因為炸彈產生的熱量及飛散的破片,若沒有屏障,將會造成嚴重傷亡,較佳的避難距離約為560米。李確認報告內容,與他自己撰寫的專家報告脗合。

至於案發現場發現的材料能否在不經化學程序下製造出一定數量的高性能炸藥?李認爲可以,無需化學加工或特定器具,只需物理攪拌即可。

被告手機中發現多段涉案測試炸藥片段

李在另一份專家報告中,提到他檢視了76段涉案片段,當中61段涉及測試炸藥;該些片段均是警方從指稱屬於本案被告的手機內擷取。

控方庭上播放了部分片段,背景均為一個廁所。李稱,從片段中看到有1至2克粉末放在長方鐵盤上,點燃後即時出現爆燃效果,火光近乎白色,如果不是透過片段而是親眼看見,會非常刺眼,因烈焰温度逾1000度,相信達1300度以上,且無法撲滅,「就算我成壺水淋落去,呢啲爆炸品都會繼續燃燒」、直至粉末完全燒掉為止。

李又指另一片段中,使用了引信去點燃粉末,引信除燃點爆炸品、並無其他用途,點火人士當時需蹲下,因燃點爆炸品後、熱力和煙會向上,該人的姿勢顯示他知道自己在測試爆炸品,點燃後要立即離開。

李供稱,片段中測試的粉末屬低性能炸藥,如放在密閉空間,如在一個瓶內便可爆炸;另一片段顯示,點火者用火槍燃點粉末,粉末起火後畫面「白晒」,其盛放粉末的鐵盤仍有火光,李指這是金屬殘留物燃燒後仍留有高温,而片中男子點火後連關上火槍的時間都不夠便要離開廁所。

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碗及漏斗 專家:是自製炸彈常見工具 

控方展示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證物相片,包括兩個碗和漏斗。李指,這是常見於自製炸彈的工具,用作混合和盛放粉末,李庭上檢視503室內檢取的兩個不鏽鋼碗,指兩個碗與涉案片段所見脗合,而兩個碗黏在一起,因已被燒至變形、「近乎燒穿」,估計兩個碗能承受1500至1600度,但被燒至變形,可見屬高温爆燃。

李又查看503室檢獲的一個金屬盤,認為與涉案片段中盛放粉末的盤脗合,指金屬盤變色及至少有5個小孔,一般金屬盤難燒穿,「一定要有爆炸品」及內裏燃料温度非常高。

控方續播放涉案試爆片段,李指,片段中看到煙非常濃,而且粉末燃燒後留下火紅色殘留物,相信是熔化的鋁,「好似熔岩咁」,李指鋁常用於軍火武器,如鋁熱彈。

控方又播放在涉案Telegram群組擷取的疑試爆片段, 李指為爆燃低性能炸藥;另一片段, 見到大煙、煙為白色,代表氧化劑燃燒時出現的效應,反之,當燃料比氧化劑多,就會出現黑烟, 持續燃燒,煙量驚人,代表溫度超過1300度,最猛烈的時候,能見度近乎零,最後見到有「一灘火紅色」,是燒溶的鋁。

控方展示另一段涉案片段,物質燃燒後呈紅色火光。李稱該物質亦應該是低性能炸藥,但氧化劑較少,火焰顏色不同及沒有刺眼感覺,估計該物質是氧化劑和糖混合而成,而火焰中仍有白光,應該是因為混合不均勻。

李嘉濱手機有涉「閃光粉」片段 曾談及製造比例    

控方展示在被告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點燃的灰色粉末屬「閃光粉」(flash powder),為硝酸鉀混合燃料,硝酸鉀比例或超過一半,以鋁粉作燃料,以提高溫度。該粉末點燃後立即「燒耗晒」,屬「閃光粉」特徵。片中有一男一女的對話,談及比例「5:2:1:1」,李指相信5是氧化劑,2和1可能是鋁粉和鎂粉,剩下的1應是硫磺。 控方指當中男聲為李嘉濱的聲音。

控方指出「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和第七被告何培欣曾一起去購買兩包硫磺,每包一斤,共兩斤,而硫磺是「閃光粉」的黏合劑(BINDING AGENT),李確認。李又指,硫磺在製造低性能炸藥方面有相當重要角色,例如硝酸鉀、碳和硫磺混合可製成「黑火藥」,在顯微鏡能夠觀察到硫磺填滿了硝酸鉀和碳之間的空隙,加入硫磺亦能夠加強熱力和爆炸威力。

李又提到,以不同比例的化學品作反覆測試「喺自製炸彈製造工廠係一定會有」,從而得到配方,包括材料比例,因提供炸藥方程式的人不會知道製造者的材料質素,「所以每一批化學品都要反覆測試,微調個比例,以達到爆炸嘅最佳效果」。

專家確認宏創方涉案單位檢取證物可作為爆炸時防護裝備

控方再展示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李指,可見厠所板已燒穿,並開始溶化,由厠所板燒到地板,旁邊亦見到長方形鐵板和漏斗,相信以火槍直接點燃自製炸藥;另有一條黃色烟花棒,以確保煙花和炸藥有緊密接觸及燃燒。 李又指,估計煙花棒是自製,屬炸彈組件,指用煙花物品作為自製炸彈組件,或用煙花提取爆炸品,都是國際恐怖襲擊慣常手法。控方展示在宏創方503室檢取的煙花及引信,李確認與片段脗合。

 控方另指宏創方503室檢獲的防毒面具、護目鏡、頭盔等,問及是否可作為爆炸時的防護裝備?李同意。控方續指宏創方1008室發現有護甲,問測試爆炸品是否需要護甲?李指,測試爆炸品非常危險,「可以用的都應該用」,包括護甲、手套、眼罩及防毒面具等。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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