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案 男子「踢保」赴日再返港被捕 認罪判囚45個月

其他國安案件

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案  男子「踢保」赴日再返港被捕  認罪判囚45個月
其他國安案件

其他國安案件

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案 男子「踢保」赴日再返港被捕 認罪判囚45個月

2025年03月20日 17:31 最後更新:17:31

2019年8月31日,21歲青年涉在灣仔參與暴動被捕,之後「踢保」離港到日本生活,至2023年9 月30日返港探病母時被捕。被告上周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案件周四(20日)宣判。法官判刑時表示,雖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但當時他不僅全黑打扮、戴著手套和口罩,其背包亦藏有參與示威相關物品,顯然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考慮到暴動規模及對公眾造成的風險,以5年為量刑起點,判囚45個月。

2019年8月31日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縱火堵路。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8月31日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縱火堵路。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陳煒堯(現年27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當日大量示威者在金鐘、灣仔和銅鑼灣集結,遊行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晚上7時許起,有示威者在灣仔一帶架設路障和縱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照射雷射光,警方則發射催淚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而全黑打扮、戴手套的被告跟隨示威者跑走時,被一名機動部隊隊員截停,被告企圖用腿踢警員,警員用警棍制服被告,並在其背包被搜出手套、口罩和過濾器。

案件原定上周五(14日) 開審,被告審前改為承認控罪,還押至今判刑。

被告在開審前認罪。資料圖片

被告在開審前認罪。資料圖片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形容被告是一名熱愛日本文化、為人善良的年輕人,定罪影響其移民日本計劃;惟本案「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性、一定程度的計劃」,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和法治,判囚無可避免;而案發時軒尼詩道集結的示威者眾多,超出在場警力,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警告縱火,當中有人破壞《大公報》標誌,亦有人回擲催淚彈,向警方照射雷射光等,雖沒證據顯示本案暴動計劃周詳,但示威者帶同鐳射筆和汽油彈到場,屬有備而來, 

法官續指,辯方力陳被告沒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沒親手作暴力行為,但案發時被告穿黑衣、戴手套和口罩,其背囊也被發現有手套、口罩等物品,認為顯然有意參與暴動,罪責比身在現場鼓勵暴動更嚴重,考慮到本案暴動人數、暴力程度及被告罪責等因素,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判監45個月。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