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涉案試爆片顯示衝擊波致現場一片狼藉 另有片段見「蘑菇雲」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涉案試爆片顯示衝擊波致現場一片狼藉   另有片段見「蘑菇雲」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涉案試爆片顯示衝擊波致現場一片狼藉 另有片段見「蘑菇雲」

2025年03月21日 15:56 最後更新:03月22日 07:1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五(3月21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庭上播放涉案試爆片段,專家確認片段中有人測試炸藥,其中一段片發生爆炸,拍攝者受衝擊波影響而無法正常拍攝;另一段片中,炸藥雖沒發生爆炸,但燃點後出現「蘑菇雲」及火舌高達12尺,烈焰温度最少達1300度。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控方庭上續播放從部分被告手機擷取的疑測試炸藥片段。針對其中一段片類似工廠背景,李供稱,片中有一塊長約100厘米的金屬板,上放了一個罐,測試者手持打火機燃點煙花棒,約1分鐘後,當煙花棒燒至容器,冒出少許帶灰白煙,李認為容器可能是塑膠或有膠帶包裹。

更多相片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涉案手機測試炸藥片段出現「蘑菇雲」

李指,該容器比汽水罐大些,但點燃後「一發不可收拾」,發生爆燃效應,烈焰呈白黃色,温度最少達1300度,不斷有火花冒出,顯示當中有金屬粉末,而容器放在金屬板上及離地18至20吋,「烈焰焚燒嘅時候係上下通透」,火焰向上方和下方冒出,火舌高度達12尺,產生大量及高温煙。

法官陳仲衡問及燃點後出現「蘑菇雲」,李解釋,表示「燃燒係一瞬間完成咗」,「係最短時間入面全部爆炸品都係燒晒」,這情況亦與低性能炸藥脗合。

李又稱,片中測試炸藥的人點火時戴着防毒面具及穿上維修用的衣物,點火後立即遠距離迴避,顯示測試者清楚知道自己在測試甚麼;燃燒後,約2厘米厚的金屬板有燒至通紅的痕跡,「再燒落去會熔」,而鐵的熔點約為1500度,鋁熱效應才會導致此情況。

控方再播放另一段工廠背景的片段。李供稱,此片段「發生咗個爆炸」,片中有一個油漆桶、內裝有一個金屬飲品罐,容器沒蓋,飲品罐有「半密閉空間」,同類爆炸品進行爆燃與密閉空間有關,如果沒密閉便會如同上一段片般有「蘑菇雲」、大煙和烈焰,如果密閉便會產生爆炸。

李指,爆炸發生後「兩個容器已經係完全被摧毀」,金屬粒彈飛四散,周遭「一片狼藉」,且爆炸時可以聽到巨響,令現場無法繼續正常拍攝,相信是因為爆炸的衝擊波「打到個人……跪咗喺度」。李推測,此片段的拍攝時間早於「蘑菇雲」片段,因拍攝者在該次測試中感受到爆炸威力,故在「蘑菇雲」片段中走到較遠處及在車後作掩護。

專家:TATP加硝酸鉀   小火球但威力更強更烈

控方另播放家居背景的涉案片段,其中有段中有女聲說:「滿唔滿意」,李指,片中人在測試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屬高性能炸藥,TATP燃燒時很少煙、近乎無煙,且會產生半空中的火球,是TATP燃燒時獨一無二的特徵,雖然肉眼只看到火球,但若TATP量多便會造成爆炸,李指在家居測試TATP,有火災的危機。

另一片段中疑有男聲說「TATP加KNO3(硝酸鉀)」,李確認,如果TATP加硝酸鉀,「1克半克已會發生爆炸,但肉眼只看到小火球」,因TATP本身已是非常烈性,火、靜電、撞擊和磨擦都可引爆。

李亦指,其中一片段中測試者在測試已失效的爆炸品,燃燒時有液體流出,可能是添加了液體、想測試潛在威力,認為有機會是硝酸鉀受潮後的情況;另一片段中,測試者則疑似測試自製雷管,但炸藥爆炸後不足以炸開管子,且因密閉空間做得不好,令熱力和碰撞空間在點燃的從引信處衝出,管狀物如「迷你火箭」般加速「標走咗」。

專家指次氯酸鈣可造「氯氣彈」  可致失明 

控方指在第八被告周皓文家中搜出次氯酸鈣。李在專家報告提到,次氯酸鈣別名為「泳池氯」,是一種受管制化學品,主要用於泳池的殺菌,也可用於化學襲擊,透過混合酸可製成氯氣,屬「化學戰劑」及「肺劑」,能阻礙肺部肺泡和毛細血管,使吸入者窒息、甚至死亡,而次氯酸鈣亦可製成「氯氣彈」,經化學程序可產生氯氣 ,吸入可導致肺部中毒,窒息死亡,是生化武器,若接觸皮膚會灼傷的感覺,若氯氣濃,與眼球接觸,會導致失明。

李指,要製造氯氣彈,只須次氯酸鈣的比例高於酸便可,強酸、硝酸和果酸均適用,須視乎酸度和次氯酸鈣的質量,而使用膠製或金屬製容器均可,密閉寔間要求亦較低。

李嘉濱手機疑存鋁熱彈設計草圖 

另控方指在被告李嘉濱的手機內被發現一張設計草圖,李供稱,草圖上寫着鋁熱彈,相信是鋁熱彈設計圖,草圖分為4部分,外殼為一個直徑2吋、長約6至7吋的水喉;內部填充鋁熱劑,草圖上亦寫有鋁熱劑方程式,中間有一個直徑1吋的水喉,中央有氣閥,分隔上下部分,上方放置高錳酸鉀,而下方放置煞車油(brake fluid),打開氣閥後兩者會混合,當高錳酸鉀和煞車油混合後,會產生「自燃效應」,毋須點燃便會起火,因鋁熱劑會產生高温和大量氣體,如在密閉空間便會產生爆炸,破壞力須視乎落點,但必然產生烈焰,而熔化的鋁亦是非常高温,水喉外殼亦會化為炸彈碎片,在5米內均有殺傷力,是外國恐怖組織常用。控方指,承認事實是第五被告楊怡斯家中找到兩支腐蝕性液體,是硫酸。

另控方指在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搜獲一個透明膠袋裏有聚氨酯樹脂,李指,聚氨酯樹脂為泡沫填充劑,或俗稱「膨脹膠」,可擠出樹脂泡沫填塞空隙,可用作固定炸藥和組件的分佈,確保炸彈達到密封效果。下周二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