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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羅湖站爆炸裝置若按計劃回市區引爆 傷亡非常慘重 乘客將被焗死、無處可逃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羅湖站爆炸裝置若按計劃回市區引爆 傷亡非常慘重 乘客將被焗死、無處可逃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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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羅湖站爆炸裝置若按計劃回市區引爆 傷亡非常慘重 乘客將被焗死、無處可逃

2025年03月25日 17:12 最後更新:05月06日 15:4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3月25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展示從次被告李嘉濱手機內發現的「水喉通炸彈」設計草圖。專家指「水喉通炸彈」被恐怖份子廣泛使用,如愛爾蘭共和軍,其設計簡單,大小亦方便握在手中扔出去,如同手榴彈般,但一旦爆炸是全方位的,在5至10米範圍內有一定殺傷力。專家亦指出,羅湖口岸爆炸案的引爆時間經精心設計,四十多分鐘後才爆,就是待列車回到市區,人烟稠密的地方才發生爆炸,將導致非常慘重的傷亡,如果行駛中爆炸,車廂的乘客更是無路可逃。

「水喉通炸彈」為恐怖分子廣泛使用 一旦爆炸全方位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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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爆炸案

明愛醫院爆炸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控方庭上展示從次被告李嘉濱的手機內發現的疑似設計草圖,上寫有「Pipe Bomb」。李供稱,「Pipe Bomb」即「水喉通炸彈」,是知名的土製炸彈,自60年代起,常被恐怖組織愛爾蘭共和軍IRA使用、對英國本土政府發動襲擊,記錄顯示被利用逾百次,最近一次是在2023年。

李解釋,「水喉通炸彈」被恐怖份子廣泛使用,是因其簡單設計,只需3種原材料,其一為引線或引芯(INITIATOR),把繩子浸入硝酸鉀和糖的溶劑,以低性能炸藥滲入繩,再吹乾製成;其二是水喉通連金屬蓋,水喉通直徑為1.5吋、長5吋,「啱啱好擺到係手」,方便可扔出去;最後是主裝炸藥,由硝酸鉀、碳和硫磺製成,屬典型「黑火藥」元素,與槍械子彈內的火藥一樣。

李又供稱,根據該設計圖,炸藥份量約為100至130克,「絕對係有威力」,爆炸時像手榴彈般,水喉通的金屬炸開會化為碎片,「爆炸方向係全方位」,在5至10米範圍內有一定殺傷力。 法官陳仲衡問及,是否以用火點著引芯扔出去?李同意。

控方亦展示警方在李嘉濱住所內檢獲的黑色管狀物體及一系列化學品包括硝酸鉀、蔗糖、鎂粉、硫磺粉、鋁粉等的相片。李指該黑色管狀物體與「水喉通炸彈」設計脗合,但實體較設計圖「次一級」,因該管狀物並非金屬,使用了膠紙密封,效果不及設計圖中有坑紋的金屬蓋,而屋內檢獲的化學品亦不足以填滿水喉管。

控方展示另一個涉案證物的圖片,李解釋, 電子火柴是以遙控引爆,可在100公尺外引爆,不是「扔出去」,炸藥量約為150克至200克。李解釋,黑色是連接電子火柴,另貼紙有煙花是接收器,下面連接電子火柴,是深入管內,燃點時的火焰,接觸到低性能炸藥,在管內發生爆燃的效果,管的威力視乎密閉的程度。

控方又指,明愛醫院2020年1月27日的爆炸案現場檢取的證物中,包括玻璃樽殘留物硝酸鉀和糖,是「火箭糖」(ROCKET CANDY)爆開的情況。李指,電腦板和樽是炸彈,在洗手間內不應有這類物件,並見刻意用電綫膠布捆綁,讓別人難以辨別為土製炸彈,降低其可疑性,亦確保不會泄漏或者倒泄,增加其密閉空間,增强威力。

明愛醫院爆炸案

明愛醫院爆炸案

控方展示明愛醫院的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右邊很多煙,問是否和低性能炸藥的反應脗合?李指,片段中可見煙由右向左,呈白色,是高氧化物爆燃的情況,目測有15米,煙非常濃密,這個是煙濃密的情況,緊急出口完全遮蓋,而吸入濃煙會令人感覺非常不適,也可能因高熱而灼傷肺部。李又補充,現場相信是急症室,正處理緊急病人,病人可能不能自理,在輪椅、病床或昏迷,指有些人「根本逃不掉的」。

明愛醫院爆炸案前日 涉案TG群組談及行動內容

控方展示由李嘉濱手機檢取的Telegram涉案群組於同年1月27日的對話,「夠鍾改名」與 「五飛」的對話,提及「其實放煙不需要KNO+蘇打」,李解釋,KNO是硝酸鉀,KNO加蘇打屬低性能炸藥,蘇打可作低性能炸藥的燃料, 而放煙是不須用爆炸品,點著就可以。李指,其理解對話意思是「放煙純粹達到煙的效果」,由於混合化學反應到自燃需要時間,所以「不如進入點着算了」,顯示他們對遙控爆炸裝置有認知。  據控方案情,「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

控方再展示由第七被告何培欣電腦截取出來的對話,2020年1月26日凌晨時分,「五飛」向「珀斯光輝」說:「我聽晚都有行動」,「珀斯光輝」問:「烟霧彈?」,「五飛」說:「可能炸埋」。控方問及什麽是烟霧彈?李解釋,是一個氯氣烷的裝置,啓動時產生大量烟霧,一般來來有煙火物品,是低性能炸藥。據控方案情,「珀斯光輝」為被告何培欣。李指,煙霧彈是一個啟動時會產生大量煙霧的裝置,一般內部有煙火物品、即低性能炸藥,包括案中發現的「火箭糖」(Rocket candy)。

法官陳仲衡問及,「煮」炸彈的意思?李指,有一些土製炸彈在混合化學品後,要經過化學程序或加熱,故俗稱「煮」,正如低性能炸藥「火箭糖」,處理時就需要「煮熱」,根據某個百分比,加入硝酸鉀,加熱變成焦糖色,這程序叫做「煮」,在煲內「煮」時需要攪拌。控方讀出有關「煮」炸彈的Tg對話,並展示鍋煮的相片。
 
控方續展示Tg涉案群組對話,「五飛」指2020年1月27日完成,「等手足按鍵」。控方問電腦板方式遙控要按鍵?李同意。但對話中指「塊嘢好似爆唔到」,控方指爆不到是因裝置不是密封狀態?李同意。

李補充,在其看過的數十段涉案測試片段中,有一些未有密閉空間的裝置,有大量煙火,但亦有咖啡罐用相若的爆炸品,加上密閉空間,片中人在爆炸後「相機都拿不到」,可清楚看到炸藥在密閉情況下翻天覆地的區別,沒密閉空間低六倍的爆炸威力。

專家:羅湖站爆炸案襲擊時間精心設計 若回到市區爆炸將傷亡慘重 遠超2017年縱火案

控方展示羅湖港鐵站爆炸的相片,顯示地下有燒毀的自製爆炸裝置,當時有兩個自製爆炸裝置 ,一個爆一個沒爆,問及若相關裝置在車廂內發生爆炸,情況如何? 李指,圖中所見的玻璃樽是塑膠擰蓋,擰紋僅兩三個圈,較容易被擰開,加一些膠紙固定,加强密閉空間,容器的體積約一公升。庭上展示相關證物,李指,估計裝載的炸藥或粉末大概是1000克,如果成功引爆,玻璃短時間内變成碎片。

控方播放2020年2月2日羅湖站爆炸案閉路電視片段 ,由下午3時開始,清潔女工進入車廂,有乘客走出車廂,女工拿著一個裏面有爆炸裝置的袋,之後是疏散車廂的片段,可見有煙,會在月台快速擴散,濃烟很久未散,清潔工人下午3時從車廂拿出袋裡的爆炸裝置,爆炸發生在下午3時46分左右,即相隔46分鐘,李估計若回到市區爆炸,傷亡非常慘重。從片段看,月台空間比車廂廣闊,經歷6至7分鐘後,鏡頭都完全被濃烟遮蓋,濃煙由爆炸品產生出來的有害氣體,所產生出來的溫度和煙會造成恐慌,傷亡難以估計。李補充,若在車廂内爆炸,乘客會爭相走避,這個鏡頭畫面是力證,加上能見度低及濃烟的高溫,「車廂内乘客有機會被焗死」,有窒息的危險。

李又指,時間是襲擊的精心設計,四十多分鐘後才爆,就是待列車回到市區,人烟稠密的地方才發生爆炸,如果行駛中爆炸,車廂的乘客更無路可逃。李舉行,2017年港鐵列車曾發生一宗縱火案,翻查記錄,一名60歲精神病患男子在車廂內用易燃液體自焚,當時列車正行駛中,市民當時爭相走避,車廂内濃烟密佈,事件導致1人死亡及3人重傷,18人受傷,傷者多是吸入濃烟及爭相走避時的碰撞。李認為,羅湖站爆炸案的破壞力遠超2017年的縱火案。

另控方指稱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疑被人用作製造炸彈及儲存原料的倉庫。李指,1008室內有1000公斤的硝酸鉀,如果製成炸彈,爆炸時會影響大廈結構,而如果單位硝酸鉀起火,會造成大火,用水都未必能撲滅;1008室亦有約50克硝酸銨,如混合電油及製成炸彈,「一架雙層巴士可以炸到粉碎,巴士上乘客亦會無一生還」。 503室內則發現已製成的爆炸品和TATP,李指,如果發生爆炸會導致單位受損,屋內人士受傷,加上單位內有各種化學品,被點燃後亦會造成大火和難以撲滅。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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