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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20公斤低性能炸藥300米外感受到衝擊波 涉案單位材料至少可造3個高性能炸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20公斤低性能炸藥300米外感受到衝擊波  涉案單位材料至少可造3個高性能炸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20公斤低性能炸藥300米外感受到衝擊波 涉案單位材料至少可造3個高性能炸彈

2025年03月26日 15:40 最後更新:03月27日 07:3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3月26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當中疑提及放20公斤炸彈。專家指,20公斤土製炸彈若盛載的是低性能炸藥,有密閉空間,威力都會非常驚人,殺傷力範圍可達數十米,甚至乎係300米以外,「可感受到巨響同埋衝擊波」,若是高性能炸藥,「個範圍會大3倍」。警方在涉案宏創方單位搜獲31克TATP及57.7公斤硝酸銨和鋁粉等。李指,至少可製作3個高性能炸彈。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對話,有成員提到搬倉及抽氣扇。李指,製造土製炸彈經常「好大味」,因為時常會用到揮發性高的原料,例如汽油,如製作「火箭糖(Rocket Candy)」時須加熱糖及煮成焦糖,會有濃烈的糖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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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李指,測試氯氣彈時,如果沒抽氣扇,因為氯氣密度比空氣高2至3倍,單位佰處於一個缺氧狀態,即使配戴了防毒面具,仍有機會窒息。法官陳仲衡關注打開窗戶是否有用?李稱「打開窗都唔夠」。李指,低性能炸藥爆燃時會產生濃白煙,如果沒抽氣設備會非常危險。

專家指20公斤低性能炸藥威力驚人 

涉案Tg群組對話中,疑提及炸彈重20公斤。李供稱,如果20公斤的低性能炸藥有妥善密閉,「個爆炸威力係好驚人,殺傷力範圍係「可以去到幾十米,甚至乎係300米以外」、「可以感受到巨響同埋衝擊波」,而衝擊波甚至會「穿過你個身體」。

李續指,在50米以內有強大的殺傷力,而如果炸彈有碎片,碎片會以高速擴散,對人命和建築都造成嚴重損傷,若加入鐵釘等會進一步加強威力;若炸彈是用高性能炸藥,威力和殺傷力範圍會大3倍。

控方指,警方在涉案宏創方503室搜獲31克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以及在1008室搜獲57.7公斤硝酸銨及鋁粉等。李供稱,以上述材料至少可製作3個高性能炸彈,若混合其他炸藥超過70公斤,「係可以做超過3個」,又指20公斤土製炸彈的體積「就好似一個石油氣罐咁大」、「會係一個好大嘅炸彈」。

TG群組成員討論炸彈貼警員資料 專家:誘敵戰術 

控方展示從第四被告張家俊電腦中檢取的墓碑型3D設計圖及相關Tg訊息。李供稱,從設計圖看來,有直立式的板,內部分成24格裝炸藥,「24格內是唔同炸藥倉」,因炸藥的敏感度和穩定性會隨化學原料的保鮮期及有效性而產生變化,為令其完全發揮效力,所以會在起爆過程作分配,並加入額外的起爆器,以確保炸藥可完全起爆及發揮效力,而從設計圖側面可看到造口,令每一格炸藥都可伸入引線起爆。

李又指,有些引線要用黑火藥浸,加入硫磺「令到佢會燒得好啲」,按現行法例,硫磺粉是受管制,但當硫磺以粉狀、餅狀、球狀、粒狀呈現就不受管制。涉案Tg對話提到「搜屋你就煩」,李認為可能暗示有引線在涉案單位內。

涉案Tg群組成員疑要在炸彈上張貼警員的資料。李稱,群組成員在討論「戰術運用」,屬「誘敵戰術」,透過這類方法去吸引目標靠近,舉例在以巴衝突中,亦會有人透過插上國旗去誘敵踩上地雷。

專家:「5PSI」以上已能造成非常嚴重損害

控方指2020年3月3日在涉案Tg群組,用戶「Bee」曾提及炸藥TNT(三硝基甲苯),發送一張圖表提到「20PSI」(每平方英吋所承受壓力)達致百分百死亡率、「10PSI」會導致大部分死亡、而「5PSI」則會致普遍受傷。李稱,TNT是高性能炸藥,威力強大,1公斤的TNT可在短距離造成嚴重傷害,是常規軍火主裝藥,自製炸藥無法製造TNT,惟TNT作為世界知名炸藥,常被用來比較不同炸藥。據控案情指,「Bee」即被告張家俊。

另涉案Tg群組成員亦疑討論炸彈內填充的炸藥及「閃粉(flash powder)」的威力,其後有人提及10公斤TNT在5米內可達到「60PSI」,而20公斤「閃粉」亦同樣可達「60PSI」。李指,其實「5PSI」以上已能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

同年3月6日「Bee」又在群組稱因「跳咗掣」,3D打印機停止運作。李指,以3D打印土製炸彈的外殼。控方指,在張家俊家中檢獲一個引線匣,李稱,因炸藥大多粉狀或糊狀,引線匣可用作確保引線與炸藥的接觸,而引線匣可透過3D打印機製造。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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