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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尚德停車場20公斤炸彈將造成無差別攻擊 2樓外牆玻璃會「冧落嚟」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尚德停車場20公斤炸彈將造成無差別攻擊  2樓外牆玻璃會「冧落嚟」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尚德停車場20公斤炸彈將造成無差別攻擊 2樓外牆玻璃會「冧落嚟」

2025年03月27日 14:55 最後更新:03月28日 07:1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3月27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案中7名被告涉計劃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控方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專家指,若20公斤炸彈在上址爆炸,會造成「無差別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身處停車場地面的人士亦會受很大影響,而停車場2樓外牆的玻璃亦會「冧落嚟」。

據控方案情指,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控方案情指,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就李昨供稱硫磺是受管制品是,補充稱是2022年後修例之後,但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即案發時硫磺並不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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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控方案情指,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控方案情指,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顯示成員疑討論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20公斤炸彈,並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李指,評估爆炸品時,須視乎地理環境,如附近有否遮擋等,以作出準確的破壞評估,從相中可見左方非常開揚,建築物前方無遮擋,指若有一個20公斤土製炸彈在上址爆炸,「係無差別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而建築物一方的地面亦會受好大影響,而2樓以上因有建築物遮擋,建築物有石屎鋼筋,抗爆能力較強,威力會降低,但「2樓用玻璃外牆,爆炸時呢啲會冧落嚟,衝擊波會好大」。

宏創方CCTV片段顯示濃密白煙 專家:正測試爆炸品 

控方又展示2020年3月7日涉案Tg群組對話,顯示成員曾討論購買電子磅,用戶「流沙天堂」指要把共20公斤原材料分開及逐次混合。李指,20公斤的炸彈原材料要均衡地攪拌是非常困難,若一次性混合,便需要使用「石油氣罐咁大」的容器,但原料不能粗暴地攪拌,而是要慢慢攪,加上粗幼程度不一,如鋁粉較幼細,氧化劑和硫磺則較粗,故分散攪拌會更有效和均勻,舉例指外國恐怖份子如要攪拌大量炸藥,會購買小型混凝土機去處理。

據涉案Tg群組記錄,用戶「夠鐘改名」於3月7日晚上7時許曾稱「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則稱「你話我燒緊魚」。庭上展示相關時段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5樓走廊有煙冒出。李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有人行出單位後,煙霧「奪門而出」,煙呈白色,符合低性能炸藥和氧化劑燃燒的情況,認為煙的密度高和非常熱,相信是單位內有人在測試爆炸品。

503室檢獲行李箱內化學原材料可造32公斤以上爆炸品

警方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內檢獲一個行李箱,內有多包粉末和引線。李指,行李箱內有16.2公斤硝酸鉀、5.2公斤鎂粉、3.4公斤硫磺和9.4公斤鋁粉,整個行李箱有35.2公斤總重量的不同化學原材料,可造成32.4公斤的爆炸品,「一個相當大嘅土製炸彈」,而行李箱內的引線亦有足夠長度去引爆主裝藥,若加上硫磺,燃燒時煙非常大,威力更大。

控方另展示一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曾指,次被告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曾乘車與人到將軍澳「踩線」,期間在車上與人討論炸彈內加入螺絲和絲帽等。李確認,炸彈中加入絲帽等會加強威力。控方又指李嘉濱透過WeChat購買鋁粉和鎂粉等原材料,並展示相關對話記錄。李指,從對話看來,李嘉濱曾與供應商討論材料的效果,提及儲存細節。

宏創方涉案單位儲存硝酸鉀及鎂粉數量已超出法例規定 

李確認,多種涉案原材料受《危險品條例》監管,例如硝酸鉀不可管有多於50公斤、鎂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硫酸不可管有多於10公升、硝酸銨不可無牌管有、氯酸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次氯酸鈣不可無牌管有250公斤以上等,且危險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應獨立儲存,不可與其他清潔劑、酸性物質同放。惟宏創方503室內行李箱的硝酸鉀和鎂,均已超出法例規管,亦不應與其他危險品放在一起;另管有爆竹、煙花在香港亦是違法,引線亦屬於管有爆炸品; 至於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屬於高度危險性自製炸藥,故是干犯管有爆炸品。 

控方展示涉案Tg群組對話,當中提及「可能每次拿50公斤(硝酸鉀)而已」,李指是合法管有數量,指製作爆炸物必須要量度份量,認為對話顯示涉案群組成員對自製炸藥有認識。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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