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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TG對話顯示張家俊與人討論20公斤黑火藥威力 專家同意「5米內穩死、車都翻轉」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TG對話顯示張家俊與人討論20公斤黑火藥威力  專家同意「5米內穩死、車都翻轉」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TG對話顯示張家俊與人討論20公斤黑火藥威力 專家同意「5米內穩死、車都翻轉」

2025年03月28日 16:18 最後更新:03月29日 08:0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3月28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訊息,顯示第四被告張家俊疑曾詢問他人20公斤黑火藥的威力,對方回答稱「5米內穩死、車都翻轉」,並提議加入玻璃珠和碎石。專家同意,「20公斤係必死」,若加入碎石等會進一步加強威力。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紀錄於2020年1月3日的對話,用戶「武肺疑似患者」問「Alpha Force」須否在台灣購買硝酸鉀,指不貴及質料和手工較好;「Alpha Force」稱「要問山雞,佢最熟」,並提到對方買入實驗室級別的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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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李同意,實驗室級別的化學品是在坊間買到最佳的原料,用作製造炸彈「威力係會係最大」,而一些不穩定因素亦會降至最低,如因為存放過久而失效等情況。

TG討論20公斤黑火藥威力  專家同意爆炸「必死」

同年3月2日,「Alpha Force」曾在Telegram問「Mike Chan」「20公斤黑火藥威力大嗎?」。「Mike Chan」指自己在「部隊」裏試過使用,「20kg 有破片,有密實的裝填」︱「5米內穩死、車都翻轉」;「Alpha Force」 說不可以有碎片,因封鎖綫外可能有其他人;李指其他人可能是無辜市民,又指3D打印的材質做外殼,爆炸時會變爲碎片。其後「Mike Chan 」 建議放玻璃珠和碎石。李同意「20公斤係必死」, 若加入碎石會加強威力。

另「Mike Chan」又提到炸藥「ANFO」,建議混合硝酸鉀、木碎和汽油,並指要磨細。李指,「ANFO」為高性能炸藥,加入木碎的用途是吸汽油,可令揮發沒那麽快,保存久一點,令炸藥有效期延長,並提到外國恐怖組織亦建議整成ANFO後在幾日便使用,視乎儲存方式,曾試過有炸藥威力非常低,甚至只能達到起火效果。而「Mike Chan」又指「ANFO」的好處是「免煮磨粉就行」。李解釋,粉越細接觸點越好,混合得越均匀。 

對話中,「Alpha Force」又問「Mike Chan」炸藥分成24格填裝會否有問題,又提到打算製成「石碑」,「Mike Chan」認為只要水泥封閉便差別不大,甚至更好,可避免引線失效。李同意,指情況屬「殉爆」,即「一個爆炸時,隔離都會爆」。

張家俊TG對話稱「整好咗30kg蛋糕」

據控方案情,「Alpha Force」即第四被告張家俊,而「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而除第八被告周皓文外,其餘7名本案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的「墓碑型」炸彈。

控方另展示涉案Tg對話,顯示用戶「Bee」於2020年3月6日曾向「不速之狗」指「想揾鬼車」、「整好咗個30kg蛋糕支持警察」。李供稱,30公斤炸彈非常大,在50米範圍內均有嚴重殺傷力。據控方案情指,「Bee」即被告張家俊。而3月1日對話顯示,「Bee」又曾向「何指奇跡抵副」稱「下星期如果冇失手嘅話,會有最少兩三隻狗死/重傷」、「20kg蛋糕乜都飽」。李指,若爆炸應在場所有人都會受到不同的傷害。

張家俊家中搜獲軍用「即興彈藥手冊」 專家:教導自製炸彈 

另警方在張家俊家中電腦發現名為「即興彈藥手冊」的檔案。李解釋,這類手冊來源一般是政府機關或軍隊,無法從公開渠道買得到,但隨着時間過去,有些較舊的軍事手冊可能經不同渠道流出,如有人參加國家軍事課程會派這種手冊。李又指,從手冊的目錄顯示,該手冊不會教常規軍火,而是牽涉很多自製元素,可自己找原材料和製作,如涉案的「Rocket candy」及「管狀手榴彈」等。李指,該手冊雖為2007年的網上版本,但內容實質上是1969年出版,但記載的炸藥依然有效,基本手法和原理亦是同出一轍;李又提到「水喉通炸彈」 ,指手冊中的圖片和案中討論過的設計圖近乎完全一樣。

法官關注即興彈藥手冊與案件的關係,李解釋,牽涉用硫磺、引線、途中教混入炸藥的技巧、引綫放的位置,這些都是製作低性能炸藥的技巧,都在手冊可以看到。 

另李又供稱,「Mike Chan」對自製炸彈有一定認識和經驗,不單提供炸藥比例,亦指導技術細節和微調,從而製作一個有效的自製炸彈,例如「Mike Chan」有提及密閉空間的素材,如果便要加入玻璃珠,以水泥作密閉空間效果會更好,又提到加入木碎,

李指,從Tg對話訊息看,「Mike Chan」對爆炸品有一定認識和經驗,不只提供坊間自製炸藥的方法和理論,還指導技術上的細節,從而做到最有效的自製炸彈,如他提及密閉空間的素材,包括使用3D打印要加入玻璃珠,以水泥密閉空間效果更好,又提到炸藥裏加木碎可提高炸藥保鮮期和質素等,也提供購買的途徑,如可在水族店買到部分材料。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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