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被告周皓文家中檢取材料可製「氯氣彈」 試爆片不涉「水喉通炸彈」因會產生大量碎片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被告周皓文家中檢取材料可製「氯氣彈」  試爆片不涉「水喉通炸彈」因會產生大量碎片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被告周皓文家中檢取材料可製「氯氣彈」 試爆片不涉「水喉通炸彈」因會產生大量碎片

2025年03月31日 15:50 最後更新:05月06日 15:4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3月31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展示第八被告周皓文的Telegram對話提到「雙氧水」,專家指,周家中檢獲的氧化鋁粉和次氯酸鈣與其他化學品混合後,可製成「鋁熱劑」或「氯氣彈」,而3D打印機亦可製造炸彈外殼和部件等。辯方盤問指,涉案試爆片段不曾測試「水喉通炸彈」,專家同意,因在家居環境測試會造成很大破壞,即使在工廠測試,炸彈碎片亦能打穿金屬牆。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控方展示指稱屬於被告周皓文的Telegram對話,顯示周在2020年3月5日透過帳戶「Bla kdat」向「卡Lu」指,「死火,唔記得幫沙泡畀支雙氧水比你」,又提到雙氧水須定期放氣,因為會排出氧,「我唔mind你test下個樽放幾耐先爆」。

更多相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被告周皓文家中檢獲材料 可製造氯氣彈 

李指,雙氧水可用作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作為提供氧的原材料。警方在周家中檢取了氧化鋁粉、糖、次氯酸鈣和3D打印機。李供稱,氧化鋁粉可與鎂粉等金屬粉末製成「鋁熱劑」,而次氯酸鈣與酸或煞車油等混合可製成「氯氣彈」,3D打印機則可製造炸彈外殼和部件等。李指,次氯酸鈣最多可儲存250公斤,若儲存超出此限制,對人體有害。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李展超,指李曾檢視涉案被告手機內擷取的片段,部分片段中有人測試金屬粉末、自製雷管、炮仗、TATP、失效的懷疑炸藥和不明物質,在相關階段並未測試「閃粉(flash powder)」?李指,不肯定片段的背景及發生時序,他僅獨立地「考核」每一段影片的化學反應,並可從影片中評估其測試情況及背景,並不會因為某一條片段中發生爆炸,而假定其他相關,亦只會從片中測試場地大小、配件情況和燃燒的痕跡等去判斷時序先後。

專家:「水喉通炸彈」會造成大量碎片 像手榴彈般

辯方指,所有涉案片段均沒測試「鋁熱劑」,李不同意,指部分片段中的爆炸品反應未能確定是否在測試鋁熱劑;但同意所有片段均沒測試「水喉通炸彈(pipe bomb)」,惟指測試目的是炸藥有效性而非威力,若在家居環境內測試,「水喉通炸彈」會造成大量碎片,甚至「像手榴彈般打穿車」, 即使是在片中類似工廠的環境測試,碎片亦可能打穿金屬牆。

李認為,涉案影片中對化學品有相當認識及了解,以技術及細節去優化,如將一半硝酸鉀同鋁粉及硫磺混合放在瓶內,然後才放另一半硝酸鉀,因硝酸鉀會受潮,鋁粉會氧化,「愈遲整愈好,確保有效嘅保鮮」。

辯方提出涉案疑墓碑形的3D設計圖並非密封空間,李不同意,指炸彈一定會有接合處與外間接觸,如水喉通炸彈的引線,而根據設計圖,接收器設置在墓碑上方,用作接收訊號後點燃引線,「好巧妙將4g嘅系統收埋喺上方」、「24個盒擺咗入去之後,墓碑整出嚟之後係2層,裝炸藥整好咗先放入去,所以個密封空間係足夠有餘」;而Telegram對話亦提到石紋牆紙,最終將會用作包裹整個墓碑型炸彈,從外看不到內部情況,「佢要做一個殺人裝置,點會咁易被你睇到端倪」。

辯方指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兩個涉案爆炸裝置「一個着、一個無着」。李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只能看到月台出現大量煙霧,並沒鏡頭拍攝到炸彈冒煙的畫面,但從證物相片可見現場殘留的地面燒焦痕跡朝向一個方向,故推斷當時有人從涉案環保袋中拿出及平放到地上, 可能是「清潔女工打平咗」,由於曾被人干預,故不能作概括的說法。

李又提到,案中使用炸藥均為低性能炸藥,涉案試爆片段中「火箭糖(Rocket candy)」產生大量煙霧,但「火箭糖」亦是常規軍火中的火箭推進劑,故不能依據炸藥種類去判斷目的,而是取決於最終的應用,如煙霧彈在月台或車廂爆炸,兩者效果截然不同。

專家指判斷試爆片段沒有「先入為主」 

辯方指TATP可製造雷管,而宏創方503室內並沒發現雷管。李指,軍用或工業用的雷芯會是管狀、筆芯的樣子,但TATP只需要有容器裝着,毋須用管裝載,即使是放在膠袋中,其高敏感度及爆炸的高威力都可達到雷管的效果。李又指,在涉案段中,TATP多次被人測試,其中一段測試者更提到「TATP加KNO3(硝酸鉀)」。辯方關注TATP的價格,李稱「唔會有價值」,因巿面上無法購買,而TATP亦因工序多而要好小心」 。

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警方要求李檢視涉案片段時,有否要求判斷是否試爆片段。李稱,一般人觀看涉案片段時可能觀察到有人點火、有煙和火焰,但片段與一般人認知中的爆炸品有距離,而他收到片段時,警方只認為片段不尋常,故尋求專家協助,他並沒先入為主的情況。

辯方問及2024年11月13日李是否曾作補充書面報告,李同意,指去年7月首次收到涉案片段後,所有影片都曾閱覽一次,之後撰寫書面報告,至11月隔了一段時間再重溫相關影片,發覺第一次觀察是「構成測試爆炸品」,且片段時間太短,只有3秒,故未能肯定對片段的睇法,因而作出修改。法官陳仲衡問李是否維持庭上證供?李同意。

專家:從片段火光及煙霧頻色、燃燒速度及擴散威力等作中立判斷

辯方又質疑,因片段有色差,故李的觀察並不準確,李不同意,指觀察了火光及煙霧顏色、燃燒的速度、擴散威力等,均與現實中爆炸品一致;只有三種情況不能在片段中掌握,包括聲浪、爆炸時產生的熱力、及爆炸產生的「超氣壓」或衝擊波,均無法透過片段掌握,故他僅以火焰顏色和速度等因素作考慮,「我係以一個最中立嘅態度去作評估」。

李又,片段中曾形容過測試者的動作,並非他個人猜測,而是人的自然反應,如見到煙、熱力,燃燒威力,片中人會刻意保持安全姿勢及距離,「驚俾火燒咁」。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李指,若單獨看「引線」,會否有其他解釋?如只是延伸電線?李認為,有兩種可能性,一是他所講的「安全引線」,另一種是「黑引線」,即黑火藥的引線;他指,涉案Telegram對話提及要去隱蔽的地方試引線,「安全啲好」,若只是延伸電線,反問為何要去隱蔽位置。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