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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涉案炸彈引線夾大小剛好 屬「精準嘅設計」 確保完全引爆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涉案炸彈引線夾大小剛好  屬「精準嘅設計」 確保完全引爆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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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涉案炸彈引線夾大小剛好 屬「精準嘅設計」 確保完全引爆

2025年04月01日 15:56 最後更新:04月02日 07:0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4月1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辯方盤問時提及在被告張家俊家中搜出的引線夾,以其大小,放進炸彈內可能會移動或「沉底」,無法起到穩定炸彈中引線的作用。專家在庭上度量引線夾後指,其大小剛剛好,「百分之一百唔會郁」、是「一個精準設計」,確保引線燃燒時與炸藥接觸,達到「完全引爆」。

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曾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墓碑形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曾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墓碑形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專家:引線夾設計精準「百分之一百唔會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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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曾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墓碑形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曾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墓碑形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警方在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檢取懷疑引線夾,李早前供稱引線夾可穩定炸彈內的引線,確保引線與炸藥接觸。據警方在張家俊電腦中擷取的疑炸彈3D設計圖,該炸彈內分為24格裝炸藥,設計圖中亦有一個引線夾。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指,根據該設計圖,裝填炸藥的每格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如果引線夾長度不足4厘米及沒固定在炸彈內,炸藥沒填滿格子,引線夾會移動或「沉底」,起不到最佳效果,引線沒有意義。

李供稱,如果引線夾不足3厘米,的確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涉案引線夾應該剛好。李在庭上量度引線夾大小,指出長度為3.8厘米、厚約1毫米,而引線夾是3D打印製成,而裝炸藥的格同樣是3D打印,假設格子的厚度同樣是1毫米,引線夾能夠剛剛好放進格子內,「百分之一百唔會郁」、「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辯方再質疑,設計圖中格子的4乘4乘24厘米是指格子內空間,故引線夾會有移動情況,李不同意,認為是格子整個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辯方的說法是把格子擴大了2毫米,「呢個係3D打印,唔係自己係屋企攞鉸剪去剪啲嘢」,另指即使內部空間為4乘4乘24厘米,引線夾仍能起作用。李重申,引線夾的作用是確保引線燃燒時與炸藥接觸,達到「完全引爆」。

專家:墓碑型炸彈為豎立式 吸引途人走近時引爆

辯方又提到,涉案「水喉通炸彈」草圖及其他瓶子外型的土製炸彈,均沒放入引線夾,李同意,指因其他涉案土製炸彈根本無須使用引線夾,因規模小於3D設計圖中的墓碑型炸彈,炸藥所需的引線接觸面較少,加上是瓶子,只要在瓶蓋上用膠水和膠紙固定,引線便可置中及接觸最多炸藥。

李又供稱,「墓碑係豎立式……吸引途人走近嘅時候作出引爆」,而其設計圖顯示引線並非由上而下,而是分別從24個格子的左方或右方伸入,每格放進兩個引線夾托着引線,確保墓碑型炸彈豎立時,內裏的引線不會「沉底」,確保爆炸時完全消耗炸藥。

李指,案中的墓碑炸彈設計圖,顯示是設計用3D打印,物料是塑膠 (PLA),辯方再問接口位是否會有罅隙或有窿,李指,他只基於設計圖,指涉案被告最擔心的是「被踢兩腳就會被踢散」,故設計上是有堅固性的考慮。辯方指只關注設計圖,認為李的其他說法只是聯想。法官陳仲衡即批評辯方,指李所說的不是聯想,反指辯方所說的罅隙才是聯想。

辯方又質疑,在設計圖中引線夾並非畫在24個格子內,李不同意,稱炸藥或引線等亦沒畫在設計圖內,該設計圖主要呈現炸彈構造,而引線夾是炸彈的一部分,並可根據最終炸藥份量作出調整。李指,涉案Telegram訊息曾提及「如果爆不完就很浪費」,顯示出製造者的擔憂或動機,故涉案人士只可在產品上鑽研和改良,不斷修改墓碑炸彈設計圖。

辯方質疑缺乏化學知識 專家:炸彈知識需要經驗及現場判斷並非學位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質疑李展超在化學方面的學歷。李供稱,其專業是負責自製爆炸品的辨認及使其變得安全,亦須親身拆除炸彈及銷毀,故他不少於一次在庭上說,化學程式和反應是其知識屬專業範疇之外,而其土製炸彈知識及理解是根據在職訓練,及到不同國家接受訓練所學習得到的知識及技能,「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在任務中作為爆炸品操作員的求生技能」。

李續稱,對於爆炸品的認識須不斷更新及鑽研,而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唔會有任何一個教育機關教人做爆炸品,亦唔會有文獻」,如看到涉案人士在技術細節方面須請教疑似軍中人士,就着炸藥、爆炸品、煙花炮竹及各種引爆方式,他在案中提出的意見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

辯方又質疑,李在缺乏化學知識支援下辨別案中大量化學品,故他無法確認自己的說法在化學上成立。李稱,炸彈知識方面「需要經驗同現場判斷,不是一個化學學位」,而自製炸彈的所有元素亦是文獻及書本無法提供,舉例涉案土製炸彈的設計亦是模仿「美國陸軍手冊」,指其主要責任是協助法庭辨別爆炸品,解釋其結構、威力及潛在風險,而非解釋爆炸品發生時的化學反應。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代表被告周皓文的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指,氧化鐵不一定與製造炸藥有關,李同意,指糖都是原料,但不能說糖是炸藥一部分,指自製炸藥是家居環境製造,若是軍用,就要去兵工廠。

控方覆問時讓李展超於庭上再量度引線。李指,若以0.2厘米來説,一條引線可在格子進入接觸炸藥;李又確認Tg對話中提到的24格空間和設計圖一樣,4乘4乘24厘米是整個格子的大小,而非辯方所指的内部空間。

控方問及把爆炸品放入行李箱有何好處,李指,確保最新鮮狀態出現,減低運送期間碰撞誤爆的風險。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將於陪審團避席下展開法律爭議,陪審團料至下周二再參與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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