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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不知案發前李嘉濱等多次進出其家中 認「代購」硫磺及到嘉頓山參與涉案TG群組聚會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不知案發前李嘉濱等多次進出其家中  認「代購」硫磺及到嘉頓山參與涉案TG群組聚會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不知案發前李嘉濱等多次進出其家中 認「代購」硫磺及到嘉頓山參與涉案TG群組聚會

2025年04月10日 16:04 最後更新:04月11日 07:2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4月10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2020年3月,次被告李嘉濱和一名男子曾多次晚上進出宏創方503室,惟何卓為供稱,自己當時外出飲酒及追女仔,未為意兩人在單位內做什麼,亦未聞到異味;其後又與第四被告張家俊商討「情趣玩具」生意。但何確認曾於3月6日為女示威者「Rachel」代買兩斤硫磺,但不知對方用途;另何亦曾到嘉頓山參與涉案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聚會,指為交硫磺給Rachel,未有參與開會。據控方案情指,本案7名被告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炸彈,而案發前曾在503室測試及製造炸彈。

辯方日前展示何卓為的Instagram 相片。(何卓為IG圖片)

辯方日前展示何卓為的Instagram 相片。(何卓為IG圖片)

戴眼鏡、穿藍襯衫及深藍色西裝背心的何卓為續作供指,2019年11月中,他曾爬地下水渠前往理大附近,當時曾向一名為「阿鬼」的人士借了防水智能手機,至同月底才歸還,但同年2月,他打算與第七被告何培欣前往泰國旅行時玩水,故再問「阿鬼」借防水手機,其後「阿鬼」較忙,一直未歸還,何於同年3月7日被捕,該手機亦被警方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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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日前展示何卓為的Instagram 相片。(何卓為IG圖片)

辯方日前展示何卓為的Instagram 相片。(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何又指,同年2月初,當時已沒有示威者出入宏創方503室,因疫情較嚴重,示威亦減少,而他當時「個心掛住追求D7(何培欣)」,較少與其他人溝通。法官陳仲衡質疑,503室為「開放式單位」,其他示威者可自由進出,這也不影響其他有鎖匙的人前往503室?何卓為稱,「至少我無主動約其他人上嚟」。

何卓為辯稱未發現503室有異味 

同年3月3日,何卓為離開503室,至翌日凌晨近3時半才返回;3月3日晚10時許,次被告李嘉濱和一名男子曾多次進出503室及1008室,至凌晨近1時才離開。庭上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何確認,片段中男子為「大隻仔」,而他當時不知兩人曾到過503室,因為他返回單位時已飲了不少酒。辯方問及3月4日凌晨3時許他返回503室時,是否有聞到異味、環境變化等?何稱單位開了窗,沒有甚麼特別氣味,指1月25日曾有人在503室內玩煙花,但對其他異味「唔記得」。

同年3月5日下午,何卓為離開503室,至翌日凌晨約3時半後才返回503室;而「大隻仔」於翌日凌晨3時35分及李嘉濱於凌晨3時43分曾進入503室;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大隻仔」與李嘉濱在503室逗留至近5時才離開,何指「推測可能係佢哋入嚟」,但未能確認,指「無為意,個人無力」。 辯方問何之後有否再了解李嘉濱及「大隻仔」在單位做什麼?何指沒有,因翌日晚上他要帶釣魷魚團,忙於處理帶團事宜。法官陳仲衡質疑何卓為不知道兩人曾進入單位,何稱,最後有意識見到「大隻仔」,「半醒半醒聽到聲覺得係佢哋」。

與張家俊討論發展「情趣玩具」生意

何指,3月5日下午他外出與朋友聚餐後,晚上與中學師弟「阿蛋」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到酒吧飲酒和討論生意,因張家俊善於寫程式,當時他們想發展「情趣玩具」生意,「想畀人遠端控制情趣玩具」,指當年1月起已有此打算,「做過啲實驗……去到3月已經想搞直播平台」。

何又供稱,3月6日下午3時許,他外出與「阿蛋」到大快活食下午茶,當時「阿蛋」歸還手機,當時其Telegram帳戶已由「五飛」改名為「William Wallace」。 

為女示威者代購硫磺 到嘉頓山「露面」

同日下午4時許,何帶同釣魚用具離開503室,指自己要帶團釣魚;而食下午茶期間「阿蛋」提到女示威者「Rachel」需要硫磺,請何代購,「買到一斤就一斤,兩斤就兩斤,冇確實數目」,但無講要買硫磺的原因,他亦未過問,因當日跟女友何培欣一齊,「我掛住同佢傾偈」,何遂在出海前,與何培欣到香港仔某藥房購買了兩斤硫磺,但不記得花了多少錢。辯方問及何有無意識硫磺是製造炸彈的其中一個成份?何答稱沒有,但有把購買硫磺的相片傳給「阿蛋」。

何續指,當晚返回岸上後,「阿蛋」通知他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會在嘉頓山聚會,著何去露面。何解釋,當時「阿蛋」代他加入了「烘焙同好會0.3」,但何稱「無為意」,也沒過問該群組活動。何指,因「阿蛋扮緊係我」,又指Rachel都會去嘉頓山,可順便把硫磺給她。何又指,他於嘉頓山聚會後才「撳入」相關群組,見到嘉頓山相關相片,也發現Rachel帳號為「武肺疑似患者」。

何供稱,自己在帶釣魚期間喝了很多酒,但「未去到完全失去意識嘅醉酒狀態」,當晚需由何培欣扶自己上山,他又把硫磺托何培欣保管,但因何培欣送他上嘉頓山後隨即離開,故他忘了把硫磺交給Rachel。何稱,當晚見到吳子樂、李嘉濱、Rachel、Vivian等人,印象中吳當晚曾提到股票和虛擬貨幣等事情。

辯稱不知李嘉濱、吳子樂及Rachel進入503室

當晚離開嘉頓山後,何約於3月7日凌晨1時多返回宏創方503室,而李嘉濱當時亦陪伴。何稱,因自己當時醉了,李送他回家,從閉路電視片段中,亦可見他的頭左搖右擺及一拐一拐,進升降機便靠向一旁,臉上表情呆滯,他進入503室後便睡覺,並沒留意單位內有甚麼不同。

至3月7日約3時,何離開503室並前往新蒲崗探朋友,其後乘坐的士到深水埗,找何培欣取回硫磺後,至晚上約7時半返回503室。當時他看見李嘉濱和吳子樂在503室內,他向兩人說:「咁啱喺度嘅,自己上咗嚟嘅?」,但因約了Vivien食飯,他去完洗手間及放下硫磺便離開。

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吳和Rachel當日下午約6時進入503室,其後李和吳曾拉着行李箱進入1008室,之後又返回503室,後來約7時許,503室冒出煙霧。何稱,他當時不知道3人曾進入503室。

據控方案情指,本案7名被告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炸彈,而案發前曾在503室測試及製造炸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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