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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從朋友得知「將軍澳可能有事發生」 懷疑出入其租住單位人士涉爆炸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從朋友得知「將軍澳可能有事發生」  懷疑出入其租住單位人士涉爆炸案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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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從朋友得知「將軍澳可能有事發生」 懷疑出入其租住單位人士涉爆炸案

2025年04月11日 15:47 最後更新:04月12日 10:3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4月11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指,3月7日他從朋友、中學師弟「阿蛋」口中得到知「將軍澳可能會有啲事發生」,而他當時已懷疑曾經出入其租住單位、即宏創方503室的人士可能涉及爆炸案,遂於當晚租住酒店,暫離開503室,惟在乘地鐵往酒店途中被捕;另他供稱自己沒留意503室內有硝酸鉀、鎂粉等化學品,亦未見過單位內有TATP,稱自己僅從新聞中聽過。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透過涉案TG群組得知503室「好大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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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何卓為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約7時許,他從深水埗返回宏創方503室的路上,「阿蛋」著他查看涉案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透過訊息得知503室「好大煙」,且有保安有查問,他擔心會觸發503室內的消防灑水設施,「當時我係幾慌張……我係好少可直接喺入面回訊息」,他問「搞咩,咁大煙」,形容自己「幾勞氣」,當時群組有人回覆「大煙咗啲啫」。

其後,何回到503室後,查看單位沒發現有損害,「就無去深究,唔想知道咩事」,便離開503室,去找朋友「Vivien」食飯,而當時次被告李嘉濱和第三被告吳子樂仍身處503室內。

近晚上10時,吳子樂和第六被告張琸淇進入503室,而何約10時許亦返回503室,他手持白色袋,內有化妝品、假髮和假鬚。何解釋,是Vivien幫他買的,因有個朋友叫「April」,涉及反修例案件審訊,但被「起底」,「擺咗上嗰暴徒網呀,有陣時出入會被人滋擾」,April托他買一些「變裝用品」,Vivien知道此事,說路過就幫他購買,而3月7日何約了Vivien吃飯,就把購買的一袋物品交給他。

何卓為懷疑出入503室人士涉爆炸案

何指,當晚約10時半離開503室,他打算3月8日去釣魚,而當晚亦託了朋友租青衣酒店,因之前503室冒出大煙,他擔心有人報警,而且同日下午,他從「阿蛋」口中得知「3月8號將軍澳可能會有啲事發生」,「阿蛋」勸他「避一避開」。

法官陳仲衡關注,「阿蛋」通知何卓為的消息,與何卓為不留宿503室有何關連。何稱,「我當時已經懷疑係我503(室)出入嘅人可能涉及爆炸品案」。法官追問「咩人?」,因何稱很多人出入503室,何指「喺503出入過嘅人都有可能」。

何續稱,他打算當晚留宿酒店,過了3月8日後再決定之後安排,因預計短期內不會返503室。3月7日晚上10時27分離開503室 ,當時他拎了一個背囊及一個腰包,除了帶同釣具包括伸縮魚竿、捲綫器等,背囊裏亦帶了假髮假鬚,以便交給April,後因「突然之間就想飲酒」而去了酒吧,其後他乘坐港鐵前往青衣酒店途中,被警方截停拘捕。

承認在503室見過行李箱 惟不知內裡有化學品 

辯方展示警方在503內檢取證物的相片,當中包括一個內有硝酸鉀、鎂粉、鋁粉和硫磺等化學品的行李箱。何稱,自己3月7日晚在503室內曾看到該行李箱,但當時無見過行李箱裡所有東西,亦沒見過當中的化學品;另503室內亦有6個滅火筒,何曾稱2019年曾見過,示威者會用來撲熄警方發射的催淚彈;他當時不知道內有汽油;他離開503室前,他亦不知單位內存放的硫磺數量多過其購買的2公斤。

何卓為:曾在「畀Rachel擺嘢位置」見過內有粉末玻璃樽 

另警方在宏創方503室內檢取兩個白色蓋玻璃樽,內有硫磺、鋁粉和硝酸鉀混合而成的粉末,爆炸品專家鑑定為爆炸品「閃粉 」(Flash Powder)。何供稱,在3月7日前的1至2日內,他曾在503室近雪櫃位置看到其中一個玻璃樽內已有粉末,「就係我收咗Rachel錢,畀佢擺嘢嘅位置」。

而控方案情指,503室亦有一個內有爆炸品「火箭糖」(Rocket Candy)的平底鍋。何指,2020年1月底至2月初,他曾在503室見過該平底鍋,裏面有混合物的狀態,他當時聞過有無腐爛的味道,看有否引來蒼蠅,是否需要清洗,但他不知道是什麽,所以他後來把平底鍋移到雪櫃附近位置,並拿紅白藍膠袋蓋上,但當時沒想過鍋內物質是「火箭糖」或與爆炸品有關。

何又指,他曾向Rachel透露自己打算搬離503室,並問她「你個堆嘢點樣搞㗎」,而Rachel當時表示「你照搬啦,我會處理㗎啦」。另503室內亦有4罐卡式石油氣罐,何稱自己用來燒魷魚。

警方在503室內亦檢獲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假髮、假鬚和一個假車牌。何供稱,該白色膠袋便是Vivien在3月7日傍晚交給他的膠袋,原本內有假髮、假鬚和化妝品,但他當晚返回503室後,把膠袋內物品「倒清」並放入自己的背囊後帶出門,至於白色膠袋則被他留在503室。何指,他離開503室前,從沒見過503室內被檢取作證的假髮、假鬚和假車牌。法官陳仲衡問及,除何卓為和Vivien外,有無其他人知道白色膠袋內原本有假髮和假鬚?何稱沒有。

辯方問及503室檢獲的電磁爐,何供稱,是李嘉濱及吳子樂於 1月25日拿來,但他當時沒過問他們為何而買,之後亦無見過他們使用電磁爐,而他自己於2月中至3月初有用電磁爐煮食。至於電磁爐旁邊的煲,內有調味料、碟、叉等,何稱也是用來煮食。辯方問及證物中的鐵罐有400克葡萄糖,何供稱,是「唔舒服時冲來飲,當時不是擺這裏,擺在雪櫃附近」。

辯方又提及存放於啡色紙箱內的玻璃樽,何解釋,是2019年示威期間從酒吧收集,用於製造汽油彈,他指,這些物品與自製炸彈無關,因為樽上沒密封蓋,只能用作「火魔」用途。

何稱從未在503室見過TATP

另警方在503室亦檢獲一個內有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的白色膠袋。何指,離開503室前從未見過,他曾在社運新聞中聽過TATP,但未曾見過實物。

辯方續問及503室內的電路板連電池。庭上展示證物中的黑黃色紙袋內,有17塊全新未開封的電路板。何指,曾見過該袋,在3月7日之前約2至3日期間注意到,但因自己不熟悉電子科技,未深究用途。

法官質疑何卓為就家中電路板事宜問「阿蛋」而非「出入503室的人」

至於綠色電路板連電池,何供稱,他曾見過並拍攝相片,問「阿蛋」是否有用的,因不知道是甚麼及想丟棄,而當時「阿蛋」已用何卓為身份接觸他懷疑涉及炸彈案的人及涉案TG群組。法官問及為何不問出入503室的人,而「阿蛋」無去503室?何指,「當時無咩人出入503」,而Rachel的物品會放在雪櫃附近,但該電路板放在吧枱,故認為「阿蛋」或者會知,但忘記「阿蛋」如何回答。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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