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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涉案手機曾透過TG問及炸彈是否已爆 何卓為辯稱手機為友人所有 對話與他無關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涉案手機曾透過TG問及炸彈是否已爆  何卓為辯稱手機為友人所有  對話與他無關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涉案手機曾透過TG問及炸彈是否已爆 何卓為辯稱手機為友人所有 對話與他無關

2025年04月14日 15:36 最後更新:04月15日 07:1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4月14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指,警方在他住所檢獲的手機並非屬於自己,而是早前問朋友「阿鬼」所借,2020年機主曾在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當日,在Telegram與用戶「叉雞飯」互傳訊息及提到「bombed?」等,何指,當時該手機並不在他手中,也不認識「叉雞飯」,又指「叉雞飯」這名稱「我眼見都6、7個人改過呢個名」。何又承認,自2020年2月8日起,其朋友「阿蛋」曾用他所借的金色iPhone以Tg帳戶「William Wallace」發訊息給他、即用戶「五飛」,包括「九十二籤」帖文連結及一段疑測試炸藥片段。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何辯稱手機不在其手上  TG帳戶對話紀錄與自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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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戴眼鏡、穿白襯衫及深藍色西裝背心的被告何卓為續作供。辯方指警方在他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防水三星手機,何指是屬於其朋友「阿鬼」,當中的Telegram帳戶名稱為「想和你通渠」。據Tg記錄,該機主曾於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曾與「叉雞飯」互傳訊息,其中於2月2日下午,機主曾問「bombed?」,「叉雞飯」表示聽不到。

何稱,上述與「叉雞飯」的對話與自己無關,因當時該手機不在其手中,他亦不認識「叉雞飯」,又提到,因2019年底當時有一名大叔在茶餐廳與防暴警察口角,並有視頻上傳上網,當時在高登連登討論區瘋傳,示威者對這個「叉雞飯」大叔「幾尊敬」,大叔當時曾提到「我入去食叉雞飯呀」等類似說話,這事亦記載在「香港網絡大典」,故很多人的Tg帳戶名都用「叉雞飯」這名稱,「我眼見都6、7個人改過呢個名」。

 2019年11月22日晚上7時許,何發送訊息到「想和你通渠」,何指當時三星手機在「阿鬼」手上,當時他準備在理大附近爬雨水渠視察,「阿鬼」在地面等他 ,「我落咗渠影到嘅環境,我傳送返俾自己嘅手機」, 當中傳送的相片包括白色防水護目鏡、豬嘴口罩等,其中11月25日晚上六時許傳送「雨水渠入面有好多淤泥雜物」,他指自己是25日入黑時落渠。他指,2020年2月5日把電話歸還給「阿鬼」。

「五飛」曾傳送「九十二籤」帖文連結及疑測試炸藥片段予「阿蛋」

何續指,他被捕時身上有另一部黑色iPhone,當中Tg帳戶為「五飛」,該手機在案發時一直由他持有;自2020年2月8日起,其朋友「阿蛋」曾使用他所借的金色iPhone,以Tg帳戶「William Wallace」發訊息給他,包括曾在2020年3月1日傳送「九十二籤」帖文連結、及3月5日發送一段懷疑測試炸藥片段給他。

何指,他亦曾向「阿蛋」傳送自己手持釣具的相片,當時自己和「阿蛋」一起在鯉魚門岸邊釣魷魚,傳送相片是因「阿蛋」想告知其他人釣魷魚一事,「有少少廣告宣傳嘅意味」。何亦曾把Telegram頻道「老豆揾仔」的將軍澳警員資料發送給「阿蛋」,法官陳仲衡關注,何把將軍澳警員的資料傳送給「阿蛋」?何同意。

控方續展示對話記錄,辯方提到「我本來想攞pvc喉入去整弓㗎….圍住晒唔知點」、「我整好啲野入poly」。何解釋,是以灰色的水喉製造「射箭嗰啲弓」,因當時理大示威者正「死守」。

何傳送自拍照予對方以確認身份 

辯方又提到,2019年11月,何曾與用戶「freedom hai」傳訊息。何解釋,當時曾向「freedom hai」指自己看了相關圖則,「準備爬落去救人」;11月21日清晨,「freedom hai」問何的去向並表示擔心,當時何回覆平安後,「freedom hai」問「你真係?」,而何則傳送兩張自拍照給對方。

何解釋,當時在示威者圈子裡,「就算嗰個account同你講過嘢,都未必係嗰個人」,指帳戶未必是認知的人跟他傾偈,當時Tg用戶名稱或電話號碼經常改,「好多時大家會撈亂咗大家嘅身份」,故他以傳送自拍照確認身分。 

另何曾向「freeman Hai」指「我啱啱整好咗噴火器」, 何承認自己製作了噴火器,法官問是否「黑夜噴條火柱」那種?何同意,指11月17日他了帶了支手搖噴漆、石油氣噴燈入理大,但最後未有使用,只曾作「示範」 。

其後,何與「freedom hai」談及區議會選舉,當時何曾稱「……打到死為止」、「呢幾日嘅和平好虛偽、好噁心」。何稱,當時對「freedom hai」有好感及有意追求對方,故說法「誇張咗」,但作為前線示威者的確認為選舉是「假希望」,「唔想我哋前線示威者啲光環畀選舉呀、投票呀搶走咗」。 

何曾傳訊息指「專心調鋁熱彈」  辯稱「追女仔嘅話術」

辯方指2019年11月28日,何曾向「freedom hai」傳訊息指「今晚專心調鋁熱彈」,何解釋,當時曾聽說其他示威者談及製造鋁熱彈,他「略略聽過有人整呢類鋁熱彈,我唔識整,同佢扮我做緊呢啲嘢」,以吸引對方注意,而當時「freedom hai」指自己不懂化學知識,何則稱「我都係今年先學」、「但自己生意同bio有關」。

何供稱,自己當時並沒有學習化學知識,只是「吹水」,而提到「生意」則因自己曾經從事進出口爬蟲動物生意,希望透過「反襯」向「freedom hai」表達「唔一定要被你讀咩科去限制你學咩嘢」。

何同日又向「freedom hai」表示「放棄晒所有嘢去抗爭」、「一定要打低佢哋先可以救啲手足」。何稱,當時較誇張及煽情,但的確投放了時間和資源,而訊息中的「佢哋」是指警方,當時其實「示威者已經係敗退緊」,「少少自我麻醉,誇大嘅說法」。何稱,知道當時「freedom hai」腿部受傷,不會做到任何事情,只想向對方表達「你做唔到,我試下做啦」,但只是「追女仔嘅話術」。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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