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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何卓為承認借出涉案單位 錄影會面稱不知誰人資助租金 遭法官質疑後承認知道資金來源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何卓為承認借出涉案單位 錄影會面稱不知誰人資助租金 遭法官質疑後承認知道資金來源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何卓為承認借出涉案單位 錄影會面稱不知誰人資助租金 遭法官質疑後承認知道資金來源

2025年04月28日 17:20 最後更新:04月29日 07:31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4月28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何聲稱自己被捕後被逼交出手機密碼,警誡下承認借出大角咀單位給其他人使用;但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指自己不知道誰人資助自己租金,但庭上遭法官質疑,何卓為是知道金錢來源,錄影會面時卻稱不知道,何同意。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何卓為供稱在青衣警署交出手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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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續問及何卓為被警方拘捕後,在青衣警署接見室及之後與警方的錄影會面過程。何卓為辯稱,他於2020年3月7日晚被捕及被帶往青衣警署後,曾見過值日官,並被帶進接見室內。初時自己拒絕交出密碼,警署警長林偉亮促其招供,其後遭警員梁家俊毆打。

何卓為稱,其後警員梁家俊把一個黑色頭套笠到他的頭上,他能透過左眼「窿位」看到梁站在自己左方,警長劉永旭站在右方,「然後我就俾人拳打咗大約十零秒」。法官陳仲衡質疑,「佢笠個頭你完全睇唔到,但你都睇到邊個人點打你?」,何指,頭套有眼睛「窿位」,原本對方想把眼睛「窿位」放在其頭的背後,但因放的角度不好,故他透過左眼「窿位」看到。

何卓為又稱,自己在慌亂中隨口說出一組錯誤的數字,但被斥「玩嘢」,因承受不到痛楚,最終講出正確密碼。

法官提醒辯方不應引導被告作供

何續供稱,其後李百謙要求他在其警員記事冊上簽署,同意警方檢視其手機內容,「因為我驚再被佢哋打」,故當時指自己同意內容。李離開房間後,梁家俊填寫警員記事冊,並把一份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發給何,表示「睇完就簽啦」。何指,當時梁家俊並未解釋當中內容,而他自己「當時精神狀態唔好,睇咗大概,知係乜」。 期間辯方多次嘗試引導被告沒有清楚被捕內容,被法官陳仲衡提醒辯方不要引導被告。

何卓為承認借出單位給其他被告 並簽署作實

梁家俊其後要求何卓為簽署,何指,當時他看到「我淨係借咗個單位畀佢哋,呢3單嘢唔關我事」這句,認為屬事實遂簽名。何卓為指,當時自己推測「3單嘢」是指明愛醫院爆炸案、深圳灣口岸爆炸案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何指,自己當時沒看警誡供詞的上半段內容,即「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整炸彈嘅啫」,而他本人並沒這樣說過。

何卓為拒絕救護車服務 先作錄影會面

後何卓為在警署會見律師,並向對方透露自己被毆打,律師建議他送院診治。何向值日官提出要求後,警方安排他到房間內等候救護車,但何供稱,因警員提議他先作錄影會面,讓他澄清「唔關家俊事」,又確認「家俊」為本案第四被告張家俊。所以當救護車抵達時,他拒絕接受救護車服務。

期間警員展示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涉及第二及第三被告

進入錄影會面室後,只有梁家俊和李百謙在場,而開機前梁曾拿出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給他看,其中一張是次被告李嘉濱和第三被告吳子樂持平底鍋搭升降機出入的截圖,梁稱「『山雞』同『夠鐘改名』隊咗你出嚟啦,你想幫家俊同幫自己嘅,你自己諗啦」。而當時何懷疑李嘉濱是「山雞」,「警方希望係我講嗰個人出嚟,唔係佢哋俾提示我講出嚟」。

錄影會面中,何指其警誡供詞「有少少誤會……炸彈唔係家俊整嘅」,又稱沒有女性涉案。法官陳仲衡問及,沒有女性涉案此說法是警方教何卓為、抑或他自己的說法?因何卓為早前供稱,他案發時懷疑資助他租金的女示威者Rachel涉及爆炸案。

何供稱,他當時不知Rachel的狀況,只懷疑對方但並無證據,而梁展示截圖時,他亦大約看到一些女性,但以他所知、相中女性均沒涉案。

警方又在錄影會面中問誰人資助何卓為租金時,何回答其實自己也不知道。何今指,因當時他認為只須讓警方知道自己有收取金錢。法官問及,即何卓為知道金錢來源,會面卻稱不知道,何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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