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庭上證供及警方錄影會面口供有異 又被法官質疑與網紅「搣時潘」關係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庭上證供及警方錄影會面口供有異  又被法官質疑與網紅「搣時潘」關係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庭上證供及警方錄影會面口供有異 又被法官質疑與網紅「搣時潘」關係

2025年04月29日 16:41 最後更新:04月30日 07:3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4月29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庭上展示何在警署的錄影會面片段及謄本,顯示警方曾問及次被告李嘉濱為何借用何的涉案單位存放物品。何今供稱,案發時主要是女示威者Rachel與自己交接,但他在錄影會面時只提及「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因受警方提供的相片和說話影響,「無意識下講咗山雞」。另何又在庭上多次推翻錄影會面時的說法,辯稱是為配合警員的說法,以換取警方准其保釋的「交易」。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何卓為曾供稱於2019年12月遭網紅「搣時潘」潘書韻「起底」,收入因此受影響,女示威者Rachel資助何卓為租金,但條件是讓她在何卓為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內儲放物品。今庭上續播放何卓為於2020年3月8日凌晨4時55分在警署進行的第一次錄影會面片段,警方問何卓為為何「山雞」已租用宏創方1008室,仍借用何卓為租住的503室?何卓為當時指不清楚,沒有深究,「我當有兩三千蚊收咪算囉」。

更多相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辯方庭上讀出錄影會面謄本,當時何卓為指「佢哋說要少少位,就租兩三千租金」,但何今在庭上指,租金實際是3000至4000元。

何又供稱,他主要是與Rachel交接借用503室,但錄影會面開始前,警方曾展示相片提及「山雞」和「夠鐘改名」,指他們「隊咗我」,所以自己當時只想到李嘉濱,沒有想到Rachel。據控方案情,「夠鐘改名」為第三被告吳子樂。

庭上證供與錄影會面口供有差異 何卓為辯稱受警方提供相片及說話影響   

法官陳仲衡關注,警方問何卓為租借503室時,為何他會因為相片而稱李嘉濱向自己借用?何卓為供稱,因為警方不斷問到李嘉濱和吳子樂,他被相片和警方說話影響,「咁我好自然,無意識下講咗山雞」。何確認在錄影會面時提及的「山雞」是次被告李嘉濱,而租用宏創方1008室亦是李嘉濱。

在錄影會面中,警方曾問何卓為是否知道「山雞」有化學品,何當時說有時候「山雞」「搞啲嘢,有味道」。何今供稱,當時是估計説出來,當時沒和「山雞」接觸和對話,是根據Tg對話內容估算出來,而師弟「阿蛋」亦有「略略轉述過」,而當時他和警方有交易,故配合警方。

何卓為又曾問警員「其實阿sir,講咗我係咪有機會保釋到?機會多咗先?」。何卓為今供稱,因早前警長劉永旭曾指若他願意進行錄影會面,警方會考慮給予保釋,故他「故意提一提佢」。法官指當時警員表示「唔會因為你答唔答得到,而畀你保釋」,但何指,「咁我亦都相信,喺鏡頭底下,佢唔可以咁直接咁答我嘅」。

何庭上又稱,自己當時仍有少少懷疑劉的保釋承諾,遂「再試一試佢哋」,「就講一啲佢哋可能有興趣的訊息」,看他們「會不會收貨」。

錄影會面中,警方曾問何卓為有否參與整化學品,何當時指「總之佢哋整,我就瞓覺,我無理,我咩都唔知道,我只畀地方佢哋用,收二、三、四千蚊一個月」,何確認說法。警員又曾問何卓為為何覺得「山雞」有份參與,何當時回答「有異味,我看過他買過玻璃樽,純粹推測」、「我唔想問咁多」,何今確認說法。 辯方又問及李嘉濱有否用過「山雞」這名字?何供稱,記憶中有,同年約2月前。法官指Tg通訊對話有提過「山雞」?何同意。

何卓為辯稱未知警方會否准保釋  錄影會面時故意「唔講咁多嘢住」

警方在錄影會面中曾問及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何稱自己不是管理員,而負責人應該在海外,另提到Tg頻道「香港魔法研究學院」及營運頻道的人士「但丁」。

何供稱「但丁」與中學師弟「阿蛋」是同一人,但錄影會面中卻稱沒見過「但丁」真人,「純粹知道網上有個咁嘅人」。何解釋,雖然跟劉提出交易,但錄影會面中警員沒給予確實答案是否會給予他保釋,「所以唔同佢講咁多嘢住」。

何早前證供,因為想淡出「社運圈」,故案發時安排「阿蛋」在Tg假扮自己,並借手機給對方。何今供稱,錄影會面時沒有向警方透露他和「阿蛋」的安排,因他未能確定劉與自己的保釋交易是否成立,且「阿蛋」畢竟在他被潘書韻「起底」時曾幫他不少,而「阿蛋」只以他自己的身份去參與討論,沒打算作任何計劃,故不知應否把「阿蛋」捲入本案。

法官質疑何卓為與潘書韻關係  曾一齊旅行卻遭對方「起底」

何在錄影會面亦提到,自己在9月至10月曾往意大利旅行。何今供稱,自己當時與潘書韻一起旅行,惟中途分開。法官質疑,何卓為與潘書韻的關係「好到曾經一齊去意大利」,但後來卻遭潘「起底」?何卓為同意。

錄影會面中,何卓為强調沒參與整化學品,只是「租單位、收租金」,何今確認說法。警方在會面中問何卓為什麽時候開始發現家中有化學品,何當時回答為1月28日、29日,何今稱記錯時間,指2月底才見到疑似爆炸品。

何續稱,完成首次錄影會面後,他曾向警員梁家俊表示「我配合咗你哋啦喎……咁之前講個啲交易點安排」,但梁提出先到503室搜屋,「返來再處理」。他遂於3月8日凌晨5時多被帶去搜屋,何卓為稱自己前往503室的車上,曾偷看到警員手機的WhatsApp介面,看到一個名為「獵鷹行動」的群組,以及一項訊息「叫兩個犯屈咗其中一個做主謀先」,當時他相信「獵鷹行動」是警方拘捕他們的行動,即不只他一個被告,但當時「覺得唔係好關我事」。

何到達宏創方503室時,單位已曾被搜查過,很快便返回警署,至同日約下午4時,再被安排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何供稱,梁曾向他表示在首次錄影會面中,有關張家俊的部份「講得唔係咁好」、「今次錄影畀我講多次」,何遂同意進行第2次錄影會面。

何卓為指在錄影會面中指見到李嘉濱在503室「溝粉」並非真確

在第2次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提到,估計他們製造過程發出味道,曾和「山雞」投訴過,説他現在有拍拖,如果他們把地方整到「烏烟瘴氣」,他搬走算了。何庭上解釋,他曾向Rachel投訴,也有和「阿蛋」説過,但在錄影會面跟警員説是「山雞」,何承認為配合警方說法,確認說錯。惟法官質疑,警員沒叫他「屈山雞」,何同意。

何卓為又在錄影會面中形容在503室問到的氣味像「臭雞蛋」,何今供稱,沒去確實想哪種味道,但當時因知道警察正調查爆炸案,涉及爆炸品,就將以前玩煙花後問到的味道講出來,以配合警員的説法。

何亦曾向警員指,見到503室廁所板有「燒過嘢」的痕跡,覺得「山雞」可能在廁所裏做實驗。何確認此說法,因「阿蛋」之前曾給他看片段,他認得是503室廁所,亦同意法官所指自己返回503室廁所時亦見到。

何又曾向警員表示曾看到「山雞」在503室內「溝粉」。何今供稱,該說法並非真確,他只曾在單位內看見裝有粉末的玻璃樽,但因當時警員仍問很多問題,他把一些自己曾經看見及警方出示的相片結合,「講出啲推測嚟作為籌碼」,希望藉此與劉進行交易,獲得保釋,說出警員希望他說的答案。法官關注,何卓為可直接說只看到內有粉末的玻璃樽,又質疑他從何而知警員希望他出什麼?何說是他只是推測,說了很多事情,但對方看似不為所動。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7月15日)控方續結案陳詞。對於辯方爭議指次被告李嘉濱在警署錄影會面前曾遭警員「打嚇𠱁」及威逼,控方提出反駁指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曾20次行使緘默權,又稱自己在明愛醫院放置的「只係煙彈……唔係炸彈」,是為了減輕自己罪責,反映他知道自己的權利,亦顯示及警方並未對他「打嚇𠱁」威逼他回答警方問題。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李嘉濱20次行使緘默權 反映無人對他「打嚇𠱁」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指次被告李嘉濱在第3次警署錄影會面中,一共行使了20次緘默權,例如當警方向他展示宏創方1008室內化學品相片及詢問是甚麼、當警員問起單位內連接有電線的玻璃瓶等,李均稱「無嘢講」或「唔清楚」。當警員問起1008室內的背心,李初時亦稱「無嘢講」,後來改稱那是防彈背心,指自己「鍾意着」及曾打算參與「War game」時穿戴。

控方指,這證明李嘉濱絕對知自己的權利,亦證明無人對他進行「打嚇𠱁」,而且緘默權並非最後才行使,而是由頭到尾,貫穿整個錄影會面。


會面中,李嘉濱稱「因為只係煙彈,呢個唔係炸彈」,指他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爆炸品「無諗過傷害任何人」,亦沒有想過放置的玻璃瓶會爆炸。控方指,李嘉濱只是嘗試減輕自己罪責,他當日放置的其實是炸彈,如果爆炸時有人在使用廁所,「可想而知,對佢造成嘅傷害」。

控方續指,辯方稱李嘉濱在第4次錄影會面時疲倦和饑餓,但實際上會面中李對答如流,等說法並不可信;辯方早前爭議,警員在該次會面前,要求李招認自己刻意誤導警方自己居於梅芳街1A室,因為李實際居住的2C室內有金屬粉和硝酸鉀等。控方反駁指,李嘉濱自己在會面中聲稱因在極恐慌情況下,才做出誤導警方的決定,又稱2C內發現的硝酸鉀可作肥料用途,本來打算用來養植物;若李在會面前曾遭警員「打嚇𠱁」,怎會不依足警方指示。

警員不了解爆炸品情況 無可能「預演」或教導如何對答

控方又提到,辯方稱警員事前要求李嘉濱在會面中稱計劃3月8日在將軍澳放炸彈傷害警員。但在第4次錄影會面中,警員問起李在3月6日的行蹤,李稱自己與「西瓜」(控方指稱張家俊)、「叉雞飯」(控方指稱楊怡斯)和「Missy」曾到將軍澳探路,因為他們打算在3月8日到將軍澳放置「煙彈」,令警方「清場時造成混亂」,而李又稱「煙彈」重約10公斤;控方另指,被告等人計劃放置的根本是一個20公斤的炸彈,專家指其威力會非常強大。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會面中,當警員解釋李嘉濱的手機及檢查Telegram涉案群組訊息時,發現涉案試爆片段,但李仍繼續使用「煙彈」這說法,當警方提出片中爆炸品燃燒後有火光,李則解釋這是因為加了鎂粉及稱「我哋預計佢仲係一個煙彈」。控方指,從警員在會面中的對答來看,警員當時並不了解爆炸品的情況,故不可能事前與李「預演」或教導李如何回答。

李嘉濱更在會面中,稱放「煙彈」目的是要讓警方知道這東西存在,令警方「唔好肆無忌憚咁警暴」。控方指出警員不可能會教導李反過來指控警方「警暴」。

若要誣衊怎會容許對方於會面中說出

控方指,第4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警方曾帶李嘉濱到梅芳街2C室搜查,警方在單位內膠袋檢獲一個「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2枝煙花、訊號接收器和發射器、以及內有鎂粉、鋁粉、硫磺粉及低性能炸藥的膠盒和玻璃瓶。辯方早前稱,當時有警員從背包拿出證物及放到單位內一個膠袋內。控方陳詞時反駁指,「有無人會蠢到喺被告人面前插贓嫁禍」,若然要插贓嫁禍,為何不事前到單位內進行、或先把李帶到別處,辯方的版本是不合邏輯、「根本唔可信」。

控方續指,警方在李嘉濱的手機亦發現一張「水喉通炸彈」的相片和草圖,如果是插贓嫁禍,便意味着警方發現該相片後,要在短時間內製造或找來一個「水喉通炸彈」、用以放進2C室,而且該相片的背景更與2C室相同。此外,李後來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稱2C室膠袋內是受潮或氧化的金屬粉和硝酸鉀。控方指,如果警方要誣衊李,理應不會讓李在會面中這樣說。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