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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因不滿被供出涉案 會面指控李嘉濱製造及放置炸彈 法官質疑證供「彈出彈入」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因不滿被供出涉案  會面指控李嘉濱製造及放置炸彈 法官質疑證供「彈出彈入」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因不滿被供出涉案 會面指控李嘉濱製造及放置炸彈 法官質疑證供「彈出彈入」

2025年05月02日 16:57 最後更新:05月03日 08:1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5月2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指在與警方錄影會面期間,有警員向他指「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供稱是受何卓為要脅才犯案,何供稱當時感憤怒和「匪夷所思」、「覺得佢屈我」,遂將自己的猜測和「收風」消息綜合告知警方,指李嘉濱有份製造炸彈及在明愛醫院爆炸當晚曾發在Telegram群組發訊息認「我放㗎,搞掂咗啦」。何遭法官陳仲衡質疑,為何要把從其他人口中得來的消息說成是自己所見。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辯方續在庭上展示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晚被捕後,被帶到青衣警署進行錄影會面的紀錄。何卓為早前供稱,警長劉永旭曾向他提出「交易」,若配合警方調查,考慮讓他保釋,何遂在第2次錄影會結束時問「點嘛,阿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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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何供稱,當時警員李百謙指「你攬阿家俊無用㗎,佢隊咗你㗎啦,要唔要我播畀你睇吖」,何當時回覆「我唔信,你畀我睇下」,其後有警員向他展示WhatsApp「獵鷹行動」群組的截圖,顯示「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話五飛(即何卓為)要脅佢做」,警員稱「其他同案隊咗你做主謀啦」、「唔好話家俊啦,你自己都保唔到」。

何指,當時覺得「做乜隊咗我做主謀」、「當時覺得好嬲」,感到「匪夷所思」,「當時我有諗到Rachel同山雞佢哋,後來focus講返山雞」,所以「我咪屈返佢囉,最主要係話我威脅佢」。何在第3次錄影會面中稱,李嘉濱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當日的凌晨曾在Telegram相關群組發訊息指「我放㗎,搞掂咗啦」,故確信對方「有份整爆炸品」。

法官質疑何證供「彈出彈入」 不明白其立場改變 

錄影會面中,何又稱「有一次食飯,『山雞』就話佢可以去做呢啲嘢……」、「之後佢話咪好似上次明愛咁再做囉」,但何庭上確認,李嘉濱沒親口對自己說過這些話,指「咁我覺得佢屈我」、於是把自己推測出來的事情告訴警員。何稱,他在錄影會面中提的是他由1月到3月「收風」及中學師弟「阿蛋」在其他群組的消息綜合推算出來。    

法官陳仲衡質疑,何對「山雞」還擊,「一時話係講笑,一時又話係你確信嘅事情,似乎有進有退」、「呢啲彈出彈入嘅指控,我唔係好明呢啲立場嘅改變」,何庭上回應稱,因他不確定是「山雞」所做,「冇百分百證據我唔可以同警方指證話係佢做嘅,所以先會出現咁嘅情況」。何又稱,會面中提到「做啲乜野會令到醫護驚,整個會標好多煙嘅野出嚟,佢話會整…..」,此說法非「山雞」親口講過。

何又在會面中指「製作加放置都係佢(李嘉濱)」、「唔止一個人……仲有個叫羅師傅嘅人……幫佢手做哨,陪住佢……」;何供稱,「羅師傅」幫手睇水是他收回來的資訊,相關消息是中學師弟「阿蛋」告訴他,因對方在宏創方503室內製造炸彈時,自己外出食飯或瞓覺,但他「唔會將人哋轉達嘅話係人哋轉達」。法官陳仲衡問及,為什麼何卓為要把從其他人口中得來的消息說成是自己所見;何指,「因為當時仲係做緊交易,咁我做緊交易緊係要增加說服力啦」。

何庭上多次改口稱錄影會面時「記錯時間」及純屬推測 

何卓為在會面中亦提到503室內的涉案平底鍋和電磁爐「有啲啡色,好黏嘅物體」,曾向某人表示「好污糟」,並問可否清潔乾淨後重用電磁爐,對方指「你咪用囉」。何又在錄影會面稱,1月27日晚上11時多,他曾對李嘉濱及吳子樂稱「你哋整完㗎啦嘛….返上去瞓」,何今澄清指自己「記錯咗啲時間,記錯咗其他日子發生嘅事」。

何供稱,自己在2月中才發現平底鍋與電磁爐。何亦曾在錄影會面中稱看到「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手持平底鍋和電磁爐,「應該有份幫手製作」。何確認,這同樣是其推測。

何又指,因當時警員不斷話「深圳灣係我哋做嘅」,當時他覺得被「屈」多一單,所以接受第3次錄影會面。何同意法官所指,他無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有份參深圳灣炸彈事件,亦無警員著他承認為事件的主謀,何同意,但指「有人話我係主謀」。

何續供稱,他完成第4次錄影會面後,已感頭痛和不舒服;當警署警長林偉亮和劉永旭進入錄影會面室後,何曾問「我講咗咁多,保釋個度點嘛」,當時李百謙跟他說:「你唔洗攬家俊啦,家俊根本就老豆搵仔嘅admin嚟」,何不同意,兩人展開爭拗;其後,劉又指吳子樂「都講埋我係主謀」,另有警員展示「獵鷹行動」群組疑似草稿的圖片,顯示「五飛威脅我叫我幫手運炸彈」。

何辯稱「被屈」多一單案 故須進行多次錄影會面澄清  

何又供稱,林偉亮當時問他「識唔識一個女仔叫椰絲(控方指即第五被告楊怡斯)呀」、「同你飲酒條女呀」、「我哋知佢去羅湖放炸彈」,並展示他與「Vivien」在宏創方樓下食煙的相片,何當時答:「咩呀,都唔關佢事」,林指「咁你咪開機講返唔關佢事囉」。何指當時「開始相信佢哋(警方)唔會履行承諾」,而自己早前被警方撞到枱的頭部開始痛,亦感疲倦,亦覺得自己「又一次被人話我威脅其他同案放炸彈」,遂想先處理此事,進行另一次錄影會面。

法官關注,何卓為在第5次錄影會面的「主旨」是否澄清自己沒威脅他人,但他在會面中從沒提及威脅一詞。何指,他只須澄清自己與事件無關。

何卓為被指於同年2月2日有份參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辯方問及當日下午3時至4時,何是否在粉嶺梧桐河釣魚,何同意;辯方指「夠鐘改名」在群組問「幫唔幫手」,何當時答「唔得閒唔幫啦,約咗人釣魚」。何今供稱,之前警員說「夠鐘改名」指自己恐嚇對方送炸彈,故他就將1月至3月收集的訊息假設是「夠鐘改名」做的。

何又指,「阿蛋」給他的消息令他相信羅湖站爆炸案跟之前的群組有關,「阿蛋」有講過「羅湖呢單野好似唔係九十二籤做,好似係外判出去」,指2月初其心態是開始估計身邊人可能涉及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所以「話唔想再掂」。

但法官質疑,重點是個「再」字,如何從來無掂過,何來「再」?何卓為回應稱,他在503室有掂過那些物品,但不知是什麼;法官追問,何所指的「再掂」,是指物理上再接觸而不是再參與?何同意。

會面中被問及「叉雞飯」有份羅湖站放炸彈 

會面中,何卓為又提到「有個叫叉雞飯嘅女仔,就問我去唔去九龍食飯」,對方亦提到「今日走咗去羅湖幫手」,便知對方涉及羅湖爆炸案,並有份「做哨」。但何今供稱,該些口供非真確, 解釋指因林偉亮早前提到「叉雞飯」、又名「椰絲」的女子到羅湖站放炸彈,雖然自己沒打算配合林,但「唔敢唔講嘢」,所以做一個「好似合作,但實質唔係合作嘅假象」。何又稱「唔信佢哋會履行(保釋)承諾,但唔代表佢哋唔會再打我㗎嘛」。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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