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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還柙時感眼睛痛楚 檢查發現僅為近視散光 供稱涉案單位曾作為示威者「安全屋」使用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還柙時感眼睛痛楚 檢查發現僅為近視散光 供稱涉案單位曾作為示威者「安全屋」使用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還柙時感眼睛痛楚 檢查發現僅為近視散光 供稱涉案單位曾作為示威者「安全屋」使用

2025年05月07日 16:45 最後更新:05月08日 07:3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5月7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指,因頭痛、頭暈和虛弱無力,在完成警署錄影會面後曾被送院留醫及接受檢查,而他還押期間,感到左眼後方位置出現「神經痛」,獲懲教署安排到明愛醫院眼科求診,後曾覆診兩至三次,眼科醫生指其視力沒問題,但被驗出近視和散光,但他指在光線變化或情緒激動時,左眼仍感痛楚。另何卓為同意宏創方涉案單位是示威者當作「安全屋」及用作存放物資的用途,而租用者都各自有對方單位鎖匙,方便出入。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戴眼鏡、穿藍白條紋襯衫及深藍色西裝背心的何卓為續出庭作供。何於2020年3月被捕後,在警署錄影會面中,曾稱「我真係收租,租個單位畀佢哋,跟住我自己其實一路都……即係知道佢哋越玩越危險」、「我想……割蓆,脫離架喇」。何卓為供稱「佢哋」是指女示威者Rachel與其身邊的人,包括次被告李嘉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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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錄影會面後曾到醫院留醫  還柙後曾到眼科求診

何卓為供稱,自己曾勸Rachel「一陣間誤傷無辜都唔好喇」,並曾吩咐中學師弟「阿蛋」在涉案Telegram群組「勸佢哋唔好做」。法官陳仲衡質疑,「阿蛋」在群組內從未勸阻他人,反而提出了計畫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周梓樂祭壇放炸彈,何同意,但指「阿蛋」有個人想法。

何又確認,完成錄影會面後,曾見律師並提出要求看醫生,因當時感頭痛頭暈、虛弱無力,相信是早前頭部遭警方撞向桌子造成後遺傷害,後他送往瑪嘉烈醫院後,曾要護士嘗試扶他,但他卻「跌返落床度」,當時「好頭痛、好頭暈、好攰」,其後接受腦部掃描和眼科檢查,留院4至5日,獲處方止痛藥。

何續供稱,審訊前其視力沒問題,但之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後,還押荔枝角收押所,他感到「眼後面個位有神經痛」,獲懲教署安排到明愛醫院眼科求診,後曾覆診2至3次,眼科醫生指其視力沒問題,但他在光線變化或情緒激動時,左眼仍會感痛楚,他有向荔枝角收押所的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反映,後他再因眼部神經痛獲安排到明愛醫院檢查,被驗出近視和散光,看不清遠處,故現須配戴眼鏡。

宏創方涉案單位被示威者作為「安全屋」及存放物資

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林彥言盤問何卓為,提到2019年11月李嘉濱和其他示威者一起把一部加壓機搬上宏創方503室,當時何卓為是否在場?何供稱,記憶中當時有其他示威者有份搬,但李嘉濱沒一起搬,但不百分百肯定。何供稱,其他示威者有幫他利用加壓機充過一次氣,但不是他自己操作,也不知加壓機有其他用途。

辯方又提到何曾有李嘉濱租用的宏創方1008室鎖匙及10樓IC卡,何同意,而他亦有把自己租用的503室鎖匙交給李嘉濱,方便其出入,當何卓為遺失鎖匙時,李嘉濱可協助開門,而當時1008室、1009室及503室的租戶都各自有對方租用單位的鎖匙,「方便有一兩個人找不到對方,可以幫手去開門」,為示威者之間方便出入。

何又同意李嘉濱是在他舉行的聚會中認識女示威者Rachel,但李嘉濱並沒牽涉Rachel資助503室租金的安排,他亦未曾親眼目睹李嘉濱和Rachel兩人一起使用503室,而當Rachel把503室弄得不乾淨時,何也不曾向李嘉濱反映。

辯方續問及,1008室是否曾被示威者當作「安全屋」及用作存放物品?何稱,當時503室、1008室及1009室均有類似用途,而他記憶中有多於一人持1008室鎖匙,但他不會使用1008室儲存自己的示威裝備,他會放在503室。

何承認被捕前不知李嘉濱叫「山雞」

辯方續指,何卓為稱李嘉濱為「山雞」,只因在錄影會面時,警員向何卓為展示李嘉濱的相片,並指出李嘉濱是「山雞」。何供稱,不記得警員有否指出相中人,但警員有向他展示相片及稱「山雞同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篤咗你」,然後他自行估計「分配返個身份角色」,因他曾看過涉案Telegram群組的訊息而自行推測。法官質疑,何如何推測?何稱透過「上文下理」和「打字嘅語氣」。何確認,李嘉濱從來沒使用「山雞」作為Tg帳戶名稱,兩人透過Tg溝通時,李嘉濱的帳戶為「一支半弓」。

辯方指2020年1月一日晚上7時許,何卓為、李嘉濱、第三被告吳子樂及「華御結」在503室逗留,何曾指當時眾人逗留僅5分鐘内有人拍攝「玩煙花」片段,惟辯方指,4人從沒玩煙花,也沒進行拍攝。何庭上指,他不記得是李嘉濱還是吳子樂拍攝,但其他内容不同意。

辯方另提及,何卓為出入1008室的原因,是他與李嘉濱購入了大量口罩和「豬咀」防毒面具,經營買賣生意,何同意。辯方再指2019年10月,何與李嘉濱及吳子樂協議經營口罩生意,何說不記得時間,但指吳子樂沒提供資金,僅幫手。

辯方又指,Rachel是他們其中一個顧客,何同意。辯方再指,3月6日在嘉頓山時,李嘉濱和吳子樂告訴何卓為,3月7日會和Rachel在503室交收「豬咀」,何說不記得,但同意吳子樂有說過等Rachel來拿東西。

辯方指,何卓為從來沒親眼見過李嘉濱把任何粉末混合、或把玻璃樽放置在503室、或煮炸藥、整炸彈、煙霧彈、汽油彈等,亦沒見過測試炸藥,何同意。辯方指,李嘉濱僅曾和何卓為食飯交流,但期間沒提及「九十二籤」的事情,兩人交談期間亦沒出現過炸彈、「閃粉」(flash powder)等內容,何同意,他本人亦從沒在1008室見過一包包的爆炸品。辯方指何唯一懷疑1008室可能有危險,只是「阿蛋」跟何説Rachel放了物品在1008室,何亦同意。

何卓為辯稱事前不知道吳子樂與Rachel交易細節

代表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何卓為時指,吳子樂於案發時也有一起合作夾錢經營口罩及防毒面具生意,何供稱,自己主要與李嘉濱聯絡,他與吳子樂不熟、交流不多,故不同意自己知道吳子錢有份夾錢做生意。何又指,這是一個好短期的生意,「好似啲炒黃牛票咁啦」,故沒相關紀錄,但同意生意在案發時段發生。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辯方提到,何曾供稱1月25日晚,「華御結」在503室玩煙花,並有人拍片,但事實是無人玩煙花,「華御結」到503室是為買口罩,何不同意。辯方又指,2月1日何卓為是知道吳子樂到503室,是要和第八被告周皓文交收口罩,何同意兩人交收,惟不同意吳事前有跟他説過 。辯方亦指,何卓為案發時知道,吳子樂於3月7日晚會留在503室,等待Rachel交收防毒面具和付款。何同意吳子樂「有話等Rachel攞嘢」,但他不知道交易細節。

找異性當「哨兵」陪自己過生日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何卓為提到,何卓為還柙後,當時仍未被落案起訴的何培欣曾探訪何卓為,直至2020年9月,兩人的情侶關係才正式結束,何培欣再也沒探訪何卓為,何卓為同意。

辯方指,何卓為的生日是1月30日,他在2020年1月底曾分別發Tg訊息給女用戶「Freedom Hai」及何培欣,想找異性當「哨兵」,藉機希望有女性陪自己過生日,何同意他想找異性做「哨兵」,陪自己過生日,但稱當時只打算邀約何培欣,沒想過要約會「Freedom Hai」,亦否認「邊個就手就(約)邊個」。

辯方指2020月3月7日「William Wallace」說「我女朋友可以做哨」,即何的安排就是3月7日晚過夜,又指「William Wallace」是他本人而非「阿蛋」, 何不同意,指「女朋友」非指何培欣,因是「阿蛋」説的,故他不知道指誰,指「阿蛋」不認識何培欣,相信阿蛋說這句話是「創作」。

何卓為指自己故意說錯何培欣名字 否認想「拖佢落水」

辯方提及,何卓為在錄影會面時曾稱自己女友中文姓名為「何佩欣」,又寫成「何佩儀」,警員問他是否認識「何培欣」時,他亦稱不認識。何供稱,自己當時故意說錯何培欣的姓名,因想保護對方。

但辯方指,何卓為在錄影會會面中說出了何培欣的正確出生日期,認為何卓為並非想保護何培欣,反而想「拖佢落水」,何否認,指「呢件事係絕對無可能發生」,指因相信警方當時已掌握宏創的CCTV片段,而自己曾約過何培欣到宏創方食飯,擔心會連累她,故提及何培欣的生日,是想指出何培欣是上503室慶祝生日。

何卓為又承認自己當時的確不肯定何培欣姓名的寫法,但在警方查問下已開始確定何培欣的姓名寫法,而他在會面時亦「非常抗拒去配合」,把何培欣的全名告訴警員,「係我嘅角度嚟講,我認為我當時都係保護緊佢」。

惟辯方指,何卓為僅認識何培欣兩星期,故搞不清楚對方中文名;何供稱,當時警員問是否認識一個女子叫「何佩欣」,他當時很不想在錄影會面説出中文名,是拘捕的「自然反應」。
 
辯方又質疑,何卓為被捕後告訴警方約女朋友去「爆房」, 何指這是其主觀期望,但沒發生;法官質疑何卓為需要説主觀期望約女友去爆房?何卓為解釋,當時想表達是女朋友和這事件無關,去酒店過夜和襲擊活動無關。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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