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鄒家成,於2023年還押時被指把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信件,交給到訪的女律師,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分別判監禁3日及罰款1800元。兩人不服定罪,在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審理上訴申請。法官張慧玲星期一(12日)駁回定罪上訴申請,但原本判囚3日的鄒家成,改為罰款1800元。
上訴人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兩人否認「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控罪指兩人在2023年5月2日,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家成被判監禁3日,胡詠斯被判罰款1800元。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就定罪上訴。
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日的刑罰,改為罰款1,800元。
此外,鄒家成涉「35+顛覆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7年9個月,早前申請上訴定罪及刑期。另在7.1立法會暴動案中承認暴動罪,判監61個月15日,即約5年1個月15日,兩宗案件合共刑期超過12年10個月。
案件編號:HCMA35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