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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與女律師擅攜投訴文件離開監獄 定罪上訴駁回 鄒改罰款1800元

法庭事

鄒家成與女律師擅攜投訴文件離開監獄 定罪上訴駁回 鄒改罰款1800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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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與女律師擅攜投訴文件離開監獄 定罪上訴駁回 鄒改罰款1800元

2025年05月12日 15:30 最後更新:15:30

正在服刑的鄒家成,於2023年還押時被指把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信件,交給到訪的女律師,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分別判監禁3日及罰款1800元。兩人不服定罪,在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審理上訴申請。法官張慧玲星期一(12日)駁回定罪上訴申請,但原本判囚3日的鄒家成,改為罰款1800元。

上訴人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兩人否認「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控罪指兩人在2023年5月2日,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家成被判監禁3日,胡詠斯被判罰款1800元。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就定罪上訴。

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日的刑罰,改為罰款1,800元。

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日的刑罰,改為罰款1,800元。

此外,鄒家成涉「35+顛覆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7年9個月,早前申請上訴定罪及刑期。另在7.1立法會暴動案中承認暴動罪,判監61個月15日,即約5年1個月15日,兩宗案件合共刑期超過12年10個月。

案件編號:HCMA350/2024

人氣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突墜下事故,舞蹈員李啟言(阿Mo)受傷後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早前在前僱主缺席聆訊下獲勝訴。案件星期五(12月19日)在區域法院就補償金額事宜排期明年5月4日開審,將評估補償額,李啟言將透過視像作供,李父亦將出席聆訊。僱主「舞館」一方今仍缺席聆訊。

舞蹈員李啟言去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去年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法官羅麗萍直言,僱主公司至今註冊辦事處地址仍然有效,惟郵寄文件卻「打回頭」,理應知道是日聆訊,惟仍選擇不出席,僱主有逃避責任嫌疑。

申請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申請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申請人一方庭上透露,案中將有2名證人,分別為李啟言及其父親,李將以視像作供,其父親則會出庭作供。

阿Mo與父母。資料圖片

阿Mo與父母。資料圖片

羅官將案件排期於2026年5月4日在區域法院審訊,料一日審期,以英文審訊。法庭安排遙距聆訊,由法官羅麗萍審理案件。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本案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2022年7月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27歲。

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半,李啟言在紅館舞台表演期間,上方一塊巨型LED屏幕突然墜下,並擊中李,導致他身受重傷。李的傷勢為「四肢癱瘓」,事故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事故前一年平均月入為73720港元。申請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賠償,但入稟狀未有訂明金額。

案件編號:DCEC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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