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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法庭事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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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2025年12月18日 14:45 最後更新:14:45

18歲青年自2020年起多次在網上發佈具煽動性帖文,涉及要求制裁法官及張貼被改歌詞的國歌等。他於2022年底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及國旗等共4罪,被判教導所令,惟他不服向高院提上訴,獲准保釋。上訴方星期四(12月18日)在高院指,自獲批保釋等候上訴至今已逾2年,法例規定僅未滿21歲青少年可被送入教導所,而曾被判教導所的犯人亦不可判入勞教中心。法官黎婉姫終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上訴人徐凱駿(21歲),案發時報稱兼職侍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 (香港連登討論區)Discord和Youtube提供及/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

徐另被控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罪、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罪,以及一項「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罪。案發同樣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代表徐凱駿的大律師關文渭提出,《教導所條例》列明,只有不少於14歲但又未滿21歲的人可被羈留在教導所,惟自判刑之日起計,不得羈留在教導所超過3年,期滿即須釋放。現年21歲的徐凱駿於2年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判刑時為2022年12月14日,至今已逾3年,且司法管轄權亦令法庭不可判曾接受教導所令人士再入勞教中心。關文渭同意,本案若以罰款形式會過於輕微,建議法庭可考慮改判短期監禁,或判處適當監禁刑期但予以緩刑方式處理。

法官黎婉姫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法官黎婉姫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教導所條例》中的3年期限應指總共在教導所內羈留時間不超過3年,即使有法庭命令可保釋外出,但「未坐爆3年都可入教導所」。張指,司法管轄權應不適用於有改判的情況,亦接納本案不涉大量新近發布的內容,被告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年滿21歲也不可入教導所,認為可考慮勞教中心。

法官黎婉姫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一度明言她會考慮判短期監禁,惟再退庭考慮片刻後,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徐凱駿原爭議舊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就定罪上訴,與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的上訴理據相同,故本案押後至譚得志案裁決後才處理。譚得志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被一致駁回上訴,徐凱駿今亦撤回有關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8/2023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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