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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法庭事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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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2025年12月18日 14:45 最後更新:14:45

18歲青年自2020年起多次在網上發佈具煽動性帖文,涉及要求制裁法官及張貼被改歌詞的國歌等。他於2022年底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及國旗等共4罪,被判教導所令,惟他不服向高院提上訴,獲准保釋。上訴方星期四(12月18日)在高院指,自獲批保釋等候上訴至今已逾2年,法例規定僅未滿21歲青少年可被送入教導所,而曾被判教導所的犯人亦不可判入勞教中心。法官黎婉姫終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上訴人徐凱駿(21歲),案發時報稱兼職侍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 (香港連登討論區)Discord和Youtube提供及/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

徐另被控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罪、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罪,以及一項「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罪。案發同樣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代表徐凱駿的大律師關文渭提出,《教導所條例》列明,只有不少於14歲但又未滿21歲的人可被羈留在教導所,惟自判刑之日起計,不得羈留在教導所超過3年,期滿即須釋放。現年21歲的徐凱駿於2年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判刑時為2022年12月14日,至今已逾3年,且司法管轄權亦令法庭不可判曾接受教導所令人士再入勞教中心。關文渭同意,本案若以罰款形式會過於輕微,建議法庭可考慮改判短期監禁,或判處適當監禁刑期但予以緩刑方式處理。

法官黎婉姫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法官黎婉姫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教導所條例》中的3年期限應指總共在教導所內羈留時間不超過3年,即使有法庭命令可保釋外出,但「未坐爆3年都可入教導所」。張指,司法管轄權應不適用於有改判的情況,亦接納本案不涉大量新近發布的內容,被告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年滿21歲也不可入教導所,認為可考慮勞教中心。

法官黎婉姫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一度明言她會考慮判短期監禁,惟再退庭考慮片刻後,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徐凱駿原爭議舊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就定罪上訴,與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的上訴理據相同,故本案押後至譚得志案裁決後才處理。譚得志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被一致駁回上訴,徐凱駿今亦撤回有關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8/2023

廉署早前起訴一名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THEi高科院)前兼任講師,控告他向一名學生收取賄款2萬元,以確保對方的畢業專題研習取得合格成績。被告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8個月。

廉署。資料圖片

廉署。資料圖片

被告是69歲的吳瑞庭,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斥責被告行為影響校方、學生及專業學位的認受性,並指被告處心積慮游說學生,非一時衝動下犯法。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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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指導THEi高科院土木工程榮譽工學士課程學生的畢業專題研習。自去年11月起,被告多次向一名學生揚言不會給予其畢業專題研習合格成績。他其後向對方索賄,表示可保證給予其畢業專題研習合格成績。

THEi高科院禁止員工向學生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期間獲THEi高科院及該名學生提供全面協助。被告承認指示該名學生準備2萬元現金,並約對方日會面。廉署人員於二人會面後拘捕被告,並在他身上搜出2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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