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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法庭事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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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 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官判得直 即時釋放

2025年12月18日 14:45 最後更新:14:45

18歲青年自2020年起多次在網上發佈具煽動性帖文,涉及要求制裁法官及張貼被改歌詞的國歌等。他於2022年底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及國旗等共4罪,被判教導所令,惟他不服向高院提上訴,獲准保釋。上訴方星期四(12月18日)在高院指,自獲批保釋等候上訴至今已逾2年,法例規定僅未滿21歲青少年可被送入教導所,而曾被判教導所的犯人亦不可判入勞教中心。法官黎婉姫終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青年認煽動辱國歌等罪被判入教導所,上訴指已年滿21歲不合資格。

上訴人徐凱駿(21歲),案發時報稱兼職侍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 (香港連登討論區)Discord和Youtube提供及/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

徐另被控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罪、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罪,以及一項「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罪。案發同樣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代表徐凱駿的大律師關文渭提出,《教導所條例》列明,只有不少於14歲但又未滿21歲的人可被羈留在教導所,惟自判刑之日起計,不得羈留在教導所超過3年,期滿即須釋放。現年21歲的徐凱駿於2年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判刑時為2022年12月14日,至今已逾3年,且司法管轄權亦令法庭不可判曾接受教導所令人士再入勞教中心。關文渭同意,本案若以罰款形式會過於輕微,建議法庭可考慮改判短期監禁,或判處適當監禁刑期但予以緩刑方式處理。

法官黎婉姫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法官黎婉姫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教導所條例》中的3年期限應指總共在教導所內羈留時間不超過3年,即使有法庭命令可保釋外出,但「未坐爆3年都可入教導所」。張指,司法管轄權應不適用於有改判的情況,亦接納本案不涉大量新近發布的內容,被告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年滿21歲也不可入教導所,認為可考慮勞教中心。

法官黎婉姫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一度明言她會考慮判短期監禁,惟再退庭考慮片刻後,裁定徐凱駿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教導所令,即時釋放,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徐凱駿原爭議舊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就定罪上訴,與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的上訴理據相同,故本案押後至譚得志案裁決後才處理。譚得志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被一致駁回上訴,徐凱駿今亦撤回有關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8/2023

2024年12月,一名的士司機在機場接客到紅磡,女乘客覺得車速很快,自行用「高德地圖」測車速,並勸司機慢一點,司機疑回應:「你唔好搭囉,我出嚟搵食㗎。」之後涉在到達目的地後,把找贖給乘客的20元紙幣扔出車外。司機否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案件星期二(2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指,採納事主的證供,而被告作供時有迴避問題及前後矛盾等,法庭不信納被告證供,認爲事件有如控方證人的説法發生,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罰款1000元。

司機否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案件星期二(2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巴士的報記者攝

司機否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案件星期二(2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清豐,被控1項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案發於2024年12月7日。

劉官裁決前問被告有否求情說話,被告回應:「你信事主,我都冇辦法。係你揣測嘅啫,法官大人。」

劉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即事主證供誠實可靠、合情合理,盤問中沒有動搖。而被告被盤問時迴避問題、陳述前後矛盾,法庭認為不可信、不接納,裁定被告控罪成立,罰款1000元。

女乘客伍玉蘭(音譯)早前供稱,事發當晚她與丈夫及女兒從機場乘搭被告的士前往紅磡,途經北大嶼山公路及青沙公路時,感覺車速過快,便用高德地圖測速,顯示時速達100至120公里。她因此禮貌地詢問被告可否慢一點,被告則回應:「你唔好搭囉,我出嚟搵食㗎,你下次唔好call的士。」

到達目的地後,她支付300元車資,被告找贖時故意將一張20元紙幣扔出車外,她需在地上拾起。她否認曾喝令被告「收聲」,亦否認主動將錢丟在地氈上,堅持被告的言行及扔錢舉動屬無禮貌及不守規矩。

裁判官劉綺雲指,採納事主的證供,而被告作供時有迴避問題及前後矛盾等,法庭不信納被告證供,認爲事件有如控方證人的説法發生,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罰款1000元。

裁判官劉綺雲指,採納事主的證供,而被告作供時有迴避問題及前後矛盾等,法庭不信納被告證供,認爲事件有如控方證人的説法發生,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罰款1000元。

被告早前自辯,否認曾說過「你唔好搭囉」或「下次唔好call的士」等無禮說話,強調自己駕駛38年,是有禮貌的人。車上裝有偵測超速相機的裝置,超速會發出「咇咇」聲,駛經小蠔灣時已響起,他已減速並向乘客解釋沒有超速,但乘客喝令他「收聲」,他之後沒再回應。

到達目的地時,他先幫忙把乘客的行李卸下,再收錢找贖,乘客卻說「唔使找」並將20元紙幣丟在乘客座的地氈上。他回應「我哋85折㗎,唔會收多你錢」,才拾起紙幣拋出車外,並非故意扔向乘客或有無禮行為。

案件編號:WKS 729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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