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起訴一名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THEi高科院)前兼任講師,控告他向一名學生收取賄款2萬元,以確保對方的畢業專題研習取得合格成績。被告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8個月。
廉署。資料圖片
被告是69歲的吳瑞庭,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斥責被告行為影響校方、學生及專業學位的認受性,並指被告處心積慮游說學生,非一時衝動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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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指導THEi高科院土木工程榮譽工學士課程學生的畢業專題研習。自去年11月起,被告多次向一名學生揚言不會給予其畢業專題研習合格成績。他其後向對方索賄,表示可保證給予其畢業專題研習合格成績。
THEi高科院禁止員工向學生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期間獲THEi高科院及該名學生提供全面協助。被告承認指示該名學生準備2萬元現金,並約對方日會面。廉署人員於二人會面後拘捕被告,並在他身上搜出2萬元現金。
一名21歲女子涉嫌於2019年在炮台山油街管有兩支鐳射筆及3罐噴漆,其後移居澳洲。事隔6年半,她早前返港後被捕,被起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件昨日(4月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林子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6月2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指示。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資籵圖片
被告陳昫菁(21歲,報稱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準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6月2日再訊。資料圖片
辯方在庭上強調,案發至今已6年半,同案被告均已處理,被告在案發後已經移居外國,不准離港對其工作造成影響;又指已準備好答辯,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林官最終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但同意如辯方所述,控方不應再申請押後,尤其辯方已準備好答辯。
裁判官亦批准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由原來每週須到警署報到兩次,改為每週報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