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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磡發生致命交通意外1名男途人死亡 33歲司機涉危駕被捕

社會事

紅磡發生致命交通意外1名男途人死亡 33歲司機涉危駕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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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磡發生致命交通意外1名男途人死亡 33歲司機涉危駕被捕

2025年05月15日 08:00 最後更新:09:00

紅磡星期四(5月15日)凌晨發生致命交通意外,一名42歲外籍男途人死亡,警方拘捕一名33歲男子,涉嫌危險駕駛。

救護人員接報到場,男途人已陷入昏迷,其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延至清晨4時47分證實不治。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救護人員接報到場,男途人已陷入昏迷,其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延至清晨4時47分證實不治。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凌晨近3時,一輛寶馬私家車沿戴亞街往黃埔方向行駛,當駛至紅磡邨紅昇樓對開時,疑收製不及撞到一名男途人。救護人員接報到場,男途人已陷入昏迷,其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延至清晨4時47分證實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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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人員接報到場,男途人已陷入昏迷,其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延至清晨4時47分證實不治。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救護人員接報到場,男途人已陷入昏迷,其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延至清晨4時47分證實不治。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32歲姓甘私家車的男司機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發現曾飲用酒精飲品,但未有超標。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32歲姓甘私家車的男司機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發現曾飲用酒精飲品,但未有超標。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警方表示,33歲姓甘私家車的男司機通過酒精呼氣及快速口腔液測試。據了解,涉案車輛當時沿載亞街東行行駛,當駛近至近燈柱AA5235時,男司機表示自己看不到死者行出來,然後便撞到死者。警方其後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將司機拘捕,案件交由西九龍交通意外特別調查隊第二隊跟進。

32歲姓甘私家車的男司機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發現曾飲用酒精飲品,但未有超標。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32歲姓甘私家車的男司機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發現曾飲用酒精飲品,但未有超標。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現場所見,私家車擋風玻璃破裂及右側鏡損毁,地上有血迹。

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有線新聞影片截圖

懷孕4個月的孕婦2024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二(3月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的方式駕駛而造成事故,裁定他罪名成立,押後至3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

孕婦觀塘過馬路遭貨車撞斃,司機危駕罪成。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辯方提出死者並非在行人過路處管制範圍內被撞,且非連續過路的行為導致司機無法預判路線。同時提及死者血液化驗檢出嗎啡含量,試圖暗示其事發時受毒品影響。法庭認為死者被撞位置未偏離行人過路處右端很遠,司機可清晰看到其過路範圍。無論其行走或轉向,司機均應察覺並作出避險反應。而死者血液中的嗎啡,亦為意外後的急救治療,血液檢測也未發現其他毒品異常,辯方所指缺乏事實基礎。

林官指,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熟悉事發路段環境,事發當日已是第三次途經該地,明知海濱道左二線為右轉駿業街的專用車道,卻從基業街轉入海濱道後長時間在左一線行駛,臨近路口才切入左二線,被告以取巧及貪方便方式駕駛,違反交通指示,也讓行人無法及早察覺有車輛。

林官續指,被告右轉卻沒打燈,但辯方辯稱其行駛在左二線時右轉意圖明顯,沒有打燈的必要,但法庭認為正因其前期錯誤行駛左一線,行人難以預判其右轉行為,打燈提醒反而更具必要性。

此外,林官指,案發路段限時速50公里,被告雖未超速,但沒有超速並不代表沒有危險;而被告的錄影會面與其書面警誡供詞不符,亦與專家的科學測試相悖,足以證明被告明知自己的車速過快。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月31日判刑。

官斥被告貪方便取巧駕駛 ,押後3月31日判刑。

林官表示,死者從踏出行人路至被撞倒,有長達6秒時間,並非魯莽過路,且死者先在行人路稍作等待,步出馬路後又停步1至2秒觀察交通情況,確認看似安全後才繼續過路,察覺被告貨車右轉後還試圖掉頭避險,卻因距離過近未能成功,而被告直至撞人前才意識到危險。

林官稱,被告辯稱,未發現死者是因貨車右側車頭及右倒後鏡存在盲點,但該盲點僅需司機將頭部側移即可解決。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理應知悉所駕貨車的視野問題並作出合理應對,其未妥善處理盲點及未充分觀察路面行為,是未能達到合格且謹慎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水平。

辯方認為被告僅屬一時不留神、專注力不足的不小心駕駛;控方則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林官指,被告的每項過失本身均帶來道路危險,疊加後造成的危險更明顯,其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且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標準,故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押後至3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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