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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審議 廖長江﹕小組委員及政府均不會提修正案

政事

國安條例附例審議 廖長江﹕小組委員及政府均不會提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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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審議 廖長江﹕小組委員及政府均不會提修正案

2025年05月16日 15:33 最後更新:15:58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下的小組委員會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例審議工作後,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下午在內會作口頭報告,指小組委員會委員及政府均不會對附屬法例提出修正案。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下小組委員會15日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例審議工作。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下小組委員會15日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例審議工作。巴士的報記者攝

廖長江提到,委員會昨日(5月15日)合共提出超過150項意見及問題,包括市民的疑慮,政府亦在會上詳細解答。委員認同目前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國安風險突如其來、無法預計,今次訂立附屬法例能夠做到未雨綢繆,建立機制更好支持及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職。

廖長江提到,委員關注或會有不法分子偽冒公署人員詐騙,要求當局加強市民對公署工作的認識,以助辨識公署人員的身分。附屬法例將6處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有委員指出,部分禁地範圍毗鄰社區設施,政府需確保市民清楚禁地範圍,避免誤闖。另外,委員認同附屬法例擬定的罰則與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相稱。

廖長江。資料圖片

廖長江。資料圖片

廖長江說,小組委員會委員及政府當局均不會對附屬法例提出修正案。內會主席李慧琼表示,附屬法例修訂期限下月11日屆滿,如要提出修訂,作出預告的期限為下月4日。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早前被裁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2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嚴重,被告雖沒直接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其行為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判囚8個月。

被告郭賢生(68歲),他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白色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判囚8個月

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判囚8個月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不應承擔潛逃者的法律責任,亦不應為向潛逃者施壓迫使其返回香港,而對被告施加更重的阻嚇性處罰。辯方此前已向法庭呈上被告及兩個兒子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身體狀況,又指被告多年來奉公守法等。

辯方指法例如同反洗黑錢條例的初衷,限制相關人員對資產的使用與處置,並非將逼迫潛逃者返港作為目的。法例參考國際制裁法例制定,國際制裁的初衷是防止被制裁者利用資金、經濟資源從事違法活動或繼續開展行動,並非逼迫被制裁者受審。香港的法例亦然,立法原意是凍結潛逃者資產,避免獲得更多經濟資源,禁止他人提供經濟支持,從未提及凍結資產是為了增加潛逃者返港受審的誘因。辯方表示,涉案被凍結的資金僅有數萬元,金額不足以對潛逃者形成返港受審的壓力,更不應以此為理由加重對被告的刑罰。

惟鄭官對辯方的立場表示理解但無法接受。鄭官指出,法例並非防止潛逃者利用資產犯罪作唯一目的,條文中並未對所凍結資產的來源、去向作出限定,也未將資產與犯罪行為掛鈎,而是對潛逃者的所有資產進行凍結,核心目的之一是讓潛逃者自身無法處置資產,同時禁止任何人處置潛逃者的資產。一旦有人企圖處置便構成違法,通過這方式倒逼潛逃者返回香港受審,若並非如此,法例便失去意義。防止潛逃者利用資產犯罪可以是法例目的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目的,對於辯方的言論鄭官表示無法認同。

鄭官判刑時指,控罪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擁有或控制資產,以此懲治潛逃者,使其在潛逃期間無可用資產,且相關條文未對資產範圍作出限制,並非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資產,因此本案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被告行為是否會讓潛逃者繼續潛逃。

郭賢生。資料圖片

郭賢生。資料圖片

另外,鄭官又明確指出,本案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的情況,量刑與被告和潛逃者的親屬關係無關。同時,本案性質與洗黑錢罪存在區別,因此辯方提交的洗黑錢案件量刑對本案無參考價值,但認同量刑時需兼顧被告企圖處理資金的次數、金額,以及被告的罪責和造成的實際損害。

鄭官指,儘管被告未直接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其行為使得潛逃女兒的資產仍有被動用、轉移的可能,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雖然本案實際造成的損害並不大,即便被告成功取得保單結餘,資金也僅由其獲取,並非直接危害國家安全,也不會讓女兒直接獲益,但被告在兩次遞交虛假文件,涉案8.8萬元並非小數目,且案發時被告明知自己並非保單持有人,仍冒充女兒簽名實施相關行為,屬於不誠實行為,案件性質嚴重,因此認為社會服務令並非合適的量刑選擇。

鄭官續指,考慮到涉案保單的資金源自被告多年來支付的保費,同時被告無前科、多年工作經營狀況穩定,重犯概率較低,認為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和無案底等,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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