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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判囚8個月

法庭事

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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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判囚8個月

2026年02月26日 12:47 最後更新:13:50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早前被裁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2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嚴重,被告雖沒直接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其行為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判囚8個月。

被告郭賢生(68歲),他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白色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判囚8個月

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判囚8個月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不應承擔潛逃者的法律責任,亦不應為向潛逃者施壓迫使其返回香港,而對被告施加更重的阻嚇性處罰。辯方此前已向法庭呈上被告及兩個兒子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身體狀況,又指被告多年來奉公守法等。

辯方指法例如同反洗黑錢條例的初衷,限制相關人員對資產的使用與處置,並非將逼迫潛逃者返港作為目的。法例參考國際制裁法例制定,國際制裁的初衷是防止被制裁者利用資金、經濟資源從事違法活動或繼續開展行動,並非逼迫被制裁者受審。香港的法例亦然,立法原意是凍結潛逃者資產,避免獲得更多經濟資源,禁止他人提供經濟支持,從未提及凍結資產是為了增加潛逃者返港受審的誘因。辯方表示,涉案被凍結的資金僅有數萬元,金額不足以對潛逃者形成返港受審的壓力,更不應以此為理由加重對被告的刑罰。

惟鄭官對辯方的立場表示理解但無法接受。鄭官指出,法例並非防止潛逃者利用資產犯罪作唯一目的,條文中並未對所凍結資產的來源、去向作出限定,也未將資產與犯罪行為掛鈎,而是對潛逃者的所有資產進行凍結,核心目的之一是讓潛逃者自身無法處置資產,同時禁止任何人處置潛逃者的資產。一旦有人企圖處置便構成違法,通過這方式倒逼潛逃者返回香港受審,若並非如此,法例便失去意義。防止潛逃者利用資產犯罪可以是法例目的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目的,對於辯方的言論鄭官表示無法認同。

鄭官判刑時指,控罪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擁有或控制資產,以此懲治潛逃者,使其在潛逃期間無可用資產,且相關條文未對資產範圍作出限制,並非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資產,因此本案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被告行為是否會讓潛逃者繼續潛逃。

郭賢生。資料圖片

郭賢生。資料圖片

另外,鄭官又明確指出,本案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的情況,量刑與被告和潛逃者的親屬關係無關。同時,本案性質與洗黑錢罪存在區別,因此辯方提交的洗黑錢案件量刑對本案無參考價值,但認同量刑時需兼顧被告企圖處理資金的次數、金額,以及被告的罪責和造成的實際損害。

鄭官指,儘管被告未直接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其行為使得潛逃女兒的資產仍有被動用、轉移的可能,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雖然本案實際造成的損害並不大,即便被告成功取得保單結餘,資金也僅由其獲取,並非直接危害國家安全,也不會讓女兒直接獲益,但被告在兩次遞交虛假文件,涉案8.8萬元並非小數目,且案發時被告明知自己並非保單持有人,仍冒充女兒簽名實施相關行為,屬於不誠實行為,案件性質嚴重,因此認為社會服務令並非合適的量刑選擇。

鄭官續指,考慮到涉案保單的資金源自被告多年來支付的保費,同時被告無前科、多年工作經營狀況穩定,重犯概率較低,認為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和無案底等,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警方日前在旺角兩間書店拘捕5人,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目前5人已獲准保釋外出,警方會繼續調查。

鄧炳強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指出,法律清楚訂明,藉一些物品包括刊物,煽動對特區政府或司法機構的不信任,或者挑撥憎恨,即屬違法,過往的案例就包括「羊村案」。他強調,賣書的人有責任確保出售的書籍不違法,並以賣食品作比喻,指賣食品的人要確保食物不會令人中毒或肚瀉,雖然未必每樣食物都要咬一口,但總有方法知道食物來源或成分。他相信書店老闆不可能不知道書本的內容就售賣,強調「無揭開看過」並非一個藉口。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對於市民外遊買書回港,入境時才被發現有問題,鄧炳強表示,凡事講證據,有足夠證據才會拘捕和檢控。至於最嚴重後果是否沒收書籍,他指每宗案件情況不同。

鄧炳強強調,國家安全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因為國安風險仍然存在,包括外部勢力、本土恐怖主義、「軟對抗」和潛逃人士,必須不停檢視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才能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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