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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屬法例刊憲生效 行政長官證明書定性刑事案涉國安 議員:釐清現行法律 絕無「加辣」

政事

國安附屬法例刊憲生效 行政長官證明書定性刑事案涉國安 議員:釐清現行法律 絕無「加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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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屬法例刊憲生效 行政長官證明書定性刑事案涉國安 議員:釐清現行法律 絕無「加辣」

2026年06月09日 20:32 最後更新:23:5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列明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定性國安案件的權力,相關《程序事宜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立法會議員范凱傑及周浩鼎均支持相關規例的制定,並分別以「港大評議會案」及暴動罪為例,解釋其對釐清現行法律的必要性,及證明書絕對「無加辣」,沒有改變現時相關刑事罪行的刑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

據《程序事宜規例》訂明的機制,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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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

范凱傑認為,2021年「港大評議會案」揭示了相關附屬法例的必要性。資料圖片

范凱傑認為,2021年「港大評議會案」揭示了相關附屬法例的必要性。資料圖片

今次附屬法例是釐清了《國安條例》第7(d)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

今次附屬法例是釐清了《國安條例》第7(d)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

周浩鼎強調今次規例絕對「無加辣」、亦「無擴充範圍」。資料圖片

周浩鼎強調今次規例絕對「無加辣」、亦「無擴充範圍」。資料圖片

政府發言人強調,相關規例沒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亦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亦沒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細化相關程序,是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訂明若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涉及危害國安,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以國安相關程序處理;同案所涉及的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

范凱傑認為,2021年「港大評議會案」揭示了相關附屬法例的必要性。資料圖片

范凱傑認為,2021年「港大評議會案」揭示了相關附屬法例的必要性。資料圖片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表示,外界有錯覺指今次修訂是強化了特首的權力,行政主導凌駕司法制度,惟根據《香港國安法》14條,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作出的決定,本身都不受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挑戰,所以今次修訂亦跟國安法的精神同出一轍;而英國的案例亦是由行政機關作出判斷,故根本不存在特首「話事」,而且相關案件的被告最後是否罪名成立,都是由司法機關經審訊裁決,即仍然在司法框架下。 

他認為,今次訂立附屬法例是有必要性,是釐清了《國安條例》第7條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涵義,當中除包括《香港國安法》下4類罪行、《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的罪行、《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還有一條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解決這方面的不清晰所引起的爭議,尤其對一些負責專業或行業規管的法定機構,在處理一些個案時就更清晰,「像我本身是社工註冊局成員,有機會要處理社工干犯相關罪行時是否要永久除牌的問題,特首證明書有助我們去確定相關罪行是否危害國安,這是「Yes or No」的問題,就能更清楚怎樣處理。」 

今次附屬法例是釐清了《國安條例》第7(d)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

今次附屬法例是釐清了《國安條例》第7(d)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

他又舉出2021年「港大評議會案」,就揭示了相關附屬法例的必要性。他說,當時港大包括張敬生在內的4名學生,被指在學生會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其後張敬生只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判監15個月(最初於區域法院被判監24個月,其後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把刑期減至15個月)。

其後,張敬生服刑期間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特首李家超其後發出證明書,案件轉交《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審理。審理途中國安委亦介入,指張的交替控罪亦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黎婉姫最終以國安委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為由,駁回張的申請。

范凱傑指,以上案例反映特首發出證明書非「新鮮事物」,過往亦曾發出過;另一方面,亦反映相關修訂所涉及的爭議,其實影響深遠,有必要釐清確定,「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一般囚犯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扣減最多三分之一刑期,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凡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囚犯,必須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其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提早獲釋,因此要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明確《監獄規則》第69條關於國安的規定是否適用。

他又說,法例並無要求行政長官在證明書交待理由,因涉及國安機密,若公開或進一步危害國安,按法例條文,證明書只需認定某作為涉及國安,《程序事宜規例》亦無限定相關證明書要何時發出,行政長官可在適當情況下發出證明書,亦適用於國安法前生效的案件,「被懷疑犯罪而被拘捕的階段,已可發出證書,我相信要在抗辯中途才出證明書的機會不多,就算基於個別情況,要開審後才發出,對控罪元素或被告抗辯亦不會有影響。」

周浩鼎強調今次規例絕對「無加辣」、亦「無擴充範圍」。資料圖片

周浩鼎強調今次規例絕對「無加辣」、亦「無擴充範圍」。資料圖片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民建聯副主席、立法會議員指,支持規例制定,認為是進一步有效維護國安,強調今次規例絕對「無加辣」、亦「無擴充範圍」,主要為一些刑事審訊中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交替控罪,如被發現原來牽涉危害國安,則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訂明該罪行牽涉國家安全。

他又引用了暴動罪作例子,指不一定每宗暴動罪都牽涉危害國安,但倘若發現其涉危害國安,法院可提請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特首一旦發出了證明書,則該暴動罪會讓指定國安法官審理,審訊的程序也會按照國安案件的方式處理,亦會遵從證明書相關安排,但證明書絕對沒有改變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即10年的刑期始終不變。

他又強調,今次規例制定,對一般奉公守法的市民絲毫無任何影響,只針對少數別有用心危害國安的分子。 

警方日前在旺角兩間書店拘捕5人,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目前5人已獲准保釋外出,警方會繼續調查。

鄧炳強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指出,法律清楚訂明,藉一些物品包括刊物,煽動對特區政府或司法機構的不信任,或者挑撥憎恨,即屬違法,過往的案例就包括「羊村案」。他強調,賣書的人有責任確保出售的書籍不違法,並以賣食品作比喻,指賣食品的人要確保食物不會令人中毒或肚瀉,雖然未必每樣食物都要咬一口,但總有方法知道食物來源或成分。他相信書店老闆不可能不知道書本的內容就售賣,強調「無揭開看過」並非一個藉口。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對於市民外遊買書回港,入境時才被發現有問題,鄧炳強表示,凡事講證據,有足夠證據才會拘捕和檢控。至於最嚴重後果是否沒收書籍,他指每宗案件情況不同。

鄧炳強強調,國家安全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因為國安風險仍然存在,包括外部勢力、本土恐怖主義、「軟對抗」和潛逃人士,必須不停檢視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才能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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