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日前拘捕兩男一女,年齡介乎33至79歲,涉嫌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作出煽動行為。消息稱,被捕人包括前區議員馮競文,星期六下午獲准保釋候查離開紅磡警署,另一名姓譚涉案男子,下午亦獲准保釋候查離開中區警署。
馮競文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當晚有人手持花束在太子站外站立,期間叫喊具煽動性的口號,並涉嫌散播虛假消息,以不實言論攻擊香港特區政府及抹黑警隊,意圖煽動他人對香港特區政府及執法部門產生憎恨情緒。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9月3日在港島及九龍區採取執法行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即「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三名涉案人,包括兩名本地男子及一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33至79歲。警方在行動前取得法庭搜查令,搜查各被捕人的住所及檢取相關證物。
點擊看圖輯
譚姓男子(紅衣者)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馮競文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息指,陳姓被捕男子及馮姓女子分別為反政府人士陳冠旭及前區議員馮競文,二人為「旺角鳩嗚團」成員。陳冠旭於2020年曾因「參與非法集結」罪被捕,其後更因於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在社交媒體發佈44則煽動性帖文,意圖煽動「港獨」及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於2022年9月被判監5個月。
馮競文則曾於1998 年至 2004年擔任九龍城區議員期間,向區議會呈交虛假單據,誇大租金金額,詐騙35萬元租金津貼,被判罪成及監禁18個月。
另一被捕譚姓本地男子,消息指其有心理發展障礙問題,疑在不明甚解下,被人利用及唆擺參與是次活動。
譚姓男子(紅衣者)獲准保釋離開警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強調,所謂「831事件」並無事實根據,別有用心的人藉此散播謊言、攻擊香港特區政府及抹黑警隊,企圖以危害社會安寧的手段達致其政治目的。有關行為涉嫌干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
警方將繼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警方表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本周二(6日)分別在觀塘及尖沙咀區採取執法行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即「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兩名同為38歲的男女。消息稱,被捕男子為前本土組織「北區動源」成員黃嘉浩,自稱為本港一間投資公司的理財顧問,持有保險中介人牌照;被捕女子則為黃的女友人。
前「北區動源」成員黃嘉浩(左)被警方國安處拘捕,獲准保釋候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兩名被捕人涉嫌於不同社交平台上營運專頁,發布煽動他人對特區憲制秩序憎恨的帖文,該名被捕男子同時藉此銷售保險產品圖利。警方在行動前取得法庭搜查令,搜查各被捕人的住所及檢取相關證物。兩名被捕人獲准保釋候查。
前「北區動源」成員黃嘉浩(左)被警方國安處拘捕,獲准保釋候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據了解,有人於黑暴期間成立一個名為「黃式保險(YellowInsurance)」的社交媒體專頁(包括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推銷保險之餘,多次發帖文支持黑暴及聲援「手足」,又發放訊息抹黑中央、特區政府及宣揚「港獨」,試圖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憎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該專頁改以「軟對抗」方式繼續煽動反中亂港,將反中亂港、煽動「港獨」訊息以話題標籤(Hashtag)或所謂「藏頭詩」等隱晦形式發表,同時亦宣傳黑暴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不同黃店,以及參與「黃色經濟圈」手機應用程式「懲罰 Mee」,企圖潛移默化荼毒社會大眾。
前「北區動源」成員黃嘉浩(左)被警方國安處拘捕,獲准保釋候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專頁聲稱可為顧客安排各類保險服務,但並無交待負責人身份及負責人是否持有相關牌照。專頁亦仿傚「黃色經濟圈」的營運方式,借帖文暗示平台由反政府「黃人」經營,利用「黃色光環」吸引黃營消費者透過其專頁投保,再收取相關保險分成作收入。被捕兩人涉嫌管理上述專頁,男子為前本土組織「北區動源」成員黃嘉浩,自稱為本港一間投資公司的理財顧問,持有保險中介人牌照;女子則為黃的女友人。
被告人涉開設「黄式保險」社交平台專頁。FB截圖
成立於2015年的「北區動源」,曾多次發起及參與抗議水貨客行動。消息續指,黃嘉浩一直積極參與相關活動,並代表「北區動源」參選同年區議會選舉,惟被當時泛民陣營質疑「鎅票」。2016年11月,黃與多名前香港眾志及社民連成員參與反人大釋法遊行後,因包圍中聯辦大樓並向警方投擲硬物而被捕。2020年3月,黃嘉浩又與「35+顛覆案」罪成者之一的呂智恆到港鐵粉嶺站搗亂由市民舉辦的「支持二十三條立法」簽名街站,引發雙方20多人推撞,惟當時有報道指黃與同黨於事發時網上直播過程,事後又在網上轉發自己負傷的照片博同情,被指早有預謀。
消息指被捕的女子本身並非從事保險業亦未持有保險中介人牌照,疑受黃嘉浩唆擺協助管理社交媒體。根據《保險業條例》,無牌銷售保險、或從事相關受規管活動,例如就保險合約提出申請或作出建議均屬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