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星期三(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關於量刑,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2月26日判刑。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68歲),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口罩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即時還押。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關於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鄭官引述控辯雙方立場,控方認爲,被告是信托人,而郭鳳儀一直是權益的擁有人,儘管沒確認自己是持有人,但法律上不改變其在涉案保單的權益。辯方則認爲,郭鳳儀從來沒在成年之後確認接受父親的饋贈,法律上不是持有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鄭官指,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必須考慮涉案保單的條文,法官引述保單條文指,保單性質是信托,維護受保人利益,18歲之前不論保險公司支付多少利益給被告,被告都只是信托人,被告只能代郭鳳儀領取;若郭鳳儀在18歲過身,其保單餘額會屬於受保人,納入其遺產,故裁定郭鳳儀是保單權益的持有人。當郭鳳儀年滿18歲,保險公司系統自動記錄她成爲涉案保單的持有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知道涉案保單不屬於他自己,如果被告需要取得現金價值,需要郭鳳儀的簽名和同意。法庭肯定案發時,涉案餘額屬於資金,由郭鳳儀擁有和控制,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亦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關於量刑,控方陳詞強調,本案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緩刑原則不適用,指法例目的在於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對其構成經濟及心理壓力,促使其回港面對法律程序,認為法庭量刑時須考慮此立法意圖。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69歲,香港出生、無刑事定罪記錄,長期經營水電工程公司,被捕後已停運其生意。辯方認為案件量刑可參照「洗黑錢罪」,應考量涉案資金處理的次數、持續時間及金額,指本案涉案金額僅約88,000港元,處理時長少於2個月,實際嘗試次數僅2次,案情屬輕微;被告動機為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無意圖轉交予女兒郭鳳儀作危害國安用途,建議判處短期監禁14日。
惟鄭官質疑,被告的目的不只這些,立法原意是對潛逃者構成一定壓力,並能回港面對司法程序,將考慮量刑是否需納入此原因。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