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涉取回女兒保單資金 郭鳳儀父被裁定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押後2.26判刑

其他國安案件

涉取回女兒保單資金 郭鳳儀父被裁定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押後2.26判刑
其他國安案件

其他國安案件

涉取回女兒保單資金 郭鳳儀父被裁定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押後2.26判刑

2026年02月11日 12:22 最後更新:12:22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星期三(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關於量刑,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2月26日判刑。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68歲),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口罩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即時還押。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關於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鄭官引述控辯雙方立場,控方認爲,被告是信托人,而郭鳳儀一直是權益的擁有人,儘管沒確認自己是持有人,但法律上不改變其在涉案保單的權益。辯方則認爲,郭鳳儀從來沒在成年之後確認接受父親的饋贈,法律上不是持有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鄭官指,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必須考慮涉案保單的條文,法官引述保單條文指,保單性質是信托,維護受保人利益,18歲之前不論保險公司支付多少利益給被告,被告都只是信托人,被告只能代郭鳳儀領取;若郭鳳儀在18歲過身,其保單餘額會屬於受保人,納入其遺產,故裁定郭鳳儀是保單權益的持有人。當郭鳳儀年滿18歲,保險公司系統自動記錄她成爲涉案保單的持有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知道涉案保單不屬於他自己,如果被告需要取得現金價值,需要郭鳳儀的簽名和同意。法庭肯定案發時,涉案餘額屬於資金,由郭鳳儀擁有和控制,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亦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關於量刑,控方陳詞強調,本案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緩刑原則不適用,指法例目的在於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對其構成經濟及心理壓力,促使其回港面對法律程序,認為法庭量刑時須考慮此立法意圖。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69歲,香港出生、無刑事定罪記錄,長期經營水電工程公司,被捕後已停運其生意。辯方認為案件量刑可參照「洗黑錢罪」,應考量涉案資金處理的次數、持續時間及金額,指本案涉案金額僅約88,000港元,處理時長少於2個月,實際嘗試次數僅2次,案情屬輕微;被告動機為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無意圖轉交予女兒郭鳳儀作危害國安用途,建議判處短期監禁14日。

惟鄭官質疑,被告的目的不只這些,立法原意是對潛逃者構成一定壓力,並能回港面對司法程序,將考慮量刑是否需納入此原因。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星期二(12月23日)在西九龍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保單在郭鳳儀18歲之後自動成為其財產;惟辯方則指,郭鳳儀沒接受保單,信托便失敗,權益自動回到被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2026年2月11日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郭賢生(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控罪中指被告企圖處理的「資金」,是針對被告在涉案保單下的結餘。保單條文清楚指出,保單乃信托保單,以維護受保人利益,涉案保單結餘的擁有人,屬於受保人郭鳳儀。

辯方則指,保單是一份合約,保單本身或保單的餘額,並非「資金」。保險合約類似「賭博」合約,將來某件事發生或不發生,決定保險公司的利潤多寡,保單持有人的保費,並不像銀行存款般,由銀行以債務人身份持有存款人的「資金」。

關於辯方提及的,郭鳳儀從沒確認或接受保單,是否就代表她非保單擁有人?控方表明立場,郭鳳儀根本不需表達接受與否,有關信托屬饋贈,便自動成爲郭鳳儀所有,除非她拒絕。

辯方則指,郭鳳儀沒接受這份饋贈,一直以來,被告人支付保單,郭鳳儀不接受,信托便失敗,權益自動回到被告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再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第89條和第90條是針對「反制裁」措施,是為防止有人以資金支援潛逃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並不適用本案,本案情況是一位真誠相信自己是持有人的父親,處理為女兒買的嬰兒保單。

但控方反駁,相關條例立法原意是為防止潛逃者透過其他人處理自己的資產。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2月11日裁決。

外國領事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