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7月21日在九龍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18歲本地男子,他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國安處。
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涉嫌三次於同一商業大廈的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的作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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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已暫控該名男子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三項「刑事毀壞」罪,案件將於星期三(7月23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提醒市民,「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星期三(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68歲),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口罩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即時還押。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關於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鄭官引述控辯雙方立場,控方認爲,被告是信托人,而郭鳳儀一直是權益的擁有人,儘管沒確認自己是持有人,但法律上不改變其在涉案保單的權益。辯方則認爲,郭鳳儀從來沒在成年之後確認接受父親的饋贈,法律上不是持有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鄭官指,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必須考慮涉案保單的條文,法官引述保單條文指,保單性質是信托,維護受保人利益,18歲之前不論保險公司支付多少利益給被告,被告都只是信托人,被告只能代郭鳳儀領取;若郭鳳儀在18歲過身,其保單餘額會屬於受保人,納入其遺產,故裁定郭鳳儀是保單權益的持有人。當郭鳳儀年滿18歲,保險公司系統自動記錄她成爲涉案保單的持有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知道涉案保單不屬於他自己,如果被告需要取得現金價值,需要郭鳳儀的簽名和同意。法庭肯定案發時,涉案餘額屬於資金,由郭鳳儀擁有和控制,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亦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