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5月20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承認,曾與前女友、本案第七被告何培欣談及過「煙霧彈」,並曾提到目標包括高鐵,指在明愛醫院爆炸事件發生後,他知道有人能夠製造「煙霧彈」,故用「冷氣軍師」的語氣向何培欣指「如果我有呢一樣嘢,我會咁做啦」。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代表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何卓為,提到在2019年12月何卓為曾在Telegram發訊息給女網友「freedom hai」,邀約對方看電影,但對方表示「殺咗頭隻狗先慶祝」,而何卓為以「五飛」用戶回覆「好」。
何卓為確認當時「狗」所指的是警察,但稱自己當時只在敷衍對方, 當時覺得「我約你啫,唔使殺隻狗咁大代價下話,呢個好都係門面說話」、「約你睇戲要殺個警察咁,要好大禮」。何卓為指,他只是說一些「符合嗰個時空語境」的說話,因當時「想一個人聽你講,你反而扮去認同勇武,對方會好崇拜,會聽你講」,但「唔代表我真心咁諗」。法官陳仲衡質疑,當時何卓為有提及日子,都在敷衍?何庭上指「三日唔埋五日就話有咩計劃,之後就會取消」。
何卓為承認曾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向何培欣提及「煙霧彈」
辯方又問到,2020年1月1至27日間,何卓為有否向何培欣提及「煙霧彈」?有提及「蛋糕」字眼, 用過「煮」字眼去形容準備製作煙霧彈?何卓為同意曾提過,但沒詳細與何培欣講及製作效果,而在他和何培欣均有遊玩的電子遊戲中,「煙霧彈」只能用作驅趕怪獸、而不能殺死怪獸,他亦曾向何培欣提到「煙霧彈」是像「搣蚤蛋加水會冒濃煙」。
辯方續指,何卓為曾向何培欣提到「煙霧彈」的針對目標包括高鐵?何卓為庭上稱,自己在1月27日後向何培欣提過,因當時已發生明愛醫院爆炸案,他知道有人可製造「煙霧彈」,便用類似「冷氣軍師」的語氣向何培欣表示「如果我有呢一樣嘢,我會咁做啦」。
辯方指1月25日晚至翌日凌晨,對何培欣1月26日生日正日留給外國朋友不留給何卓為,何卓為感不高興,故何卓為指自己「聽晚有行動」是悔氣說話,何同意;辯方指何培欣當時安撫何卓為,故話「 the best b-day present ever」,何同意,但知自己是第三者「無資格嬲」。
何卓為指當時稱「可能炸彈」 是想「再吹大啲」件事
當時何卓為在Tg對話說「聽晚都有行動」,何培欣說「煙霧彈」,何卓為答「可能炸埋」,何庭上供稱,當時是想「再吹大啲」件事。
辯方又提到,何卓為在1月28日曾向何培欣發訊息問「我哋聽日有咩做」,何培欣回覆指「你唔係放蛋糕嗎」,何卓為就指「放蛋糕要睇鐵路」,又指「上面咪有共識」、「因為想整亂佢條鐵路」;辯方指當時何卓為打錯字,想表達的是「上面未有共識」。
何卓為供稱,自己當時把從Tg「公海」群組內聽說得來再加上自己臆測、向何培欣「吹噓」,「唔存在上面係咪有呢個共識」,而他當時對話中的「上面」是指「一堆人未有共識攪亂個鐵路」,但他和何培欣之間則不存在任何共識。
何卓為指虛構行動 故意令何培欣誤解
辯方又指,當時何卓為向何培欣提到「大三罷」取消,又指「爆唔到」,但從沒向何培欣透露,他口中所有「行動」都是虛構,其實只想約何培欣過生日?何卓為同意,「我唔係想佢氹我,係想佢陪我」,又供稱,當時故意令何培欣誤解,又同意自己後來2月與何培欣到泰國旅遊時才坦白,兩人亦在泰國確認情侶關係。
辯方提到,何卓為因為「舊嘢好似爆唔到」感不開心,何卓為同意,因為「同『珀斯光輝』(即何培欣)吹到好大咁,但最後爆唔到,好似失威咁,唔開心」。
辯方指在1月1至27日期間,兩人談及「煙霧彈」時,何培欣從沒提出任何「煙霧彈」的資訊或提出有其他款式的「煙霧彈」,何同意。
何同意「炸膠鐵」的用字是抄新聞標題
辯方又指,何培欣在1月28日就明愛醫院爆炸案的新聞回覆何卓為時,稱「睇圖又好似勁大威力」、「明明唔應該咁大威力」,又問何卓為「之後再炸就再炸膠鐵?」,指何培欣當時使用「炸」這字眼,是「抄」當時傳媒的新聞標題,何同意,指當時自己回覆「我哋吹咗係關口,但應該會臨時改」,指當時把「估計嘅嘢同珀斯光輝吹水」。法官陳仲衡指,兩者用字的確一樣,而何卓為早前在Tg訊息亦曾提到「可能炸埋」,何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