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分裂國家罪」,特別針對各種類型危害國家的獨立運動。其他普通法地區大多把分裂國家的罪行歸入「叛國罪」的一種,但《香港國安法》單列出來,以突顯這種罪行的嚴重性。
據《香港國安法》第20條,任何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作出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屬犯罪:1.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2.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3. 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第21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作出分裂國家行為,即屬犯罪,視乎參與程度,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或管制。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案,就是一宗典型的「分裂國家案」。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在網上銷售武器,並鼓吹香港獨立。呂世瑜在2020年9月被警方拘捕,後控告他「煽動分裂國家」罪名。
呂世瑜在網上發佈煽動「港獨」言論,旨在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他在網上發布煽動港獨言論的犯罪行為清晰,想推動香港獨立的犯罪動機明顯。由於證據確鑿,呂世瑜選擇認罪。
呂世瑜認罪後等候法庭判刑。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兩級判刑,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屬於「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判刑類別,結果呂世瑜未能獲得認罪一般可獲的三分一刑期寛減,判入獄5年。而這一裁決突顯對「港獨」言論的「零容忍」立場,市民千萬不要以為在網上吹吹水不用負責。
其後,呂世瑜對刑期不服提出上訴,指《香港國安法》第21條僅為量刑起點,而非最低刑期。是次上訴涉及兩項法律爭議,第一項爭議為: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1條即「情節嚴重的,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 「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強制性,可否有求情因素而獲減刑,即使犯罪「情節嚴重」仍可判低於5年刑期。第二項爭議是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33條中,在條文中所列出的3個減刑條件是否都已「盡列無遺」,若3個條件均無法達致時,是否還是可以因其他求情因素,可以減刑。
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根據《香港國安法》條文的原文和英文版本,指條文明顯是用上強制性的字眼,定明此罪行要判幅度內的刑罰,因此,上訴庭認為這是強制性條款,判處5年監禁是起碼的量刑,駁回了呂世瑜的上訴。
至於就第33條的爭議,上訴庭裁定該條的「從輕處罰」應被解讀為:「在《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的適用級別之內判處較輕的處罰」,而「減輕處罰」則是「從適用級別中減輕至較低級別」,即在案件本來屬「情節嚴重」,但可以移至「情節較輕」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一級,判處低於5年的刑罰,終院同意上訴庭的分析。
而本案爭議為,是否只有33條所列的3種情況:即自動放棄犯案、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才可「減輕處罰」。呂世瑜代表律師認為,除了第33條所列的3種情兄,案中可依據如「認罪」這些減刑因素,減輕處罰,移至較低的罰級,判處5年以下的刑期。但終院不同意此看法,認為必須出現第33條的其中一種條件才可獲得「減輕處罰」。
終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立法目的很清晰,從條文列出的3大減刑條件可見,法例目的是要為從犯者提供停止犯案的誘因,及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若以條文內容和立法目的一併考慮,第33條不能被解讀為法庭可就其他求情因素,給予額外調低刑罰。
呂世瑜的案件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一個重要案例,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它是在煽動分裂國家罪之下,如何判刑的案例。法律的適用需要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基本人權之間找到平衡,而這一平衡的確立,對香港長期維持法治有深遠影響。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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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類似其他實行普通法制度地區煽動叛亂或起義罪,都是指向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行為。
《香港國安法》第22條禁止「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作出以下行為,而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這些顛覆行為包括:1.推翻、破壞中國的根本制度;2. 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政權機關;3.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4. 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即屬犯罪,視乎參與程度,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或管制。
法例清楚禁止4種「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並為有關罪名設定3個前題,即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去作出顛覆行為,才屬違法。換一個角度,如果市民以和平方式,參加一個合法的集會,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提出要在選舉中更換政府,只要不涉及非法行為,就不會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所以有了《香港國安法》並不等如不能批評政府,或不能要求合法更換政府,坊間有些評論曲解了《香港國安法》。
「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就是一個好例子,說明「顛覆國家政權罪」不但要有顛覆政府的行為,還要涉案人有「非法手段」作為入罪前題。
「35+顛覆案」牽涉香港反對派47人被控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遭起訴,這是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單一案件中被告人數最多的一次。47人被指控組織及參與「35+初選」,意圖癱瘓政府,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涉嫌觸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當中包括多名前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學者和社運人士。
案件源於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於2020年4月28日在《蘋果日報》發表題為「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文章,提出「攬炒十步曲」方針,計劃協調反對派參選,以求成功取得35席以上的立法會過半數議席,然後推動,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香港行政長官辭職及政府停擺,引發外國政府制裁中國政府。
「35+」計劃是集合各路反對派人士,乘着區選大勝後再下一城,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35席以上的主導權,不過傳統泛民與新進的本土派互不信任,隨後戴耀廷發表「攬炒十步」,提出可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令特首落台,令中國被制裁,突出拿35席以上對他們的重要性,並透過所謂「初選」機制,將不贊成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者踢出局。這個看似「瘋狂」的想法,成為操控選舉實現顛覆政府大計的指導思想,亦變成控方指控整個顛覆圖謀的重要證據。
聆訊時檢控官特別指出「顛覆手段」並不只限用於武力,他們組織一個不合法的初選,也是達成顛覆圖謀的「非法手段」之一。當時背後主腦推動提出「墨落無悔」聲明,要求參選者承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已證他們有協同顛覆政府的意圖。
審訊期間,部份被告人自辯時,稱他們不知道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違法行為,法官接受少部份被告的辯解,但不包括戴耀廷及楊岳橋,因他們都是律師,並且堅定地推動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將他們的想法推銷予他人,故判刑時不會有任何減免。
案件開審前已經有31人認罪,包括主犯戴耀廷,說明他作為法律學者,也知道罪證確鑿,抗辯也無謂。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024年5月30日裁決時指出,接納控方證人、認罪被告區諾軒的大部份證供,但認為即使他初時籌劃「35+計劃」,目的的確僅是「立會過半」,但他亦必然清楚戴耀廷的最終目標。法官亦指區諾軒作供時給予他們的印象,是一直在試圖將自身與戴耀廷的目標拉遠。
法官在裁決時指出,戴耀廷於2020年3月籌劃「35+計劃」時的用意非常清晰,利用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法官亦認為,在所有反對派人士參與的協調會議結束之時,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已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
法庭最後裁定,除李予信及劉偉聰兩人罪名不成立外,其餘不認罪的14人罪名成立,涉案絕大部份人罪成。判刑最重是戴耀廷被判10年,其他被告人則按策劃及參與的深淺程度判刑,最起碼也被判4年2個月。
這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大案。判決清楚顯示,透過「非法手段」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即使不涉及武力,仍是嚴重罪行,從政者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