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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單列突顯嚴重性 呂世瑜案揭示「情節嚴重」至少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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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單列突顯嚴重性  呂世瑜案揭示「情節嚴重」至少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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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單列突顯嚴重性 呂世瑜案揭示「情節嚴重」至少判監5年

2025年05月23日 09:05 最後更新:09:11

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分裂國家罪」,特別針對各種類型危害國家的獨立運動。其他普通法地區大多把分裂國家的罪行歸入「叛國罪」的一種,但《香港國安法》單列出來,以突顯這種罪行的嚴重性。

據《香港國安法》第20條,任何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作出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屬犯罪:1.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2.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3. 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第21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作出分裂國家行為,即屬犯罪,視乎參與程度,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或管制。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案,就是一宗典型的「分裂國家案」。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在網上銷售武器,並鼓吹香港獨立。呂世瑜在2020年9月被警方拘捕,後控告他「煽動分裂國家」罪名。

呂世瑜在網上發佈煽動「港獨」言論,旨在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他在網上發布煽動港獨言論的犯罪行為清晰,想推動香港獨立的犯罪動機明顯。由於證據確鑿,呂世瑜選擇認罪。

呂世瑜認罪後等候法庭判刑。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兩級判刑,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屬於「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判刑類別,結果呂世瑜未能獲得認罪一般可獲的三分一刑期寛減,判入獄5年。而這一裁決突顯對「港獨」言論的「零容忍」立場,市民千萬不要以為在網上吹吹水不用負責。

其後,呂世瑜對刑期不服提出上訴,指《香港國安法》第21條僅為量刑起點,而非最低刑期。是次上訴涉及兩項法律爭議,第一項爭議為: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1條即「情節嚴重的,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 「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強制性,可否有求情因素而獲減刑,即使犯罪「情節嚴重」仍可判低於5年刑期。第二項爭議是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33條中,在條文中所列出的3個減刑條件是否都已「盡列無遺」,若3個條件均無法達致時,是否還是可以因其他求情因素,可以減刑。

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根據《香港國安法》條文的原文和英文版本,指條文明顯是用上強制性的字眼,定明此罪行要判幅度內的刑罰,因此,上訴庭認為這是強制性條款,判處5年監禁是起碼的量刑,駁回了呂世瑜的上訴。

至於就第33條的爭議,上訴庭裁定該條的「從輕處罰」應被解讀為:「在《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的適用級別之內判處較輕的處罰」,而「減輕處罰」則是「從適用級別中減輕至較低級別」,即在案件本來屬「情節嚴重」,但可以移至「情節較輕」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一級,判處低於5年的刑罰,終院同意上訴庭的分析。

而本案爭議為,是否只有33條所列的3種情況:即自動放棄犯案、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才可「減輕處罰」。呂世瑜代表律師認為,除了第33條所列的3種情兄,案中可依據如「認罪」這些減刑因素,減輕處罰,移至較低的罰級,判處5年以下的刑期。但終院不同意此看法,認為必須出現第33條的其中一種條件才可獲得「減輕處罰」。

終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立法目的很清晰,從條文列出的3大減刑條件可見,法例目的是要為從犯者提供停止犯案的誘因,及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若以條文內容和立法目的一併考慮,第33條不能被解讀為法庭可就其他求情因素,給予額外調低刑罰。

呂世瑜的案件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一個重要案例,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它是在煽動分裂國家罪之下,如何判刑的案例。法律的適用需要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基本人權之間找到平衡,而這一平衡的確立,對香港長期維持法治有深遠影響。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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