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分裂國家罪」,特別針對各種類型危害國家的獨立運動。其他普通法地區大多把分裂國家的罪行歸入「叛國罪」的一種,但《香港國安法》單列出來,以突顯這種罪行的嚴重性。
據《香港國安法》第20條,任何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作出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屬犯罪:1.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2.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3. 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第21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作出分裂國家行為,即屬犯罪,視乎參與程度,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或管制。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案,就是一宗典型的「分裂國家案」。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在網上銷售武器,並鼓吹香港獨立。呂世瑜在2020年9月被警方拘捕,後控告他「煽動分裂國家」罪名。
呂世瑜在網上發佈煽動「港獨」言論,旨在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他在網上發布煽動港獨言論的犯罪行為清晰,想推動香港獨立的犯罪動機明顯。由於證據確鑿,呂世瑜選擇認罪。
呂世瑜認罪後等候法庭判刑。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兩級判刑,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屬於「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判刑類別,結果呂世瑜未能獲得認罪一般可獲的三分一刑期寛減,判入獄5年。而這一裁決突顯對「港獨」言論的「零容忍」立場,市民千萬不要以為在網上吹吹水不用負責。
其後,呂世瑜對刑期不服提出上訴,指《香港國安法》第21條僅為量刑起點,而非最低刑期。是次上訴涉及兩項法律爭議,第一項爭議為: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1條即「情節嚴重的,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 「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強制性,可否有求情因素而獲減刑,即使犯罪「情節嚴重」仍可判低於5年刑期。第二項爭議是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33條中,在條文中所列出的3個減刑條件是否都已「盡列無遺」,若3個條件均無法達致時,是否還是可以因其他求情因素,可以減刑。
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根據《香港國安法》條文的原文和英文版本,指條文明顯是用上強制性的字眼,定明此罪行要判幅度內的刑罰,因此,上訴庭認為這是強制性條款,判處5年監禁是起碼的量刑,駁回了呂世瑜的上訴。
至於就第33條的爭議,上訴庭裁定該條的「從輕處罰」應被解讀為:「在《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的適用級別之內判處較輕的處罰」,而「減輕處罰」則是「從適用級別中減輕至較低級別」,即在案件本來屬「情節嚴重」,但可以移至「情節較輕」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一級,判處低於5年的刑罰,終院同意上訴庭的分析。
而本案爭議為,是否只有33條所列的3種情況:即自動放棄犯案、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才可「減輕處罰」。呂世瑜代表律師認為,除了第33條所列的3種情兄,案中可依據如「認罪」這些減刑因素,減輕處罰,移至較低的罰級,判處5年以下的刑期。但終院不同意此看法,認為必須出現第33條的其中一種條件才可獲得「減輕處罰」。
終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立法目的很清晰,從條文列出的3大減刑條件可見,法例目的是要為從犯者提供停止犯案的誘因,及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若以條文內容和立法目的一併考慮,第33條不能被解讀為法庭可就其他求情因素,給予額外調低刑罰。
呂世瑜的案件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一個重要案例,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它是在煽動分裂國家罪之下,如何判刑的案例。法律的適用需要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基本人權之間找到平衡,而這一平衡的確立,對香港長期維持法治有深遠影響。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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