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中,謀殺(Murder)及誤殺(Manslaughter)均是最嚴重的罪行,除了非法殺害他人 (Unlawful killing)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針對傷人罪行中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即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行為。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內容如下: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地,無論是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施加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任何武器、器具或物質,均屬犯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此罪名俗稱「傷人17」。
當中「非法及惡意」是指施襲者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實施暴力,且無合法理由(如自衛)。
「傷害」包括任何形式的傷口(如刀傷)或身體損傷。而「嚴重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則指嚴重的身體傷害,如骨折、內臟損傷或永久傷殘。法院在 DPP v Smith(1961)一案中,定義嚴重傷害為「真正嚴重的傷害」。
刑事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Mens rea)。「傷人17」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要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或嚴重傷害。例如直接使用暴力(如槍擊或刀傷)、間接行為(如投擲物件)或使用其他武器施行襲擊。
另一重要定罪元素是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傷人17」的被告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明知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傷害(參考 R v Woollin 案(1999))。即使被告無意殺人,但只要有意圖傷害他人即可構成罪行。若被告人行為無合法辯護,例如自衛或受得到被襲者同意,均視為非法 (unlawful).
「傷人17」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實際刑期須視案情而定。法庭會參考《量刑指引》及相關因素,如造成永久傷害(如失明)或危及生命,導致殘廢,刑罰會加重。使用武器刀和槍械或危險物品(如酸液)亦須加重刑期。
被告人犯罪時的意圖程度亦是法官判刑考慮時的因素,蓄意計劃的襲擊比一時衝動行為所須判刑更重。法庭亦考慮受害人遇襲後所受的影響,包括身體及心理創傷,均會影響量刑。
因此,根據以往的案例,被控「傷人17」者,如使用極端暴力或引致多人受傷,判刑都在7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
例如在HKSAR v Lau Cheuk Man(2015)案,被告人在酒吧爭執中用刀刺傷受害者,造成受害人脾臟破裂(嚴重傷害)。控方證明到被告人是有意圖傷害。法庭判決被告人「傷人17」罪名𢦓立,判監禁5年。法院強調使用致命武器及傷害嚴重性。即使被告人無意殺人,使用刀具傷人,足以證明有蓄意的犯罪意圖。
另一宗案例 HKSAR v Chan Chi Ho(2019),被告人因感情糾紛用鐵棒襲擊受害者,導致被害者頭顱骨骨折。被告辯稱僅意圖教訓而非嚴重傷害,但法院認為其行為顯示有主觀犯罪意圖,判决罪名成立,即時入獄監禁6年。法院考慮到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及長期影響,加上被告人並無悔意。法院對被告人犯事時的意圖,是依賴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推斷後,所得出的客觀後果,而非被告人的主觀陳述。
了解「傷人17」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就知道一時衝動和人打架,可能後悔一生,特別是在酒吧等消費場所,飲大兩杯,即使打拳腳交,但打到他人嚴重受傷時,隨時會被判長期監禁。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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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