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中,謀殺(Murder)及誤殺(Manslaughter)均是最嚴重的罪行,除了非法殺害他人 (Unlawful killing)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針對傷人罪行中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即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行為。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內容如下: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地,無論是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施加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任何武器、器具或物質,均屬犯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此罪名俗稱「傷人17」。
當中「非法及惡意」是指施襲者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實施暴力,且無合法理由(如自衛)。
「傷害」包括任何形式的傷口(如刀傷)或身體損傷。而「嚴重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則指嚴重的身體傷害,如骨折、內臟損傷或永久傷殘。法院在 DPP v Smith(1961)一案中,定義嚴重傷害為「真正嚴重的傷害」。
刑事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Mens rea)。「傷人17」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要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或嚴重傷害。例如直接使用暴力(如槍擊或刀傷)、間接行為(如投擲物件)或使用其他武器施行襲擊。
另一重要定罪元素是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傷人17」的被告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明知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傷害(參考 R v Woollin 案(1999))。即使被告無意殺人,但只要有意圖傷害他人即可構成罪行。若被告人行為無合法辯護,例如自衛或受得到被襲者同意,均視為非法 (unlawful).
「傷人17」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實際刑期須視案情而定。法庭會參考《量刑指引》及相關因素,如造成永久傷害(如失明)或危及生命,導致殘廢,刑罰會加重。使用武器刀和槍械或危險物品(如酸液)亦須加重刑期。
被告人犯罪時的意圖程度亦是法官判刑考慮時的因素,蓄意計劃的襲擊比一時衝動行為所須判刑更重。法庭亦考慮受害人遇襲後所受的影響,包括身體及心理創傷,均會影響量刑。
因此,根據以往的案例,被控「傷人17」者,如使用極端暴力或引致多人受傷,判刑都在7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
例如在HKSAR v Lau Cheuk Man(2015)案,被告人在酒吧爭執中用刀刺傷受害者,造成受害人脾臟破裂(嚴重傷害)。控方證明到被告人是有意圖傷害。法庭判決被告人「傷人17」罪名𢦓立,判監禁5年。法院強調使用致命武器及傷害嚴重性。即使被告人無意殺人,使用刀具傷人,足以證明有蓄意的犯罪意圖。
另一宗案例 HKSAR v Chan Chi Ho(2019),被告人因感情糾紛用鐵棒襲擊受害者,導致被害者頭顱骨骨折。被告辯稱僅意圖教訓而非嚴重傷害,但法院認為其行為顯示有主觀犯罪意圖,判决罪名成立,即時入獄監禁6年。法院考慮到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及長期影響,加上被告人並無悔意。法院對被告人犯事時的意圖,是依賴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推斷後,所得出的客觀後果,而非被告人的主觀陳述。
了解「傷人17」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就知道一時衝動和人打架,可能後悔一生,特別是在酒吧等消費場所,飲大兩杯,即使打拳腳交,但打到他人嚴重受傷時,隨時會被判長期監禁。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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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