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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判入獄20年 難補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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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判入獄20年 難補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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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重判入獄20年 難補其過

2026年04月22日 16:10 最後更新:16:21

作者:李法言

黎智英案在2026年2月9日宣判,香港歷來最嚴重的國安要犯黎智英,被判入獄20年。

第一,判刑有理據

《香港國安法》第29條訂明,「勾結罪」兩級判刑,基本犯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庭判案時指出,參考了多宗案件的判例,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法庭認為,黎智英屬「罪行重大」,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 就兩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 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作輕微扣減,3罪共判囚20年。

所以,法庭對黎智英的判刑,是考慮案件非常嚴重及黎智英的關鍵角色,而作出這個刑期判決。

黎智英2019年7月去美國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後,出席美國保衛民主基金會座談會時揚言,他和香港人「在美國敵人的陣地中,為美國而戰」。一個「為美國而戰」的賣國賊,判入獄20年,罪有應得。

第二,近終身囚禁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囚犯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囚犯的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即是說,現在一般服刑囚犯如果在獄中行為良好,會獲得扣減假期,即大約會減三分之一的刑期,但扣減假期本來已經是監獄當局的酌情權,而不是囚犯的必然權利。而《維安條例》這樣注明,等於指明國安重犯極大機會不會獲得扣假提早假釋。

第三,從犯證人獲重大減刑

在黎智英案裡,有兩批從犯被告,包括有一部分人認罪之後轉做從犯證人出庭頂證黎智英,包括曾經逃亡離港被追回的陳梓華及李宇軒,以及《蘋果日報》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主筆楊清奇。5人以15年刑期為起點,最後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換一個角度是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當中除了5年是因為認罪而減三分之一刑期之外,作為從犯證人再獲扣減刑期。

至於另外3個前《蘋果》高層,包括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英文版總編輯馮偉光,由於只認罪但不做從犯證人出庭作證,就只能夠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各被判監10年。司法制度是鼓勵犯罪者做從犯證人,指證嚴重罪行。

如今回看整個黎智英案審訊,香港法庭按大量充足的證供,將要犯黎智英定罪並判重刑,彰顯了司法的公義。黎智英不單止勾結外國及境外政府,要求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又試圖推動中國所謂「支爆」(意即中國政權崩潰),用心狠毒。他亦想鼓動美國把駐日美軍派駐台灣,借此遏制中國,投敵賣國,昭然若揭。

黎智英還利用自己旗下的媒體,煽動顛覆政府的思想,推動大批年青人在2019年走上街頭,令數以百計的暴徒因相信黎智英的政治宣傳參加了一場又一場的暴動,最後被捕下獄;亦有大量黑暴份子因為逃避罪責流亡海外,終身不能返回香港。黎智英對年青人的荼毒,對這個社會的損害,罄竹難書,20年監禁,實不足以補其過。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2項《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判囚20年。在長達855頁的判詞中,深入剖析了黎智英如何串謀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拆解其複雜的海外聯繫包括英國線、美國線及台灣線。

判詞提及黎智英的「英國線」人脈,包括「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羅傑斯在《蘋果日報》發表文章,而黎智英也曾在2019年向「香港監察」捐贈2萬英鎊,又透過羅傑斯認識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2019年11月奧爾頓勳爵與其助理、即「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 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來港觀察香港區議會選舉,眾人曾共進晚餐。黎智英曾辯稱從未聽過「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這個組織,但黎智英與裴倫德和羅傑斯之間有大量訊息交流、其Twitter帖文及《蘋果》報道也涉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法庭認定黎智英所言並非事實。

關於黎智英的「台灣線」,他作供時稱,他在台灣創辦《台灣蘋果日報》,其後透過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的親信江春男,安排與蔡英文會晤。江春男是作家,曾為台灣《壹週刊》撰稿,但後來即使不再撰文,《台蘋》仍於2017年底至2020年初向江春男支付共約580萬新台幣(約144萬港幣)。法庭認為是黎智英對江春男的「回報」。

黎智英於是透過江春男與蔡英文多次私下會晤。黎在庭上辯稱,這些會面「主要是公關活動」,但法庭指出,相關訊息顯示他實際上是藉此推動政治議程,其中在2016年12月,黎智英透過 WhatsApp 向江春男發訊息,明確透露他對美中台形勢的看法。他稱:「現在是突破中國的時機……美國似乎正打算利用台灣作為槓桿,對抗中國在北韓和南海的挑釁行為。」他又提及「美軍可能自日本移駐台灣」,並斷言「中國不想開戰,現在正是機會」。法官指出上述內容顯示,黎並非僅是評論局勢,而是在主動倡議美國以台灣作為制衡中國的戰略工具。這一觀點,正是他之後出資、行動的理論基礎。

黎智英了解到蔡英文想知道美國特朗普政府對台灣的態度和想法,黎智英遂引薦美國退役上將基恩(Jack Keane)和美國國防部副部長伍夫維茲(Paul Wolfowitz)認識蔡英文,並由黎智英代付顧問費給兩人,讓他們為蔡英文提供「情報」。黎智英介入台灣政局之深,令人側目,他想推動駐日美軍轉駐台灣,借此遏制中國大陸,這根本不是「傳媒人」的正常行為,更像一個瘋狂反華政客的行徑。

關於黎智英「美國線」,黎智英將前美國國防部副部長伍夫維茲和美國退役上將基恩收歸旗下,特別是付巨額顧問費給伍夫維茲,讓伍夫維茲為他在台北奔走,在華盛頓拉關係。單就已知的紀錄,黎智英早在2013年7月就向伍夫維茲匯款約58.7萬港元;在2014年至2019年間,再先後5次存入共逾117萬港元。判詞又提到,黎智英曾付「諮詢費」予時任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Christian Whiton)讓他介紹認識美國政界人脈。黎智英曾於2019年7月及同年10月跟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會面,也曾與時任國務卿蓬佩奧單獨會面,完全不知道黎智英和彭斯及蓬佩奧談了什麼。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曾想再赴美與彭斯會面。當時他因一宗刑事恐嚇案被香港法院限制出境,就想借赴美探望剛出生孫女為藉口,向法庭申請離境,但實際上是想去見彭斯,惟最終法庭未批准其離境申請。法庭認為,黎智英故意隱瞞約見美國白宮官員的計劃。

黎智英與時任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John Bolton)也關係密切。博爾頓於2018和2019年常訪台,每次也與黎智英見面。兩人早在2017年時曾準備一份機密備忘錄,博爾頓曾撰文提及加強美台軍事關係,內容與兩人準備的備忘錄相似,就是想推動駐日美軍轉駐台灣,遏制中國大陸。

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理瑪利.吉西(Mary Kissel)也是黎智英朋友。2019年7月與蓬佩奧會面前,她曾透過黎智英私人助手馬克.西門(Mark Simon)建議黎智英向蓬佩奧具體提出香港問題,包括「制裁鎮壓香港示威者的中共及香港領導人的子女」等。

黎智英亦曾引薦前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給蔡英文,並聘請他協助本港泛民到美國游說,希望美國國會提出針對香港反修例的法案。

判詞亦提到,《壹傳媒》獨立非執董祈福德(Mark Clifford)、以色列前副總理夏蘭斯基(Natan Sharansky)、美國漢學家林瑞培(Perry Link)及「美國在台協會」前任主席薄瑞光(Raymond Burghardt)都是黎智英的「美國線」一分子。而黎智英亦透過李柱銘認識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等人。
 
黎智英私人助手馬克.西門也擔當了穿針引線角色,他與美國政府和國家安全委員會(NSC)關係密切。判詞提到,馬克.西門曾向美國政府和國家安全委員會提供擬制裁香港官員名單,也將其美國人脈介紹給黎智英,最早可追溯至2017年,並持續到《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

法庭確信,黎智英透過其與海外關係人的溝通和合作,持續尋求國際支持,實施技術禁運、取消香港特殊地位等,又意圖游說美國支持反修例行動。黎智英以爭取自由和民主為幌子,與其外國關係網合作,多次要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對中央或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活動,故裁定他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名成立。

黎智英案揭露驚人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情節,必須引以為戒。任何人做出這種拉攏外國、謀害國家的事情,必招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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