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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條例》第9P條 限制保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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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條例》第9P條 限制保釋報道

2026年04月10日 08:15 最後更新:09:05

作者:李法言

絕大部份的市民一般很少去法庭聽審,大多是靠新聞報道才得悉案件的審訊情況及結果,但有時市民會感到奇怪,為什麼一些大家關注的案件被控告人士獲准擔保,新聞報道篇幅相當少,究竟是什麼原因呢?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規定,為了保障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案件內容不能詳加報道,有關被告人的案底更加不能披露,恐防公眾產生偏見。故此報道僅限被告人士姓名、罪行、法官、律師、保釋結果及押後安排這些有限資料。

其中一宗案件受到公眾關注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因被揭在本港無牌經營,警方採取行動拘捕著名KOL林作(本身亦是前大律師),懐疑他與事件有關。案件於2025 年11月6日在東區法院提堂,林作獲裁判官批准以30萬元保釋,但須遵守保釋條件不得離開香港,此案傳媒只報道保釋結果,而未有報道相關申請保釋的詳情。

這正正因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禁止報道保釋程序的過程,只容許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控罪,裁判官,律師姓名等事項,八卦新聞無料可寫。此條例當初立法原意,是避免報道保釋程序時,提及被告過去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底)、個人背景等,變成未審先判,特別是設有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一旦被告本身有案底記錄而被傳媒廣泛報道,有機會令陪審員受到影響,對被告產生偏見,忽略了案中各項在庭上呈現的直接證供,而被告人亦可能借此機會「以未能得到公平審訊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不過,當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時,可根據9P(1) 條行使酌情權,撤銷保釋聆訊詳情的報道限制。

《刑事訴訟條例》9P條的應用,過往在某些案件上亦有爭議,例如在2021年「35+顛覆案」中,辯方大律師馬維騉在庭上指有記者向他查詢《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中「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條文,馬維騉建議法庭可基於「社會公正」的考慮,放寬傳媒報道限制,讓傳媒報道各大律師代被告申請保釋時的庭上發言。

負責主控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對有關建議表示極大憂慮,認為這種做法對控辯雙方均不公平,並引用唐英傑案及黎智英案,指出法官當時基於「對被告的公正性」而拒絕放寬限制,以確保被告在日後辯護過程中,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否則一旦報道為審訊帶來負面影響,有關結果亦無法挽回。

因此,法官遇上被告人申請容許保釋期間的報道,會非常小心審慎處理。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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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及3C禁閉式刑罰

 

作者:李法言

電視劇《正義女神》以多宗少年犯罪為劇情題材,由少年法庭負責審理,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 條明確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被判處監禁。香港法律制度處理兒童及少年罪犯時,核心精神並非著重懲罰,而是以協助他們改過自新、重返正途為首要目標。法庭在作出處置或判刑時,會特別嚴格考慮犯案者的實際年齡,並依法院可用的法律框架,作出選擇。

按香港法例,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而對於10至13歲的兒童,《少年犯條例》第11條規定,他們不得被判處監禁。至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只有在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時,才會考慮判處監禁。即使是16至20歲的青少年,《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也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式,否則亦不應判處監禁。不過,這項原則並不適用於一些極嚴重的「例外罪行」,例如誤殺、行劫、猥褻侵犯等。

香港法庭為青少年罪犯設有多種專門的判刑選項,各有不同重點:教導所(Training centre)勞教中心、(Dentition centre)及更生中心(Rehabilitation Centre)合稱「3C」,是香港懲教署管理的禁閉式刑罰,主要適用於14至24歲的年輕犯人,旨在透過紀律、培訓與康復,代替即時監禁以協助罪犯改過自新。

對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是一個選擇。它透過嚴格的紀律和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給予犯人深刻教訓,提醒他們不可再犯。刑期由懲教署署長視乎犯人在中心的表現而決定,14至20歲的犯人一般會被羈留1至6個月;21至24歲的犯人則可被羈留3至12個月。獲釋後,他們還可能需接受為期1年的監管。

教導所則適用於14至20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它更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新,並提供職業培訓。刑期同樣由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的紀律和進展來確定,最短6個月,最長可達3年。獲釋後,他們或需接受為期3年的監管,期間必須遵守宵禁等條件,否則可能被召回教導所。

更生中心是另一個選擇,適用於14至20歲、需要短期羈留但不適合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男女犯人。刑期分為兩個階段:先羈留於更生中心2至5個月,再到另一所中心居住1至4個月,期間可獲准外出工作或上學。獲釋後同樣可能需要接受為期1年的監管。

對年紀更小的10至15歲男性犯人,法庭可判入感化院,透過社會工作和訓練,協助他們改過自新,刑期由1年至3年不等,視乎表現而定。同樣適用於10至15歲男女犯人的羈留院,則由社會福利署管理,旨在透過短期羈留和訓練,幫助他們重建規律生活,最高刑期為6個月。

除了上述羈留式的更生刑罰,法庭還有其他選項。感化令適用於不同年齡的罪犯,有效期為1至3年,目的是讓犯人在感化官督導下,在社區內改過自新。法庭通常會在罪犯同意下才判處感化令,期間他們須保持行為良好、與感化官保持聯絡,並可能需住在指定地點。

對於有毒癮的犯人,法庭可考慮判處羈留式的戒毒所令,讓他們在院所內接受治療。法庭在頒布此命令前,必先參考相關的評估報告。

此外,罰款可代替或與其他刑罰一併判處。法庭亦可在考慮過犯人的個別情況,如本性、背景、年齡、健康,或罪行輕微、情有可原後,將犯人定罪但不予判罰,直接將其釋放,但此舉較為少見。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犯條例》亦賦予法庭權力,當有10至15歲的少年被控告時,可強制其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出庭,甚至命令他們為子女繳付保證金或罰款。若家長或監護人不遵從命令,法庭有權以扣押令方式追討款項,甚至判處他們入獄。

總的而言,法庭是盡量希望幫助少年人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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