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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及3C禁閉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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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及3C禁閉式刑罰

2026年04月09日 09:29 最後更新:09:33

作者:李法言

電視劇《正義女神》以多宗少年犯罪為劇情題材,由少年法庭負責審理,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 條明確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被判處監禁。香港法律制度處理兒童及少年罪犯時,核心精神並非著重懲罰,而是以協助他們改過自新、重返正途為首要目標。法庭在作出處置或判刑時,會特別嚴格考慮犯案者的實際年齡,並依法院可用的法律框架,作出選擇。

按香港法例,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而對於10至13歲的兒童,《少年犯條例》第11條規定,他們不得被判處監禁。至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只有在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時,才會考慮判處監禁。即使是16至20歲的青少年,《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也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式,否則亦不應判處監禁。不過,這項原則並不適用於一些極嚴重的「例外罪行」,例如誤殺、行劫、猥褻侵犯等。

香港法庭為青少年罪犯設有多種專門的判刑選項,各有不同重點:教導所(Training centre)勞教中心、(Dentition centre)及更生中心(Rehabilitation Centre)合稱「3C」,是香港懲教署管理的禁閉式刑罰,主要適用於14至24歲的年輕犯人,旨在透過紀律、培訓與康復,代替即時監禁以協助罪犯改過自新。

對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是一個選擇。它透過嚴格的紀律和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給予犯人深刻教訓,提醒他們不可再犯。刑期由懲教署署長視乎犯人在中心的表現而決定,14至20歲的犯人一般會被羈留1至6個月;21至24歲的犯人則可被羈留3至12個月。獲釋後,他們還可能需接受為期1年的監管。

教導所則適用於14至20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它更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新,並提供職業培訓。刑期同樣由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的紀律和進展來確定,最短6個月,最長可達3年。獲釋後,他們或需接受為期3年的監管,期間必須遵守宵禁等條件,否則可能被召回教導所。

更生中心是另一個選擇,適用於14至20歲、需要短期羈留但不適合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男女犯人。刑期分為兩個階段:先羈留於更生中心2至5個月,再到另一所中心居住1至4個月,期間可獲准外出工作或上學。獲釋後同樣可能需要接受為期1年的監管。

對年紀更小的10至15歲男性犯人,法庭可判入感化院,透過社會工作和訓練,協助他們改過自新,刑期由1年至3年不等,視乎表現而定。同樣適用於10至15歲男女犯人的羈留院,則由社會福利署管理,旨在透過短期羈留和訓練,幫助他們重建規律生活,最高刑期為6個月。

除了上述羈留式的更生刑罰,法庭還有其他選項。感化令適用於不同年齡的罪犯,有效期為1至3年,目的是讓犯人在感化官督導下,在社區內改過自新。法庭通常會在罪犯同意下才判處感化令,期間他們須保持行為良好、與感化官保持聯絡,並可能需住在指定地點。

對於有毒癮的犯人,法庭可考慮判處羈留式的戒毒所令,讓他們在院所內接受治療。法庭在頒布此命令前,必先參考相關的評估報告。

此外,罰款可代替或與其他刑罰一併判處。法庭亦可在考慮過犯人的個別情況,如本性、背景、年齡、健康,或罪行輕微、情有可原後,將犯人定罪但不予判罰,直接將其釋放,但此舉較為少見。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犯條例》亦賦予法庭權力,當有10至15歲的少年被控告時,可強制其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出庭,甚至命令他們為子女繳付保證金或罰款。若家長或監護人不遵從命令,法庭有權以扣押令方式追討款項,甚至判處他們入獄。

總的而言,法庭是盡量希望幫助少年人改過自新。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永久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s) 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極端罕見的司法手段,指法庭下令終止正在審訊的刑事訴訟案件,一旦獲法庭接納申請,意味著案中被告會因此而獲得無罪釋放。

這屬於一種最後手段,但辯方必須證明:1. 即使採取所有補救措施,也不可能給予被告人有公平審訊,或2. 案件審訊會造成濫用司程序,法庭才會批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門檻非常高,一般不容易被法庭接納。

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旗下的刑事檢控科負責,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只要有人在港干犯香港罪行,而起訴的控罪合適,沒有明顯錯誤,各級別的法院是會根據案件的程度和權限審理案件。

當案件已經開審,只在極端例外情況下,法庭才會行使有酌情權下令「永久終止聆訊」。一般而言,當辯方認為案件審訊會有機會造成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出現,導致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或審訊繼續進行會有違公義,便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而「永久終止聆訊」的其中一個經典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控訴李明治 (2001) 案的判決。

案情指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被控串謀訛騙 ,2002年12月,高院頒令永久終止李明治的審訊,法官接納辯方律師所提出「濫用司法程序」作為申請理由。後來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將李明治案發還原訟庭審理 。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有關證供,因而作出錯誤的事實推論。終審法院同時指被告在重審時,仍可獲得公平審訊。由此案可見,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成功的機會極微。

另一宗同樣曾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案件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香港國安法》罪行,辯方指「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的委任不透明及缺乏保障,或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並以外籍律師Tim Owen遭阻礙在港執業為黎智英辯護,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於2023年5月29日一致駁回申請,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判詞,列出指定法官必須本來就是司法人員或暫委法官;而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該委員會屬獨立諮詢機構,而所建議任命的人士均被視為有合適資格,即使是按《香港國安法》任命,他們的資格也不會因而有所改變。

判詞指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為指引》,分配案件的工作也全由司法機構處理,而且法庭聆訊一般是公開進行的,裁決理由也是公開宣布的,遇有被定罪及判刑,被告也可提出上訴等,這些因素都有助增強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而專業法官是會認真對待司法誓言,會將個人的意向放在一旁,只根據庭上所列出的證據,適用的法例作裁決。黎智英一方的質疑沒有事實根據。3位法官均認為黎智英可獲公平審訊,無證據顯示國安法指定法官會惡意行事。

從上述由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案例,說明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成功極為罕有,亦不應該成為在法庭辯護的經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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