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永久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s) 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極端罕見的司法手段,指法庭下令終止正在審訊的刑事訴訟案件,一旦獲法庭接納申請,意味著案中被告會因此而獲得無罪釋放。
這屬於一種最後手段,但辯方必須證明:1. 即使採取所有補救措施,也不可能給予被告人有公平審訊,或2. 案件審訊會造成濫用司程序,法庭才會批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門檻非常高,一般不容易被法庭接納。
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旗下的刑事檢控科負責,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只要有人在港干犯香港罪行,而起訴的控罪合適,沒有明顯錯誤,各級別的法院是會根據案件的程度和權限審理案件。
當案件已經開審,只在極端例外情況下,法庭才會行使有酌情權下令「永久終止聆訊」。一般而言,當辯方認為案件審訊會有機會造成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出現,導致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或審訊繼續進行會有違公義,便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而「永久終止聆訊」的其中一個經典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控訴李明治 (2001) 案的判決。
案情指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被控串謀訛騙 ,2002年12月,高院頒令永久終止李明治的審訊,法官接納辯方律師所提出「濫用司法程序」作為申請理由。後來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將李明治案發還原訟庭審理 。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有關證供,因而作出錯誤的事實推論。終審法院同時指被告在重審時,仍可獲得公平審訊。由此案可見,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成功的機會極微。
另一宗同樣曾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案件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香港國安法》罪行,辯方指「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的委任不透明及缺乏保障,或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並以外籍律師Tim Owen遭阻礙在港執業為黎智英辯護,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於2023年5月29日一致駁回申請,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判詞,列出指定法官必須本來就是司法人員或暫委法官;而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該委員會屬獨立諮詢機構,而所建議任命的人士均被視為有合適資格,即使是按《香港國安法》任命,他們的資格也不會因而有所改變。
判詞指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為指引》,分配案件的工作也全由司法機構處理,而且法庭聆訊一般是公開進行的,裁決理由也是公開宣布的,遇有被定罪及判刑,被告也可提出上訴等,這些因素都有助增強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而專業法官是會認真對待司法誓言,會將個人的意向放在一旁,只根據庭上所列出的證據,適用的法例作裁決。黎智英一方的質疑沒有事實根據。3位法官均認為黎智英可獲公平審訊,無證據顯示國安法指定法官會惡意行事。
從上述由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案例,說明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成功極為罕有,亦不應該成為在法庭辯護的經常手段。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