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永久終止聆訊」 是霹靂手段 黎智英尋求終止以失敗告終

博客文章

「永久終止聆訊」 是霹靂手段  黎智英尋求終止以失敗告終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永久終止聆訊」 是霹靂手段 黎智英尋求終止以失敗告終

2026年04月03日 15:39 最後更新:17:47

作者:李法言

「永久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s) 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極端罕見的司法手段,指法庭下令終止正在審訊的刑事訴訟案件,一旦獲法庭接納申請,意味著案中被告會因此而獲得無罪釋放。

這屬於一種最後手段,但辯方必須證明:1. 即使採取所有補救措施,也不可能給予被告人有公平審訊,或2. 案件審訊會造成濫用司程序,法庭才會批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門檻非常高,一般不容易被法庭接納。

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旗下的刑事檢控科負責,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只要有人在港干犯香港罪行,而起訴的控罪合適,沒有明顯錯誤,各級別的法院是會根據案件的程度和權限審理案件。

當案件已經開審,只在極端例外情況下,法庭才會行使有酌情權下令「永久終止聆訊」。一般而言,當辯方認為案件審訊會有機會造成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出現,導致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或審訊繼續進行會有違公義,便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而「永久終止聆訊」的其中一個經典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控訴李明治 (2001) 案的判決。

案情指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被控串謀訛騙 ,2002年12月,高院頒令永久終止李明治的審訊,法官接納辯方律師所提出「濫用司法程序」作為申請理由。後來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將李明治案發還原訟庭審理 。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有關證供,因而作出錯誤的事實推論。終審法院同時指被告在重審時,仍可獲得公平審訊。由此案可見,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成功的機會極微。

另一宗同樣曾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案件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香港國安法》罪行,辯方指「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的委任不透明及缺乏保障,或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並以外籍律師Tim Owen遭阻礙在港執業為黎智英辯護,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於2023年5月29日一致駁回申請,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判詞,列出指定法官必須本來就是司法人員或暫委法官;而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該委員會屬獨立諮詢機構,而所建議任命的人士均被視為有合適資格,即使是按《香港國安法》任命,他們的資格也不會因而有所改變。

判詞指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為指引》,分配案件的工作也全由司法機構處理,而且法庭聆訊一般是公開進行的,裁決理由也是公開宣布的,遇有被定罪及判刑,被告也可提出上訴等,這些因素都有助增強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而專業法官是會認真對待司法誓言,會將個人的意向放在一旁,只根據庭上所列出的證據,適用的法例作裁決。黎智英一方的質疑沒有事實根據。3位法官均認為黎智英可獲公平審訊,無證據顯示國安法指定法官會惡意行事。

從上述由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案例,說明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成功極為罕有,亦不應該成為在法庭辯護的經常手段。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法庭是彰顯公義的地方,這個原則源於1924年一宗案件R v Sussex確立 , 大法官Hewart 於判詞中講到: 「公義不但必須彰顯,而且必須毫無疑問地在眾人面前彰顯」(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話成為法律界的金科玉律。

法官在審訊中扮演關鍵角色,應基於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出判斷。然而,法官應否主動介入,例如向證人發問?若過度介入,敗訴方往往以「法官加入戰團」(Descending into the arena)為由上訴,指此舉損害公義。那麼,如何界定法官的提問是恰當還是過度?

香港法院採用「對訟式制度」(adversarial system),相信「真理越辯越明」,事實由控辯雙方透過舉證與盤問釐清,法官猶如球證,保持中立,不應落場。相比之下,大陸法系採用「查問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認為「真理是經調查而得出的」,法官在審訊中擔當更主動的提問角色。

在對訟制度下,法官應維持客觀中立,避免過度介入或過早表態,以免影響公平審訊的印象。不過,有法律學者認為,若一方因資源或能力所限未能有效提出關鍵證據,法官作出中立澄清有助避免技術失誤;又或證人答非所問時,法官適當追問可提升效率,但必須小心不讓人感覺偏幫任何一方。

判斷法官是否「加入戰團」,一般採用「理性人測試」,即合理的人會否認為法官的提問保持中立,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上訴方毋須證明法官實際偏袒,只需證明其行為令人合理擔憂「看似偏袒」,就可能上訴成功。法官發問的性質與次數是考慮因素,但次數本身並非決定性。

法官有責任確保審訊有序進行。若律師未能有效引導證人,法官可適當發問以釐清事實,只要態度不偏不倚,仍屬恰當。總括而言,除非必要,法官應避免干預,尤其盤問環節,以免影響與訟雙方大律師的盤問效果。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