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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揭露驚人勾結境外勢力情節 必須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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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揭露驚人勾結境外勢力情節 必須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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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揭露驚人勾結境外勢力情節 必須引以為戒

2026年04月22日 12:08 最後更新:12:1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2項《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判囚20年。在長達855頁的判詞中,深入剖析了黎智英如何串謀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拆解其複雜的海外聯繫包括英國線、美國線及台灣線。

判詞提及黎智英的「英國線」人脈,包括「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羅傑斯在《蘋果日報》發表文章,而黎智英也曾在2019年向「香港監察」捐贈2萬英鎊,又透過羅傑斯認識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2019年11月奧爾頓勳爵與其助理、即「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 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來港觀察香港區議會選舉,眾人曾共進晚餐。黎智英曾辯稱從未聽過「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這個組織,但黎智英與裴倫德和羅傑斯之間有大量訊息交流、其Twitter帖文及《蘋果》報道也涉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法庭認定黎智英所言並非事實。

關於黎智英的「台灣線」,他作供時稱,他在台灣創辦《台灣蘋果日報》,其後透過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的親信江春男,安排與蔡英文會晤。江春男是作家,曾為台灣《壹週刊》撰稿,但後來即使不再撰文,《台蘋》仍於2017年底至2020年初向江春男支付共約580萬新台幣(約144萬港幣)。法庭認為是黎智英對江春男的「回報」。

黎智英於是透過江春男與蔡英文多次私下會晤。黎在庭上辯稱,這些會面「主要是公關活動」,但法庭指出,相關訊息顯示他實際上是藉此推動政治議程,其中在2016年12月,黎智英透過 WhatsApp 向江春男發訊息,明確透露他對美中台形勢的看法。他稱:「現在是突破中國的時機……美國似乎正打算利用台灣作為槓桿,對抗中國在北韓和南海的挑釁行為。」他又提及「美軍可能自日本移駐台灣」,並斷言「中國不想開戰,現在正是機會」。法官指出上述內容顯示,黎並非僅是評論局勢,而是在主動倡議美國以台灣作為制衡中國的戰略工具。這一觀點,正是他之後出資、行動的理論基礎。

黎智英了解到蔡英文想知道美國特朗普政府對台灣的態度和想法,黎智英遂引薦美國退役上將基恩(Jack Keane)和美國國防部副部長伍夫維茲(Paul Wolfowitz)認識蔡英文,並由黎智英代付顧問費給兩人,讓他們為蔡英文提供「情報」。黎智英介入台灣政局之深,令人側目,他想推動駐日美軍轉駐台灣,借此遏制中國大陸,這根本不是「傳媒人」的正常行為,更像一個瘋狂反華政客的行徑。

關於黎智英「美國線」,黎智英將前美國國防部副部長伍夫維茲和美國退役上將基恩收歸旗下,特別是付巨額顧問費給伍夫維茲,讓伍夫維茲為他在台北奔走,在華盛頓拉關係。單就已知的紀錄,黎智英早在2013年7月就向伍夫維茲匯款約58.7萬港元;在2014年至2019年間,再先後5次存入共逾117萬港元。判詞又提到,黎智英曾付「諮詢費」予時任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Christian Whiton)讓他介紹認識美國政界人脈。黎智英曾於2019年7月及同年10月跟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會面,也曾與時任國務卿蓬佩奧單獨會面,完全不知道黎智英和彭斯及蓬佩奧談了什麼。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曾想再赴美與彭斯會面。當時他因一宗刑事恐嚇案被香港法院限制出境,就想借赴美探望剛出生孫女為藉口,向法庭申請離境,但實際上是想去見彭斯,惟最終法庭未批准其離境申請。法庭認為,黎智英故意隱瞞約見美國白宮官員的計劃。

黎智英與時任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John Bolton)也關係密切。博爾頓於2018和2019年常訪台,每次也與黎智英見面。兩人早在2017年時曾準備一份機密備忘錄,博爾頓曾撰文提及加強美台軍事關係,內容與兩人準備的備忘錄相似,就是想推動駐日美軍轉駐台灣,遏制中國大陸。

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理瑪利.吉西(Mary Kissel)也是黎智英朋友。2019年7月與蓬佩奧會面前,她曾透過黎智英私人助手馬克.西門(Mark Simon)建議黎智英向蓬佩奧具體提出香港問題,包括「制裁鎮壓香港示威者的中共及香港領導人的子女」等。

黎智英亦曾引薦前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給蔡英文,並聘請他協助本港泛民到美國游說,希望美國國會提出針對香港反修例的法案。

判詞亦提到,《壹傳媒》獨立非執董祈福德(Mark Clifford)、以色列前副總理夏蘭斯基(Natan Sharansky)、美國漢學家林瑞培(Perry Link)及「美國在台協會」前任主席薄瑞光(Raymond Burghardt)都是黎智英的「美國線」一分子。而黎智英亦透過李柱銘認識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等人。
 
黎智英私人助手馬克.西門也擔當了穿針引線角色,他與美國政府和國家安全委員會(NSC)關係密切。判詞提到,馬克.西門曾向美國政府和國家安全委員會提供擬制裁香港官員名單,也將其美國人脈介紹給黎智英,最早可追溯至2017年,並持續到《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

法庭確信,黎智英透過其與海外關係人的溝通和合作,持續尋求國際支持,實施技術禁運、取消香港特殊地位等,又意圖游說美國支持反修例行動。黎智英以爭取自由和民主為幌子,與其外國關係網合作,多次要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對中央或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活動,故裁定他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名成立。

黎智英案揭露驚人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情節,必須引以為戒。任何人做出這種拉攏外國、謀害國家的事情,必招重罰。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販運毒品」在香港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但仍然有很多人不惜以身試法,正所謂「蝕本生意無人做、殺頭買賣有人搏。」那怕販毒被捕後會判處長期監禁,毒品在香港從未絕跡。

近年毒品種類花樣層出不窮,很多由化學品合成,令更多年青人不知不覺間中墮入毒海,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政府在禁毒宣傳上不遺餘力,「企硬、唔 take 嘢」,成為政府重點主力向年輕人宣傳不要吸毒的口號。

據政府數字,2025年嚴重毒品案有1281宗,按年升15%(增加167宗),涉及依托咪酯的案件佔29.4%(376宗)。依托咪酯已成為整體及青少年最常吸食的毒品,其次為可卡因和大麻。自依托咪酯於2025年2月被列為毒品後,截至2025年底,警方錄得911宗涉及依托咪酯的案件,共拘捕1134人,包括205名青少年,可見青少年吸毒問題嚴重。

在香港毒品被視為是危險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所規範。不過、販運的定義非常廣泛,不限於商業交易,許多被誤以為「無傷大雅」的行為,一涉及毒品,都可能構成嚴重刑事罪行:

1.販運毒品的定義

根據條例,以下行為均屬違法: 將危險藥物帶入或帶離香港,即使聲稱是自用,法律上亦視為販運毒品(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就算是免費分享也不例外,向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即使是免費、作為禮物送給朋友,或與朋友攤分,均屬販運行為。代收代運,幫人代收不明來歷的速遞或委託運送受管制物品,若涉及毒品,同屬販運。很多毒販會招攬年輕人,參加販運毒品(俗稱豬仔或飛機仔),誘之以利,聲稱年輕人就算被拘捕都只會被輕判,其實只是欺騙他們,年輕人收幾千元運毒,可能會重判10年、8年監禁。

2. 聲稱「毒品」同樣違法。

若有人聲稱販賣的是毒品,即使該物品經化驗後證實該物質並非危險藥物,但只要涉案人當時確信它是危險藥物(例如以為買賣的是毒品,結果是麵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只要販運或準備販運的行為,亦屬違法。

3. 販毒的刑罰

「販運危險藥物」極其嚴重,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萬港元及判處終身監禁,是可判處最高刑罰的嚴重罪行。

4. 藏毒的刑罰

警察在娛樂場所查牌或街頭展開個人搜查時候,若有人被搜出藏有少量危險藥物而被捕,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屬管有危險藥物,即一般所說的藏毒,最高可罰款100萬港元及判處監禁7年。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如果你管有超過特定數量的毒品,例如超過2克的可卡因,法庭可根據條例第47條推定(Presume)管理有者具有販運意圖,判處販毒的更高刑罰,除非你能證明只是供個人吸食。立法原意旨在打擊隱蔽販毒活動,所以若藏有較高數量毒品,就會先假定嫌疑人販毒,所以年青人千萬不要協助他人管有一些不知名物品,例如收取少量金錢替別人、甚至朋友拿行李過關,若行李內藏有毒品,就水洗不清,可能被判處多年監禁。

近年販毒團夥利用社交媒體和手機通訊應用軟件,發放「搵快錢」釣魚訊息,利誘青少年做運毒替死鬼。法庭為了阻止這種趨勢,亦加重刑罰。2017年7月4日,毒品調查科接獲線報在深圳灣管制站截查一名當時僅15歲、剛從內地返港的本地少女,並在她攜帶的行李箱內搜出20公斤可卡因,市值超過2000萬港元。少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拘捕。警方深入調查後發現該名少女曾多次㩗帶毒品往來內地及香港,少女更是因貪搵快錢被3名男子操控,他們於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先後落網。其中少女被告於2019年6月認罪,法庭最終判處該少女被告6年4個月監禁。

毒品極其危險,很易上癮,年青人千萬不要試。現在部份外國把大麻合法化,年青人不要嘗試,更不要把大麻產品帶回香港。遇上陌生人給你一點錢叫你帶東西,也千萬不要做,若內中藏有毒品,你就一身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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