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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氣球節沒有熱氣球 合約的小字免責條款 眞的是免死金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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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氣球節沒有熱氣球  合約的小字免責條款 眞的是免死金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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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氣球節沒有熱氣球 合約的小字免責條款 眞的是免死金牌嗎?

2025年09月17日 16:43 最後更新:17:51

作者:李法言

之前搞的「國際熱氣球節」搞出個大頭佛,開幕後仍未獲政府批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TPPEL),熱氣球只能作展示用途,大批購票入場的市民和遊客大感不滿。當中何小姐的受訪片段火速流傳,她特意謮假帶囝囝來玩,到場後卻感到貨不對辧,她連番批評指「這裡是香港」,「我來坐熱氣球,原來你連牌照也没有,我要付600多元看你放風箏?」何小姐的言論獲大批網民支持。

主辦方一度解釋有權更改活動項目,拒絕退款,後來才提出以免費雪糕及可再次免費入場作補償,並就事件致歉。後來群情洶湧,一番折騰後,主辦方才表示,所有經官方渠道購買的門票可全額退款,事件暫告一段落。

但主辦方起初一度企圖以購票合約中的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作為解脫理由,究竟是否可行? 其實大家日常生活中,很多時候在購物或其他交易中,都會遇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經驗,但往往對方都以合約中的「免責條款」逃避責任,而這些條款所用的文字印刷非常細小(small print),基本上小到看不清楚,又或許在處所門口,把免責條款告示板擺放在門口,消費者入場根本不會去看寫上密麻文字的免責條款告示板。

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須分多個層面討論。首先免責條款是否合約條件的一部分,這方面經常出現爭拗,例如停車場的免責條款聲明只張貼在停車場外或只列印在停車咭内,駕車者根本不知道條款的內容,所以不一定受其約束。

另外,最重要免責條款無論如何不能免除人身傷亡的責任,例如遊樂場設施的設計有問題,引致有人受傷,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至於失竊等財務損失的責任,管理公司可否倚賴免責條款而免除責任,得視乎具體情形,不能一概而論。

免責條款的功用是令合約一方於事情出錯時毋須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商戶打算以這種條款逃避消費者的索償,但有關條款必須合理;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3(1)條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合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免責條款才符合標準。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訂定以下準則,確立立約各方的相對議價能力,考慮的因素中,包括:1. 可以滿足顧客要求的其他可行方法;2. 顧客是否由於某項誘因而同意有關條款,或接受該條款時有機會與他人訂立同類合約而毋須接受同類條款;3. 顧客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條款的存在及其適用範圍(考慮的因素中,包括有關行業的慣例,以及立約方之間的以往交易情況);4. 在該條款說明如不符合某項條件,有關法律責任可予卸除或局限的情況下,立約時是否理當估計到符合該項條件是實際可行的;5. 有關貨品是否依顧客的特別指示而製造、加工或改装的。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商戶因疏忽而導致顧客死亡或受傷,都不能逃避責任(可瀏覽有關人身傷亡的法律訴訟程序)。

例如某餐廳遺失或損壞了顧客寄存在衣帽間的物件,餐廳必須證明已作出合理的看顧。即使有告示牌註明「本餐廳對……一概不負責任」,但並不意味可以免除替顧客看管財物的責任。如果顧客認為該告示不合理,可質疑其合法性,而法庭會作出最後的裁決。

而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只適用於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合約,且立約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如果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亦即不公道/不合常理),則法庭可按上述條例的 第5條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是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或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簡而言之,為保護處境較弱的消費者,不同法例有保護消費者免受免責條款約束。所以「國際熱氣球節」沒有熱氣球,即使在售票的合約中、或現場的告示中,有小字條文講到不一定有熱氣球,這些免責條款也不一定有效。試想陳奕信演唱會的售票的合約中,有小字講到不一定有陳奕信出現,結果演唱會真的沒有陳奕信,消費者會預料到陳奕信不出現嗎?法庭會同意這種免責條款有效嗎?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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