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滴水不漏好難 法律追究不易

博客文章

滴水不漏好難  法律追究不易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滴水不漏好難 法律追究不易

2025年09月08日 08:46 最後更新:08:55

作者:李法言

大台受歡迎節目「東張西望」,最近添加一個叫「滴水不漏」的環節,原因是很多大廈有漏水投訴,在經由節目報道後,都得到關注改善。

事實上,單位漏水問題造成對住戶煩擾,司空見慣,加上香港樓宇密度高,多層大廈林立,日久失修,容易出現樓上浴室滴水,或隔壁牆滲水問題,這些滋擾(Nuisance)演變成侵權(Tort )。

但在民事侵權法,因滋擾的索償,必須基於過失,而在Rylands v Fletcher(1868)一案中,大法官更為此定下原則。案件源起於騷擾,但經歷多年演變,對危險物質漏出的責任,已續漸演變成另一個截然不同的過失原則。隨著Cambridge Water 一案,已經發展成一套更清晰的普通法原則,這原則被視為騷擾法的伸延。至Tranco v Stockport Metropolitan BC(2003)一案,上議院確立這條奉行了 150 多年的法律原則為金科玉律,不能拋棄。

在Rylands v Fletcher (1868)一案中,被告人聘用獨立承包商,建造一個水塘貯水,以供應給他的磨坊使用。水塘是建造在一個已荒廢的煤礦場通道上方,由於水的壓力太大,造成通道塌下,溢出的水流向原告人的煤礦場,造成水浸。被告人並無疏忽,事情也不構成私人騷擾的基礎,因31為被告人已採取合理及慎慎態度,並僱用合資格及有經驗的獨立承包商,去興建水塘。

法官Blackurn指出,被告人是為了他個人的目的、收集及保留在他的土地上任何東西,而這些東西如果溢出很可能造成傷害,則此人須為保留這些東西而自承風險。這個原則得到上議院的支持。

上議院在判决Rylands v Fletcher 的上訴時,除支持原審法官判決外,還附加一項條件限制,就是被告人將土地用作「非自然用途」( Non-natural use)。

何謂「非自然用途」,在 Rylands v Fletcher 案中,被告人在他的土地上收集水,並將之貯存及保留在水塘內,被告人明顯把一些東西非自然留在在他的土地上;如果一些東西在土地上自然產生、溢出而做成損害,被告沒有責任。必須謹記,收集及貯留的東西是會溢出的物品(如在上述案件中,貯留的水就是溢出的水。)

另一宗案例Miles v Forest Rock Granite (Leicestershire) Ltd (1918) ,被告人收集及貯存爆炸品,在他的土地,以供石礦所需。爆炸時引起石礦的石頭,飛出石礦場外的土地。

Richards v Lothian (1913 ) 案的裁決中,大法官 Lord Moulton認為,如果水由水管中漏出來不能算是「土地不自然的使用」。土地不自然的使用「涉及一些會增加別人危險的用途,不是土地一般的用途」──這定義得到上議院在 Read v Lyons & Co Ltd(1947)所肯定。大法官 Porter 加以引伸:「甚麼是危險或不自然使用,將依不同環境、不同時代與人類不同的習慣去評估。」

在香港,如果樓上浴室漏水或隔鄰屋牆壁滲水,可以根據《業主共同財產條例》或相關的大廈公契向漏水單位索取賠償。具體的法律依據包括:

1. 《公契條款》:檢查大廈公契中有關業主責任及維修的條款,通常會明確規定業主對其單位內的設施負有責任,包括防止漏水的責任。

2.《建築物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了業主對共同財產的維護責任,並可依此要求賠償。

3.《侵權法》:若漏水行為構成對鄰居財產的侵害,可以根據侵權法提出索償。

但一般而言,漏水涉及的損害較少,打官司的成本較大,所以最佳處理方法,還是透過管理處或直接和涉事的單位磋商,希望可以直接解決漏水問題。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