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上周三在葵涌廣場發生二手書店男職員與警員爭執事件,該名男店員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被捕。
當日一名22歲、有香港身份證的巴基斯坦裔二手書店職員,因「搶客」問題,與隔鄰鋪的店員發生爭執,期間警員接報到場處理,但該男子情緒激動,不斷向警員挑釁,大聲以流利廣東話吆喝:「我喺香港市民嚟㗎,喺香港出世…你著制服唔係大X晒㗎…我話你九唔X搭八呀」,又指警員是「毅進仔」,引起市民圍觀,更有個別人士企圖參與挑釁警察。
涉嫌男子在葵涌廣場和警方衝突。
根據公安條例第17B條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例如警察在公眾地方截停一些市民作出截停及搜查(stop and search)時,被截查的人士態度並不合作,並作出一些恐嚇性侮辱性的 言詞,令到有市民途人圍觀,因而有市民被此等行為煽動到情緒喧嘩而辱罵執法人員,社會秩序安寧可能因此受到破壞。又或許圍觀市民因應被截停人士的言詞行為,被煽動而針對執法人員作出一些行為或言語,令到社會安寧受破壞。一般執法人員可向作出破壞社會安寧人士發出口頭警告,如果無效,執法人員恐防社會安寧會進一步受到破壞,會拘捕破壞社會安寧人士。
就如去年5月30日有5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範圍內,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捕。被捕的包括余偉彬、曾健成、陳寶瑩、黃浩銘及周嘉發。 3名男子和1名女子涉嫌未按照指示進入法院,並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警員上前維持秩序,多次勸喻他們按指示進入法院,並作出口頭警告,不過4人均未有理會及不斷叫囂。警方拘捕該3名男子和1名女子,另外警員在法院範圍內截查1名男子,期間該男子叫囂及拒絕合作,於是向他作出多次口頭警告不果後,將該名32歲男子拘捕。心心明顯地這都是觸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律上所規定的元素。
2023年10月53歲女總督察於休班期間,疑醉酒後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涉行為不檢,遭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STS1358/2024)。裁判官覃有方認為,被告案發時情緒不穩、不斷抗拒與警員合作,包括挑釁性重覆警察術語、其在病房引起騷動,裁定她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強調被告案發時是市民,法庭應一視同仁。覃官聞言直斥,一個警員休班與否,身分都是警員,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秩序,反問「一個不遵守秩序的警員,又如何叫他人不要破壞秩序?」覃官認為被告辜負公眾期望、破壞警隊聲譽,判囚15天,但考慮她為警隊服務30年,判處緩刑兩年,可見法院在維維護公眾安寧方面,絕不會有任何姑息。
由多宗案件可見,在公共場所鬧事,抗拒和警方合作,有可能干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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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