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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將公司土地低價賣給其他董事 小股東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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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將公司土地低價賣給其他董事  小股東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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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將公司土地低價賣給其他董事 小股東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

2025年08月27日 19:46 最後更新:19:51

作者:李法言

若公司有大股東涉嫌操控公司令其他股東利益受損,小股東應採取什麼行動去追究呢? 不要以為大股東擁有51%以上的投票權可以為所欲為,法庭有必要時可以介入。

這主要取決於大股東的侵權行為,是損害公司還是損害個別股東的利益。如果侵權行為是損害公司,個別股東可以透過普通法或股東代表訴訟(Statutory derivatives action)向法院提出訴訟,糾正相關行為。如果侵權行為只損害個別股東利益,則個別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條例》或引用普通法保障個人利益,本文將聚焦在大股東對公司所作的侵權行為。

正確原告規則(Proper plaintiff rule)

此規則源於Foss v Harbottle (1843)一案所確立,規定只有公司本身才有權就針對其所犯的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在該案中,股東試圖對董事提出訴訟,指控其違反了董事對公司的誠信責任。法院裁定,只有公司而非股東,才有資格提起訴訟。當董事決定提起法律訴訟時,其決定將被視為公司的決定,這確保了公司才是維護公司權利的正確原告(Proper plaintiff).

基於上述原則,公司由董事操控,小股東未必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訴訟,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不提出訴訟,則個別股東可以根據Foss v. Harbottle案中,引用普通法例外情况,以「股東代表訴訟」形式,提出訴訟。

1.越權或非法行為 (Ultra virus or illegal conduct)

在公司存在越權或非法行為的情況下,如果行為違法,例公司如向大股東非法歸還資本或為大股東收購公司股份提供非法財務援助,個別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股東代表訴訟」。不過個別股東旨在製止非法行為,則該訴訟被視為個人訴訟。但是如果提出的訴訟有利於公司,例如代公司追回資產或資金,則該訴訟構成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毋需證明違法者控制著公司,即可提起此類代表訴訟。但是,如果大多數獨立股東反對該訴訟,法院可以駁回訴訟申請.

在 Smith v Croft (No.2) (1988)一案中,法院裁定,如果絕大多數獨立股東反對繼續提起衍生訴訟,則法院不會批准。

2.欺詐公司行為

如果公司有被欺詐,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出股東代表訴訟,尋求有利於公司的補救措施,例如:公司董事或大股東濫用或誤用權力、違反信託義務、侵佔公司利益。

重點一:詐欺公司

核心概念是防止董事濫用(abuse)或誤用(misuse)權力。而此概念涵蓋董事違反信託義務的行為,例如涉及侵佔公司財產的交易,或違反無獲利規則、無衝突規則等原則。如果董事違反了信託義務,即使並非惡意,也構成欺詐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的疏忽本身並不構成欺詐,但如果董事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利,則可能屬欺詐,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Daniels v. Daniels (1978)一案中,如果「董事有意或無意地、以欺詐或疏忽的方式利用其權力,以損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謀取自身利益」,則可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法院裁定涉案董事因疏忽導致公司以嚴重低估了公司土地的價格,將土地出售給其中一名董事,且該董事從土地轉售中獲利,則股東可以對董事提出股東代表訴訟。然而,在Pavlides v Jensen(1956)案中,如果違規者未從中獲利,少數股東不得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法院裁定,由於案件事實並未證明有欺詐或個人利益,因此少數股東在這種情況下無權提出訴訟。

重點二:操控公司

如果違規者操控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中的一方或雙方,並利用操控阻止公司提出訴訟,法庭會認定為操控公司行為。

如果不法行為人擁有足夠的控制權,足以使公司陷入僵局(deadlock)並阻止公司採取法律行動,即使不法行為者並非公司的大股東,操控同樣也成立。在 Anglo-eastern (1985) Ltd And Another v Karl Knutz And Others,公司陷入僵局,因為兩名實際股東各自控制著公司 50% 的股份。

控制權是一個實際問題,取決於具體情況。在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2003)訴訟中,法院駁回並作出以下觀點:有必要證明不法行為者本身持有至少 50% 的投票權。法院認為,控制權是實際問題,構成控制權的程度因公司具體情況而異。例如,如果不法行為人能夠透過誘使控股股東為其利益投票來行使有效控制權,也可以認定為控制權。

簡而言之,大股東和董事控制了公司,但他們不能濫用職權,利用管理職位,謀取個人利益,否則小股東有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庭協助補救。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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