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根據《侵害人身條例》以「傷人17」最為嚴重,其次是「傷人19」,兩者分別在於不同程度上的傷人行為,因此,從法律角度上亦有不同的要求及罰則,而程度上的分別在维護社會治安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
「傷人19」是指《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該條文規管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對他人身體的罪行。主要涉及非法傷人但傷害程度較輕,例如一般毆打致輕傷,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兩者的主要分別在於意圖和傷害程度,「傷人17」需證明被告有明確傷人意圖且後果嚴重,而「傷人19」則毋須證明嚴重傷害意圖,門檻較低。根據案例,2023年一名男子因持刀傷人被控「傷人17」,判囚5年;而另一宗以頭拳打致受害人瘀傷案件,則按「傷人19」判處罰款及緩刑。
「傷人19」在法律上主要針對的是無意中對他人造成傷害,而行為本身並非有意圖造成。從法律角度考慮、「傷人19」的法例是用來涵蓋那些因為疏忽或輕率行為而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
換而言之、「傷人19」也適用於一些不涉及蓄意傷害的事件,例如因為駕駛不當而導致他人受傷。在這類案件中,檢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過失性,即被告人未有履行其應有的義務,從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傷人19」在香港法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刑罰標準和法律程序相對明確,法庭會判處監禁、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視乎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的背景。
在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參考一些襲擊案件,大埔一家護老中心的護理員,於 2022 年為 87 歲女院友換尿片時過度用力,事主腿部骨折,並因傷口惡化需截肢。被告否認「傷人 17」控罪,經審訊後獲判罪名不成立,但官引《刑事訴訟條例》權力,裁定「傷人 19」罪成。
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根據醫生報告,裁定事主所受傷勢屬嚴重身體傷害,指根據該案證供,案發時僅被告接觸事主,被告又承認事發時用力過度,及聽到「啪」聲,肯定當時已致事主至少一處骨折。
不過,法官指控方未能證被告有意圖致事主受傷,未達「傷人 17」控罪元素;而被告任多年護理員,必知長者骨頭脆弱,換片時用力涉罔顧情況,故「傷人 19」罪成。
這些判決反映了法院在適用「傷人19」條時所考量的多重因素,強調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對個案背景的重視。
在比較傷人17條和19條時,可以看到二者在法律定義和刑罰上的明顯差異。傷人17條通常涉及更嚴重的暴力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身體傷害,因此其刑罰相對嚴厲,可能包括長期監禁。而傷人19條則主要針對較輕微的普通襲擊,刑罰相對較輕。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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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