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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拳頭交會被控「傷人19」 護理員整斷老人骨頭也會入罪

博客文章

打拳頭交會被控「傷人19」 護理員整斷老人骨頭也會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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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拳頭交會被控「傷人19」 護理員整斷老人骨頭也會入罪

2025年10月06日 09:05 最後更新:09:10

作者:李法言

根據《侵害人身條例》以「傷人17」最為嚴重,其次是「傷人19」,兩者分別在於不同程度上的傷人行為,因此,從法律角度上亦有不同的要求及罰則,而程度上的分別在维護社會治安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

「傷人19」是指《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該條文規管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對他人身體的罪行。主要涉及非法傷人但傷害程度較輕,例如一般毆打致輕傷,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兩者的主要分別在於意圖和傷害程度,「傷人17」需證明被告有明確傷人意圖且後果嚴重,而「傷人19」則毋須證明嚴重傷害意圖,門檻較低。根據案例,2023年一名男子因持刀傷人被控「傷人17」,判囚5年;而另一宗以頭拳打致受害人瘀傷案件,則按「傷人19」判處罰款及緩刑。

「傷人19」在法律上主要針對的是無意中對他人造成傷害,而行為本身並非有意圖造成。從法律角度考慮、「傷人19」的法例是用來涵蓋那些因為疏忽或輕率行為而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

換而言之、「傷人19」也適用於一些不涉及蓄意傷害的事件,例如因為駕駛不當而導致他人受傷。在這類案件中,檢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過失性,即被告人未有履行其應有的義務,從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傷人19」在香港法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刑罰標準和法律程序相對明確,法庭會判處監禁、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視乎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的背景。

在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參考一些襲擊案件,大埔一家護老中心的護理員,於 2022 年為 87 歲女院友換尿片時過度用力,事主腿部骨折,並因傷口惡化需截肢。被告否認「傷人 17」控罪,經審訊後獲判罪名不成立,但官引《刑事訴訟條例》權力,裁定「傷人 19」罪成。

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根據醫生報告,裁定事主所受傷勢屬嚴重身體傷害,指根據該案證供,案發時僅被告接觸事主,被告又承認事發時用力過度,及聽到「啪」聲,肯定當時已致事主至少一處骨折。

不過,法官指控方未能證被告有意圖致事主受傷,未達「傷人 17」控罪元素;而被告任多年護理員,必知長者骨頭脆弱,換片時用力涉罔顧情況,故「傷人 19」罪成。

這些判決反映了法院在適用「傷人19」條時所考量的多重因素,強調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對個案背景的重視。

在比較傷人17條和19條時,可以看到二者在法律定義和刑罰上的明顯差異。傷人17條通常涉及更嚴重的暴力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身體傷害,因此其刑罰相對嚴厲,可能包括長期監禁。而傷人19條則主要針對較輕微的普通襲擊,刑罰相對較輕。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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