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期介紹《侵害人身罪條例》,當中以「傷人17」最為嚴重,其次是「傷人19」,但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可能在公眾場合遇見一些打鬥事件,例如乘搭港鐵或在街頭上,因小故出現肢體碰撞,最後演變成全武行大打出手,最後有人受傷,但傷勢又不太嚴重,這類型罪行會被界定為「毆打引致身體受傷」或更輕微的「普通毆打」。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毆打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俗稱「傷人39」)。此罪行是針對受害人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襲擊行為,嚴重過普通襲擊(無實際傷害),但輕於其他兩項傷人罪即「傷人17」或「傷人19」。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指任何人因襲擊而對任何人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均屬犯罪,可判處監禁3年。
「襲擊」包括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令他人感到即時會受到不合法的暴力威脅(如揮拳)。「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指任何可辨認的身體傷害,包括輕微傷害(如瘀傷、擦傷)或心理傷害(如嚴重驚嚇導致的精神創傷)。根據 R v Chan-Fook(1994)案例,「實際身體傷害」不用限於嚴重傷害,須只超出輕微或瑣碎的程度已經足夠。「非法」即無合法理由,除非是自衛或得到受害者同意。
「毆打引致身體實際受傷」相比普通毆打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嚴重,但比「傷人19」(第19條)輕,因毋須證明傷口或嚴重傷害。「傷人39」最高可判監禁3年,與「傷人19」最高刑罰相同,但實際量刑通常較輕。
「傷人39」需證明被告人有襲擊這種犯罪行為(Actus reus),即行動中有直接暴力或威脅。導致受害人遭受實際身體傷害(如瘀傷、輕微骨折)。亦須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Mens rea),即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實施襲擊。但毋須證明有意圖造成實際傷害,只需證明有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襲擊就可以,同時被告人無合法辯護,例如自衛、或因為意外、得到受害者同意等理由去辯解自己的襲擊行為。
「傷人39」的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實際刑期視案情而定。法庭亦會參考受害人的傷勢,如果輕微傷害(如瘀傷)通常判罰款或短期監禁,較嚴重傷害(如輕微骨折)可能判處監禁刑期。而衝動行為通常會比有計劃的襲擊判刑較輕。
打拳頭交如毆打雖非以致命武器(如拳頭、輕型物件)造成他人傷害,但法官仍可能加重刑罰,例如受害人為弱勢群體(老人、兒童)或遭受心理創傷。
從過往案例「傷人39」的典型判刑刑期,如果輕微傷害,多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監禁3個月以下。中度傷害:監禁3個月至1年。較嚴重傷害:監禁1至3年。
這些法例教訓我們,要避免在街頭和人爭執,更切忌動手,特別是晚上飲大兩杯後,更要避免和人嗌交,否則一拳打到人受重傷,隨時有坐牢的風險。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